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与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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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与保证条款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一种声明。这是关于与合同有关的各种事实与问题的情况声明。例如:在设备购买合同中,卖方对设备的品质与性能进行一般的、非技术性的保证,在供货后如发现非如其所述,则可以获得救济或赔偿,比如退货并取回货款等。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意义[1]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意义在于,将对贷款人贷款决定的做出及贷款协议的订立、履行具有重要意义或影响的事实明确列出,使跨国贷款人能够更加迅速和充分的了解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并做出决定,从而提高效率,减少签约成本。同时,一旦发现借款人存在不实陈述,依据明确约定的协议条款主张违约也比援引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来得更为明晰和直接。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2]
(一)关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陈述与保证
第一,借款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济实体,并且资信良好,有签订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和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权利。
第二,借款人已取得了签订和履行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必要授权、批准和许可,其中包括外汇汇出的批准等。
第三,借款人签订和执行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不违反本国的有关法规,也不与借款人的其他合法义务相抵触。
第四,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以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第五,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署、履行和其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及有关的优先权利等,无须经过注册、登记、备案、公证等手续。即便有,这些手续均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或完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如果借款人是政府或其所属机构,借款人必须说明,此项贷款交易属于私法上的商业行为,而非公法上的政府行为,借款人不享有国家豁免权,其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项下之义务受民商法约束。
第七,外国法院就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在借款人所在国能够得到强制执行。
第八,关于住所强制要求:贷款人并不因其签订履行或要求强制执行国际银团贷款协议,而被要求作为借款人所在国的居民或被要求在借款人所在国设有住所或取得营业许可。
第九,其他法律方面的陈述与保证。
(二)关于借款人财务和商务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第一,借款人须说明,经过审计师最新审定的决算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情况,并保证该表没有任何隐瞒,而且从制表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没有发生实质上的不利变化。
第二,借款人须说明,没有发生任何在本贷款协议以外的其他举债,没有为第三者的债务承担责任或以其资产设定担保,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并且股东各方按照合资合同投入的全部资金和实物均已用于贷款项目。
第三,借款人保证,没有涉及任何法律诉讼程序,其财产也没有受到任何威胁。
第四,其他财务和商务方面的陈述与保证。
(三)“四季青”保证条款
“四季青”保证(Evergreen Warranties)条款亦称“永久保证”条款,即要求借款人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不仅在签订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时候是正确的,而且要求陈述与保证在整个贷款协议有效期间始终保持其正确性。如果违背“四季青”保证即视为违约。国际银团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四季青”保证,这样借款人就承担了日后其财务状况或商务发生变化或法律发生改变的巨大风险。借款人为了防范此风险,求得借贷双方利益平衡,一般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鉴于债权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之重要,借款人可提供“四季青”保证,应由借款人承担日后法律的改变使债权的有效性产生问题而带来的风险;对于商务状况的“四季青”保证则采取较为灵活的态度,双方有更多的谈判协商余地。
“四季青”保证条款是贷款银团掌握主动权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工具。即使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没有“四季青”保证条款规定,借贷双方也会约定,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除了构成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先决条件之外,其陈述与保证的真实还构成违约事态之一,贷款人可以据此取消继续放款承诺,并提出立即回还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要求。此外,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通常规定了“交叉违约条款”,一旦贷款人采取上述措施,势必引起连锁反映,使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宣布借款人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其他借贷协议的违约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分类[1]
陈述与保证分为两大类,即针对相关法律事项的陈述与保证和针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在许多情况下,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就构成或部分构成贷款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针对法律事项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
③借款人已取得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各种政府批准和许可(如外汇许可);
④贷款协议不违背借款人当地法律法规,也不与借款人的章程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相冲突;
⑤贷款协议项下义务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力;
⑥贷款人在无担保贷款中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享有平等位次的受偿权,在有担保贷款中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备忘录(通常作为协议附件)没有重大不实、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所做的预测有合理基础。
针对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
①借款人没有卷入任何可能导致其资产减少的重大诉讼,也没有面临此类诉讼的威胁;
②借款人最近一次的财务账目统计是真实准确的;
③自最近一次的财务账目统计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④借款人没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债务。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体现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就事前防范而言,由于陈述与保证本身就构成贷款人履行贷款义务的先决条件,如果陈述失实,贷款人有权拒绝实际提供贷款。就事后救济而言,贷款协议往往将陈述与保证失实明确规定为违约事件之一,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贷款人有权停止提供未尽贷款,对已提供的贷款宣告加速到期,并可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
由于国际定期贷款时间较长且一般分期进行,为确保贷款安全,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不仅在贷款协议签订时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在整个贷款协议存续期间都要保持真实准确,即所谓的“四季青保证”(evergreen warranties)。这对于借款人而言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财务状况方面更是如此,因为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事项不同,财务状况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四季青保证往往是借贷双方讨价还价的一个焦点,借款人尽力争取让贷款人采取更为宽松的方式,减少四季青保证的覆盖事项。当然,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