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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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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项目完工风险)

完工风险(Completion Risk)

目录

什么是完工风险[1]

  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的风险

完工风险的分析[2]

  (一)把何种因素作为衡量完工风险的分析变量

  很显然,项目建设过程中工期、费用质量三大要素中没有达到预计要求的最不利的方面,应是我们关注的风险焦点,如:

  ·预计的工程量在预计的工期内完不成,因而增加了工期风险;

  ·预计的费用超支,因而增加了费用风险;

  ·预计的工程量不合格,存在着质量问题,因而增加了质量风险。

  为了进一步分析,我们把工期、费用、质量三大因素中共性的东西抽象出来,以相对量和绝对量来描述各自的风险特征,从而描述完工风险特征。

  (1)相对量——一定范围内质量不合格的比例数;或一定时期内工期拖延的次数;或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成本超支的次数。

  ·一定范围内(如一段工程、一个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比例数,作为研究对象;

  ·把预计工期进行合理分摊,用一定时期<如周)完工量构成很多序列,来考察预计工程量完成与否的次数;

  ·把预汁费用进行合理分摊,用一定时期(如周)预计实现费用构成序列,考察一定时期(周)预计费用超支与否的次数。

  (2)绝对量——用一定时期(如周)发生的绝对数量作为研究变量。

  ·用一定时期完工工程(如周)完工量,构成很多序列,来考察进展及完成情况;

  用一定时期内(如周)发生的费用,构成很多序列,来考察预计费用执行得如何。相对量和绝对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对量给出了我们一个总体全貌,使我们了解了整个建设中的不合理或不利方面的过程强度有多大;而绝对量给出了我们具体的情况,从而对工程建设进行预测控制

  (二)用何种方法来分析完工风险

  我们将使用概率分析法来分析完工风险。也就是说研究完工工程相对量与绝对量的概率分布问题,而要想厂解某一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函数,关键是概率分布函数有关参数的确定问题。很自然地,我们将运用贝叶斯理论进行概率函数有关参数的推断。

  有了概率函数有关参数的推断估计之后,就可以确定所研究变量的概率分布了,以此可了解所研究变量的风险特征,并且可把概率分布与相应的损失(或报酬)函数结合起来,进行决策,从而对完工风险进行预测与控制。

  因此,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对相对达与绝对量的概率分布函数参数进行推断估计,这是最重要的一步;第二,利用所推断的概率分布函数进行预测、决策与控制,从而使完工风险得到全面化解。

  (三)概率分析模型的建立应主要考虑的因素

  我们试图建立这样的动态模型,它能够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考虑工期、费用和质量;

  ·考虑决策者由于政策因素、设计因素、施工组织管理、劳资关系因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有关因素对工期、费用、质量产生的影响;

  ·综合考虑决策者或施工者的知识信息、技术能力等先验信息对工期、造价、质量产生的影响;

  ·这个模型可以描述工期、费用、质量的概率分布情况,而且根据(样本)信息的不断更新和增加,使概率分布越来越接近实际,并且是动态的,它不仅能够预测,并且知道其均值和可能的概率分析。而且在给定损失函数收益函数之后,也能够方便地进行风险决策

  ·模型使用起来应该十分方便,比如只需查些表格或简单计算就可以了。

完工风险的影响因素[3]

  完工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四个因素:

  ①项目设计技术要求;

  ②承建商的建设开发能力和资金运筹能力;

  ③承建商所作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履行承诺的能力

  ④政府节外生枝的干预。

完工风险的衡量[4]

  衡量完工风险的关键是确定完工标准。项目建设的主要设施或工程的完工并不意味着项目的正式竣工,还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检验项目建设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商业完工标准”。它包括以下指标

  1.完工和运行指标。项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商业完工的标准,并且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3个月至半年)保持在这个水平上运行。

  2.技术完工指标。即规定技术是否在项目建设中得到完全应用,项目运作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参数等。这一指标比完工和运行指标约束性要差一些,因为在条件中没有规定对项目运行时间的检验。采用这一标准,贷款银行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项目生产的技术风险

  3.现金流量完工指标。这是另一种类型的完工标准,贷款银行不考虑项目的技术完工和实际运行情况,只要求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达到预期的最低现金流量水平,即认为项目通过了完工检验

  4.其他形式的完工指标。有些项目,由于时间关系在项目融资还没有完全安排好就需要提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项目风险,往往会要求确定一些特殊的完工标准。例如,如果产品销售合同在提款前还未能最后确定下来,贷款银行就有可能规定以某种价格条件销售最低数量的产品作为项目完工标准的一部分;又如,如果在提款前矿山的最终储量还不能最后确定下来,则最小证实储量会被包括在项目的完工标准中。完工风险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因为如果项目不能按照预定计划建设投产,项目融资所赖以依存的基础就受到了根本性的破坏。完工风险对项目造成综合性的负面影响是项目建设成本增加,项目贷款利息负担增加,项目现金流量不能按计划获得,从而影响到项目债务资金的最终偿还。故完工风险也是项目贷款人最为担心的风险。

完工风险的范围[4]

  完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成本超支:即工程的实际费用超出原先估计的数字,其原因可能是建造方面的问题或通货膨胀、环境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是由于政府的干预或货币贬值的波动。有些项目的成本超支高达300%—400%(例如70年代建成的横跨美国阿拉斯加的输油管道工程的成本超支就高达400%),以致使整个项目被迫停建。因此,在项目融资方案中,对超支部分的资金来源必须作出妥善的安排,以保证工程项目不因资金缺乏而半途而废。

  2.不能按时完工:工程项目虽然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标准,但由于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在时间上延迟,这也将对贷款的还本付息产生影响。因此贷款人都要求得到工程项目完工的具体日期的保证

  3.中途停建:即使具备了完成工程建造的足够资金,但由于技术、政治或其他经济原因致使工程建造中途停顿,从而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中断。为防止这类偶然事件的发生,贷款人常要求工程项目主建单位或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或设施用户),或其他信誉良好的机构给予担保,即工程中途停建,担保人承担对贷款的归还责任。

完工风险的归责分析[4]

  (一)成本超支原因

  成本超支是完工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造成成本超支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承包方原因。工程承包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缺乏严密的工程支出预算,造成严重浪费,以致工程款超出项目预订数字。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工程承包方以“实报实销”方式承包项目工程的情况下。

  2.市场原因。即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市场因素造成的成本超支。这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任何人。

  3.技术原因。项目建设采用的技术是新技术,或者以一种新方式应用的技术,或者是一种未经检验的可能是缺乏后勤保障的条件下实施的技术,最可能导致成本超支。典型的例子是,北海油田项目中,由于项目工程人员缺乏工程预算技术,使得银行不愿承担项目建设过程的风险。

  4.环境原因。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环境污染,各国在环保方面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环保工程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的原则,为治理环境支出的费用会导致成本超支。环保责任严格来讲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因此由于环境方面原因造成的成本超支原则上应由主办人承担。

  5.政府干预。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对项目的具体干预以及新经济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影响到项目建设费用的开支

  6.不可抗力。在项目建设中,发生了未曾预料的、难以控制的事件,如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动乱、革命、战争等事件,可能对项目建设产生破坏性影响,由此也可导致成本超支。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归责于任何当事人。

  (二)不能按时完工原因

  1.工程承包商原因。工程承包商没有按照预定的完工时间,安排工程进度。由于缺乏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造成施工过程中的停工、窝工或工程进展效率不高,以致工程延期交付。

  2.原材料或能源供应商的原因。原材料或能源供应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照供应合同的规定,及时供应原材料或能源,造成工期延误

  3.技术原因。由于项目建设中新技术的应用不如预计的那样顺利,或者在建设过程中又出现了新技术难题,攻克这些技术难题需花一定的时间。技术方面的障碍会影响项目的如期完工。这种责任的归属并不确定,因为项目建设中的技术来源比较复杂,可能来源于项目主办人、工程承包商或与该项目无关的第三人(如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方式)等。

  4.资金到位不及时。由于资金没有按照建设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到位,影响了工程进度,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都允许工期顺延,即工程承包商并不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但实际发生的这种完工风险客观地影响着贷款的归还,这一责任原则上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5.不可抗力。在项目建设中,发生了未曾预料到的或虽然预料到但无法控制的事故,如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动乱、革命、战争等事件,可能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中途停建。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不能归因于任何人,是各国法定的免责事由

  (三)中途停建原因

  1.成本严重超支。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使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超支,如果继续建设下去,从经济的角度考虑会出现“得不偿失”的局面,在这种情形下,项目被迫停建。这种风险责任的确定应视成本超支原因而定。

  2.技术原因。项目建设过程出现了无法攻克的技术难题,项目被迫停建。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则上也无法归责于哪个参与人,除非存在技术担保合同。

  3.政府干预。这种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

  4.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中途停建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完工风险分散的法律措施[4]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风险分散的原则是:风险由谁引起,就应由谁承担和防范;在无法确定风险产生的责任时,应由项目参与人平均分担,或者由最有能力控制该风险的当事人承担,同时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上的“责任自负”、“权利与义务对等”以及“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完工风险的分散对项目贷款人来讲,最理想的方式是由项目主办人全部承担,即由发起人给予全部及五条件的债务担保。但是由于发起人选择项目融资方式的关键目标是实现有限追索责任,所以完工风险不可能由主办人独自承担,必须在有关参与人之间分担。按照传统惯例,项目主办人比贷款人要承担更大的完工风险。其原因之一在于贷款人不愿意接受这种情况,如果项目不存在的话,贷款偿还的基础就没有了。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分散完工风险:

  (一)固定价格的“交钥匙合同

  由项目公司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固定价格的“交钥匙合同”,工程建设费用一次性包死,不管发生什么意外情况,项目公司都不会增加对工程的拨款。实际上是把成本超支风险转移到工程承包商身上。例如,英法海底隧道就采用了固定总价和目标总价合同的方法,欧洲隧道公司承担了全部建设风险,并且对造价超支设置了18亿美元的备用金。但这种措施的采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首先某些项目不适宜采用固定价格,海上石油项目就是一个例子。其次,即使在可适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项目中,合同的具体条款需要仔细检查。例如,由于罢工造成的建设中断怎么处理?“变更要求”的处理也很重要。多数重大项目在订立工程承包合同时并没有完全安排好工程技术。固定价格建设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工程程序确定的项目。从某种程度上讲,确定程序的变化会影响合同价格的变动。这仍然没有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工程承包商在固定价格建设合同中损失的钱会在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谈判中借口发生了某些损失中找回。最后,即使固定价格交钥匙合同是完善的,项目主办人和贷款银行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完工和成本超支风险,即承包商履约能力,从技术和资信两方面出发,仍需仔细评估。例如在承包商破产的情况下,即使有固定价格承包合同,项目主办人和贷款银行仍免不了完工风险。

  贷款银行在决定是否承担完工风险时,除了考虑建设合同和建设程序的每个细节外,最主要的依据是项目经营阶段的现金流量有多大。即在多大程度上项目的现金流量水平会受到营运阶段前成本超支风险的影响?这种疑问适用于银行对任何项目风险的接受决定。

  (二)项目主办人提供完工担保

  即由项目的一个或几个发起人,以连带责任或个别责任的形式,保证项目按照融资协议中确定的竣工标准、在一个规定的日期竣工,并且贷款人希望发起人保证在不能按时、按质竣工时偿还贷款。完工担保的存在使完工测试的谈判变得更复杂,并且增加了关于是否满足完工标准的争论,特别是当完工是项目从有迫索权融资到无追索权融资的转折点时。如果完工担保没有特别规定偿还贷款,贷款人的地位因必须证明损失(真正的融资损失)的原因是未能竣工而变得复杂。这将需要借助大量的技术和经济证据来精确地显示:如果能按竣工担保规定的条件竣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将足以偿还贷款。与一个直截了当规定金额的付款保函相比,这将是一个困难的、费时费力的过程。

  完工担保既包括成本超支担保,即由担保人保证在成本超支的情况下通过提供附属贷款的形式补足资金的差额;又包括不能按时完工和中途停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完工担保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有限担保。即项目主办人在完工担保中承担的责任在时间上和数额上都是有限的:时间上,担保人仅就项目建设过程的风险作出担保;数额上,担保人仅对项目成本超支风险给予担保。

  2.意外担保。即担保人就建设阶段的意外事件作出的担保,对当事人无法控制而又难以预测的重大风险承担经济责任。由于这类风险一旦发生,必定给项目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项目停建,而贷款人在还款基础还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义务同直接投资者共同承担这种风险,所以贷款人往往要求担保人提供意外担保。

  3.到期还款担保。如果项目主办人对项目贷款到期应偿付金额提供担保,则贷款人拥有在项目未能完工的情况下向项目主办人直接追索的权利。这种担保只针对完工风险,在项目完工时一般都会撤销这种担保。此后,贷款人则能依靠项目产生的收益获得还本付息。然而,对于采油和采矿项目来说,贷款人一般都坚持完工不仅表示工程实体完工,采油或采矿可以开始,而且还应以工程能按质按量产油或多产作为条件,以确保贷款人不承担显然没有对其开发所用债务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的全部不可追索的风险。

  (三)项目主办人的备用担保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项目主办人往往不愿意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来承担全部完工风险。在没有这种担保的情况下,最常见的做法是要求项目主办人提供或保证提供备用资金(即用来弥补成本超支的追加资金或为此而放弃到期应收的金额)。以1989年欧洲迪斯尼乐园融资为例,迪斯尼公司保证在某种成本超支情况下与主办人一起按同等比例提供追加资金,并保证在未能满足一定的还本付息相对负债比率的情况下放弃收费。

  (四)贷款人的提款控制(Drawdown Control)

  许多项目融资都包括严格的提款控制,这也是贷款人防范完工风险的一种措施。如果项目建设完工前缺少外来的完工支持或完工支持有限,控制提款可以使贷款人获得阻止付款的选择权,特别是有迹象表明项目运营阶段的经济效益会很差时,在有外来完工支持的情况下,提款控制应使外来资金在项目建设初期阶段注入,而不应等到建设阶段的后期注入,否则一旦发生完工风险,贷款人的损失要比主办人引人外来资金的损失大得多。提款控制也是用来保证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上。此外,贷款人也可以通过与主办人提供共同备用担保的方式,承担部分完工风险。事实上,如果贷款人一点完工风险也不承担,往往难以被主办人接受。一般情况下,贷款人都要承担一部分完工风险,但他们至少可以放心,任何成本超支的第一部分将由项目主办人承担。此外,还应记住,不论项目主办人在完工方面作出任何承诺,他们一般都有完成项目的财务动机。

  当然成本超支也可以用银行贷款加以弥补。这家银行可能是参与主要项目贷款的一家银行或另一家银行。成本超支融资的存在可为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双方带来宽慰,但这种宽慰无疑是比较昂贵的,不但需要为这种融资支付承诺费,而且提供融资的银行也希望分享项目的收益。它们可能同意从属于一线项目贷款银行,但它们在这种情况下将会索取更高收费。

  (五)保险

  通过保险来分散完工风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东道国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二是外国投资者和贷款人本国的投资保险机构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保险。前者是指项目公司向东道国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时完工和中途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者是指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贷款人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如美国的OPIC)或多边投资机构投保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政治风险(如征收、战争等)给自己的投资和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并不能覆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全部风险。

  (六)项目其他参与方的完工支持

  在特定条件下,其他有兴趣的项目参与方也可以提供完工支持。这些参与人可能是政府或实力雄厚的项目经营者或者合营企业的合作方以及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比如,项目产品的购买人可以通过“或取或付合同”为项目的完工提供担保,主要担保成本超支风险。然而,即使在有关项目参与方愿意承担完工风险的情况下,通常还有项目未能完工或者对于原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来说成本超支太多的剩余风险。因此,贷款人难免总要承担一部分完工风险。

完工风险的管理[5]

  为了限制及转移项目的完工风险,贷款人通常要求采取以下方法管理此种风险:

  (一)签订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总承包合同

  由项目公司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工程建设费用一次性包干,不管发生什么意外情况,项目公司都不会增加对工程的拨款,由此控制成本超支导致的完工风险。如,英法海底隧道就采用了固定总价和目标总价合同的方法,欧洲隧道公司承担了全部建设风险,并且对造价超支设置了18亿美元的备用金。贷款人之所以偏好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总承包合同,是因为该合同减少了贷款人必须面对的当事人。更为重要的是,它减少了由于不同的承建商之间发生纠纷和互相推卸责任的风险。如果不使用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则贷款人将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去分析考虑建设合同,而且项目管理者的作用将变得非常关键,这意味着贷款人又要承担管理者的违约风险

  (二)由项目发起人提供完工担保

  即由项目的一个或几个发起人,以连带责任或个别责任的形式,保证项目按照融资协议中确定的完工标准,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完工担保的存在使完工测试的谈判变得更为复杂,并且增加了关于是否满足完工标准的争论,特别是当完工是项目从有追索权融资到无追索权融资的转折点时。

  (三)提供债务承购保证

  如果项目最终不能达到商业完工标准的条件,则由项目发起人将项目债务收购下来或将其转化为公司债务,即由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转化为完全追索的公司融资

  (四)技术保证承诺

  在项目工程的建设中,要求施工方使用成熟的技术,并要求其在一个双方同意的工程进度内完成,也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项目完工担保和工程建成后的性能担保。

  (五)建立完工保证基金

  即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一笔固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基金,这样,投资者不再承担任何超出保证基金的项目建设费用。

  (六)保险

  通过保险来分散完工风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东道国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二是外国投资者和贷款人本国的投资保险机构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保险。前者是指项目公司向东道国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时完工和中途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者是指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贷款人向其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如美国的OPIC)或多边投资机构投保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政治风险(如战争等)给自己的投资和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实际上并不能覆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全部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剑锋,王珺之主编.项目管理十大误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2. 陈有安等著.项目融资与风险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3. 贺显南,王园林著.中外投资银行比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
  4. 4.0 4.1 4.2 4.3 朱怀念著.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
  5. 蒋先玲编著.项目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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