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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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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Promissory Note)

目录

本票概述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

  而狭义的外汇中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种类

  本票的划分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转帐本票

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3.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本票的票在内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姓名;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出票人签字。

  在我国本票的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样票

  

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1. 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

   2. 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对汇票已承兑的付款人无条件地付款给收款人。

  3)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译是“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的英文直译是“汇兑券”,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参加承兑、发出一套;汇票必须要有以上四项。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不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本票案例分析

案例一:本票案例分析[1]

  【案例】甲工厂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厂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万元的物资。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在途中将其装有银行本票的提包丢失。随后,甲工厂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遗失情况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工厂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丢失不得挂失止付。

  (2)甲工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本票无效。

参考文献

  1. 郑海味,陈伟华编著.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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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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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8.* 在 2007年11月21日 11:17 发表

用于国内结算的本票是同成还是异地结算方式,请赐教!

回复评论
202.115.125.* 在 2009年11月22日 00:44 发表

60.2.18.* 在 2007年11月21日 11:17 发表

用于国内结算的本票是同成还是异地结算方式,请赐教!

同城

回复评论
113.142.17.* 在 2010年5月19日 16:24 发表

谢谢啦!

回复评论
志成 (Talk | 贡献) 在 2013年6月25日 18:20 发表

收獲不少呀....有時間得多學習....

回复评论
106.120.213.* 在 2014年10月5日 18:53 发表

期票和本票是一回事吗?

回复评论
189****2960 (Talk | 贡献) 在 2019年11月1日 11:05 发表

在我国期票是商业信用,本票是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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