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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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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销售返券)

目录

什么是返券销售

  返券销售是指顾客在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获得商家赠送相应数额购物券的促销方式。

  返券销售极容易激发消费者连续购物的欲望,又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为大多数商家所喜爱。

返券销售的会计处理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销售返券的方法进行促销,返券销售就是顾客购买一定商品后,获得一定金额的销售赠券,实际就是让顾客在销售赠券促销活动期间,支付相同的金额,可以购买更多的商品。其实质就是对商品进行了折扣销售由于企业对该项经济业务认识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不一,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有所不同。

  下面以某商业零售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返1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

  情况一:企业将返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9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10元折扣额,返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入收入。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其他应付款  10.

  2.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返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3.购货方逾期未持返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这种处理方法,应交的税金是最少的,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最迟的。对于企业来说,是最有利的。税务机关当然就不喜欢这种处理方法,因为这样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因此,企业的处理,应该尽可能谨慎,发票必须正确填开,赠券金额不能长期挂帐,赠券逾期必须及时确认收入。

  情况二:企业认为实际收到100元现金是可以确认的现金流入,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再流出企业,可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

  借记“商品销售成本”,

    贷记“库存商品”。

  这是最为中规中矩的处理方法,但是:

  情况三:企业认为返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

  借记“营业外支出”,

    贷记“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返券,返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第三种方法将返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如果把赠券作为赠与处理,顾客凭赠券购买商品时,视同销售,继续开具发票,发票问题是解决了。但这样处理税收负担是最重的。

  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返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返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元,因此应以100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返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90元、再按返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返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返券销售的法律定性[1]

  (一)返券销售的危害

  1.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第一,消费者获利远远小于对该项活动的期待值。根据有关统计,不论商家推出怎样的返券优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享受到的折扣都为6到8折。而消费者对返券活动的理解基本上保持在半价甚至更高的折扣期望值上。也就是说,消费者没能知晓其中的差额,因而在错觉的引导下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受到返券活动的误导,知情权也相应地受到损害。第二,经营者对返券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一,返券消费仅限于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其二,对于返券消费不设找零,提高商品利润,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其三,对于返券所购商品不予“三包”,没有售后保障。第三,提高商品价格,抬高消费等级,返券不如不返。经营者提高商品原来的销售价格,返券后消费实际上高于原价格。第四,霸王条款的种种限制。经营者往往注明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以此排除消费者本应得到的优惠。

  2. 对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危害。

  第一,造成偷税漏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经营者对于利用返还的购物券所购商品一般不予开具发票,用于逃避税款。第二,物价飞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返券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价格水分,刺激商品价格广泛高涨,使消费者承受巨大压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三,刺激团体消费,导致为“消费而消费” 的非理性消费。返券纯为消费而设计,持有者视为“嗟来之食”,不管是否需要,盲目购买,助长奢侈消费。第四,经营者争相效仿。面对前述的竞争环境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的追捧,经营者为避免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只得采取相同的竞争措施。当然,返券所带来的正当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也是主要动因之一。第四,出现购物券倒卖现象。对于没有用完的购物券,消费者只得将其倒卖。长此以往,必将使正常的购物秩序受到危害。

  3. 对于社会信用制度构建的负面影响。

  在信用缺失成为社会危机的前提下,返券销售本身存在的非诚信因素以及其种种弊端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极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整体好转以及信用制度的构建。

  4.早在2001年初,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紧急通知,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而返券销售实质上是代币购物券的变相之一。

  (二)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区别

  在竞争行为中,返券与附赠式有奖销售皆表现为赠与的附属性,但是经过认真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不同。首先,通常附赠的商品与主要商品有一定联系,从属商品必须为主要商品所提供。而返券商品通常种类较多,与主要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次,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在购买主要商品时即为赠予,而返券销售流通环节增加,通常有一定的流通期限。

  再次,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从属商品必须是无偿赠送的物品或服务,而返券销售中商品价格通常包含大量的水分。最后,从实际作用来看,附赠式有奖销售属于正常的商务运作,而返券销售存在重大危害。

返券销售的法律规制[1]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应当采用特定的非常措施。中国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面临严重的信用缺失的危机,必须多方面着手,加强市场管理。特别是在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相连的生活消费品市场,应当强调信用建设,杜绝未经审批的返券销售。只有如此,才能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将返券销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加禁止,除非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

  具体而言,对于返券销售行为,应当采用那种方式进行法律规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问题。作为该法主要执法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已经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各地的实际,积极开展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工作,细化和具体化了该法的许多原则和规定,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例如《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因此,出台新的行政规章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在未来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根据执法实践,总结经验,适当增加新规定。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鹏,孟祥秀.返券销售的不正当竞争性.华侨大学法学院.经济论坛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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