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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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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Commercial Credit/Trade credit)

目录

什么是商业信用

  有关商业信用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业信用: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2、商业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厂商授予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生产企业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零售企业的信用。

  3、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载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以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商业汇票

商业信用的产生原因

  商业信用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中,各个企业相互依赖,但它们在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上往往存在着不一致,从而使商品运动和货币运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脱节。而通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商业信用,则可满足企业对资本的需要,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商业信用的原因,又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商业信用是产业资本循环和周转的需要。

  2、商业信用是商业资本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商业信用的必要性[1]

  1.商业信用是社会再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社会分工把各个企业和部门联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各个企业和部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时间长短不一,又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和市场距离较远,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就产生了互相提供信用的必要性,形成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基础——商业信用。显然,其积极作用在于加速产业资本循环和推动社会再生产快速发展,是社会信用不可或缺的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商业信用会是否会导致或衍生一定的虚假需求和虚假繁荣?有正反两种观点。作者认为,此属伪命题,因为虚假需求和虚假繁荣渊于在生产周期或生产和消费的对立。信用可能会延缓或加剧经济危机,但不可能消除经济危机。信用经济条件下,经济危机首先表现为信用危机。)

  2.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的基础

  商业票据能当作支付手段进行流通,因此,“他们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就像生产者和商人的这种互相预付形成信用的真正基础一样,这种预付所用的流通工具,已形成真正的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等的基础”(《资本论》第二十五章)。(注:银行券是金属本位货币制度条件下的产物,那时商票贴现的对价物是银行券。)

商业信用的特点

  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工商企业。

  2、商业信用的客体主要是商品资本,因此,它是一种实物信用。

  3、商业信用与产业资本的变动是一致的。

  即商业信用的数量和规模与工业生产、商品流通的数量、规模是相适应的,在动态趋向上是一致的。

  而从法律的理念看,商业信用具有四个特点:

  1、商业信用具有财产性,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物化的信用,衡量商事主体信用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其拥有财产的多寡,因此,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旨在维护和保障商事活动中商业信用的财产基础。

  2、商业信用具有外在性,商事交易奉行外观主义,以交易双方当事人表示的外部行为为准,根据外部行为来推定内心意思,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商业信用具有制度依赖性,它需要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商业信用是由各种商业习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信赖,这些习惯在现代社会逐渐制度化,比如,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制度,信托制度等等。

  4、商业信用具有非恒定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它会随着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处于一种变化的过程中,企业的不善经营和频繁的非诚信行为,完全有可能因此而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的作用和局限性

  (1)商业信用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相联系,有其广泛的运用范围,因而它构成了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得到广泛发展,成为普遍的、大量的社会经济现象,几乎所有的工商企业都卷入了商业信用的链条。 商业信用在调节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交易费用、加速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2)但它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局限性:

   ①严格的方向性。商业信用严格受商品流向的限制。

   ②产业规模的约束性。商业信用所能提供的债务或资金是以产业资本的规模为基础的,它最终无法摆脱产业资本的规模限制。

   ③信用链条的不稳定性。商业信用是由工商企业相互提供的,如果某一环节因债务人经营不善而中断,就有可能导致整个债务链条的中断,引起债务危机的发生,甚至会冲击银行信用。 由于上述局限,使商业信用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的特点,所以它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信用的中心和主导。

商业信用的工具

  商业票据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要求债务者出据的书面债权凭证。商业票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分为期票汇票两种。

  1、期票

  期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款项的凭证。

  2、汇票

  汇票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命令,要求债务人向第三者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款项的凭证。

商业信用的优缺点

  商业信用的优点:

  ①筹资便利。

  ②限制条件少。

  ③有时无筹资成本。

  商业信用的缺点:

  商业信用的期限较短,如果取得现金折扣,则时间更短;如果放弃现金折扣,则须付出很高的筹资成本。

商业信用交易

  商业信用交易是以商业信用为中介而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

  一.商业信用交易的形式

  1.前向信用交易。其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商业主体向其上位企业预付货款订购商品而进行的信用交易,如批发商向生产企业、零售商向批发商预付货款订购商品就属于这种形式。二是商业主体向其上位企业赊购商品、采取延期付款方式而进行的信用交易。

  2.后向信用交易。它也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商业主体向其下位商业主体或消费者赊销商品,采取延期付款方式而进行的信用交易,如批发商向零售商、零售商向消费者赊销商品,采取延期付款方式而达成的交易就是这一形式。二是商业主体向其下位的商业主体或消费者预售商品,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而进行的信用交易

  由此可见,无论是前向信用交易,还是后向信用交易,都存在着商业信用交易的双向性,而不只是单向的,即单方向提供商业信用。

  二.商业信用交易的作用

  从总体上来讲,商业信用交易对于加强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加速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促进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具体而论,对于商业信用的卖方提供者来说,其作用表现在能够扩大商品经营规模、开拓商品市场、提高竞争力;对于商业信用的买方提供者来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能够稳定货源、稳定供需关系;对于商业信用的卖方与买方接受者来说,其主要作用均表现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

中国的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影响着其它信用的发展。从历史的维度而言,中国传统的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为自给自足的以身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私人信用,一个部分为相互依赖的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由于儒家建立起一套制度化的法律和实践系统,通过传播逐渐深入到习俗之中,通过权力、真理和制度之间相互配合使得中国人接受了这一观念。而商业信用由于缺乏社会的现实基础,没有相应的理论证明其合理性,没有制度的支持缺乏合法性,它处于自然的失范状态。这种契约社会培植出来的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以诚实信用为标志的商业道德在身份社会缺乏存在的社会基础。

  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所谓主观上的诚实,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除了公平交易之理念外,没有其它欺诈意图和目的;所谓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是指商业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可以说,商业信用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

  我国的商业信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商业信用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在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计划期间,我国曾较好地发挥过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

  2、从第二个五年计划至1978年前,除只准对采购农副产品和制造长期的大型设备可预付定金外,其余一律禁止运用商业信用。

  3、从改革开放至今,商业信用在我国逐步放开,范围逐步扩大,并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

  中国的商业信用制度[1]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为我国实行商业信用制度奠定法律地位,未将商业期票融通票据纳入《票据法》范围,意即我国商业信用工具仅为商业汇票。涉商业信用的法律还包括我国的《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刑法》、《民法通则》。我国《保险法》尚未对商业信用保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已逐步形成商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商业信用的方式主要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本文谨将商业汇票相关的部分法规名称列示如下。

  • 1.《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根据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 [1997]216 号)。
  •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 [2001]236 号。)
  • 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9 年第 2 号)。

参考文献

  1. 1.0 1.1 叶克全. 我国商业信用浅谈[J]. 上海商业, 2019, 000(0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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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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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5.28.* 在 2010年7月10日 14:50 发表

缺点错了

回复评论
Mutou (Talk | 贡献) 在 2010年7月12日 11:43 发表

218.65.28.* 在 2010年7月10日 14:50 发表

缺点错了

已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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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评论
218.82.245.* 在 2011年3月13日 14:18 发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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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32.* 在 2011年10月23日 14:58 发表

呵呵 整体不错就是缺少了些个人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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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心 (Talk | 贡献) 在 2014年1月4日 16:07 发表

商业信用的形式包括预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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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31.64.* 在 2014年7月11日 08:28 发表

商业信用包括的三个方面是不是不够全面 预付账款完全包涵不是么?

回复评论
1.83.241.* 在 2018年1月18日 14:08 发表

陈开心 (Talk | 贡献) 在 2014年1月4日 16:07 发表

商业信用的形式包括预付款吗?

包括

回复评论
M id 48b52ea5613ea66889975ace2aa55f4d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9月21日 16:51 发表

账款的账打个这个帐醉了

回复评论
Llyn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9月21日 17:38 发表

M id 48b52ea5613ea66889975ace2aa55f4d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9月21日 16:51 发表

账款的账打个这个帐醉了

谢谢指正,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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