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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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Financial Infra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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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1]
金融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能够有效动员储蓄向生产性资本转移,并将这种资本配置到能实现效用最大化的部门去,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世界银行经济学家Bossone在新近的研究中指出,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一国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以及金融体制的变迁息息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能够促进规模更大、效率更高的产业资本的积累,而且,金融基础设施越发达,其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就越强。很明显,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的稳定性与经济增长密切联系; 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新兴经济与转型经济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中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能够力挽狂澜,就是因为在那个时期中国政府加强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了对中国整个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具备了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正面、反面的事例,都充分说明金融基础设施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三要素[1]
法律基础设施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完善的金融法律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保证。从计量经济结果所能得到的政策启示系统性地指明:运行良好的法律体系对外部投资者包括股东及其他小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产权保护,使得小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利得到执行,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刺激投资,并进而带动经济增长。
金融法律基础设施的范围很广,其中主要是指金融领域中的法律法规,诸如银行法、保险法、外汇法、期货法、证券法等,还有实施这些法律的规章制度。在金融法规建设中,还应特别注意的是破产法,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活动中,尤显重要。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破产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运行良好,其产权通常来说是清晰的,因而破产程序不是那么重要。但是,如果公司再不能偿付其帐单,那么产权的执行则变得十分关键,破产程序就很有用了。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已无足够的现实财产还清所欠的所有债务,而每个债权人又都希望、也有权利获得全部清偿,不同的索赔者都试图瓜分这个分量不足的馅饼,这就使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矛盾,破产法在这个过程中就起着重要作用。破产法是否完善、合理,是否执行得有力,对于一个国家金融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打击最严重的那些国家的破产程序是有问题的。印度尼西亚的破产法是1905年用荷兰语撰写的,而且从未被翻译成其母语。在泰国,对于贷款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会得到保护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债权人拒绝向那些暂时陷入流动性不足困境中的债务人提供资金。韩国有这样一种企业文化:将大企业的破产视为国家的耻辱,所以,破产法很少得到使用,而无力偿债的公司总是通过政治手段来处理。俄罗斯的破产法典很少得到运用,正如一俄罗斯评论员所说,“如果整个国家都破产了,那么实施破产将是一件棘手的事情”。以上种种情况不能不影响到这些国家的经济运行。
当然,高效的法律基础设施要求法律应当始终如一地得到执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部门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那些近来卷入危机的国家在这里又一次给我们提供了启发性的实例。在泰国,诉讼程序既费时又费钱,一般人都会尽量避免。在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许多人认为法院是不值得信赖的,因为在那里贿赂和腐败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一位前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官员甚至将他们国家的法官比作“宣布出价最高的竞标人获得决策权的拍卖人”。很明显,如果法律的执行机制遭到破坏,法规的效力将十分有限,也就是说,一个国家若缺乏使法律得到执行的运行良好的司法系统,法规就不能有效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总之,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强化金融执法,是搞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因素。
运行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的第二个要素是会计基础设施。会计是一种以价值运动为对象,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和讲求效果的管理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金融领域中,会计工作已为相关部门领导者、组织者、投资者、债权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各个方面了解和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来源。会计信息对于作出任何一个具有经济影响的判断和决策来说,都是十分有用的。如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的话,市场约束就不可能产生。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应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而建立在高质量的披露和透明度标准基础上的会计制度,使投资者对金融报告的可靠性充满信心,没有投资者的信心,市场是不可能繁荣的。因此,加强会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从世界金融市场来看,以分散化股东为特征的经济通常要求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披露,而以集中化股东为主的经济通常与较差的信息披露相联系。一个有意义的近期实例是(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借鉴意义) :德国证券市场针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过低而导致股东信心不足、新上市企业少的情况作出了反应。问题可能出在德国会计制度的传统方法上,它要求在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同时审慎报告,导致了隐藏企业真实财务状况,而这些信息恰恰是企业的潜在股东所需要的。如其他国家一样,德国改革了会计准则,使其接近国际会计准则(IAS) ,并因此解决了问题。同时,在原有的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上市标准的基础上,德国股票市场决定从中分隔出一个高标准子市场( NeuerMarket)——德国的“新市场”。“新市场”对其中的企业提出比通常德国企业要求更严格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新市场”上市的企业必须按季度根据IAS 提交报表。没有法律或政府的规定要求他们这样做,而在这个市场上市的公司自愿接受这些标准,因为他们想吸引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要求提供高质量的信息。该市场成立于1996年,此举措在提高投资者对新股发行的信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有着借鉴意义。相比之下,依靠集中化资本供给的经济通常感受不到那么多向公众披露信息的压力。例如,典型的东亚权益公司是一种以家族相互控股为特征的商业组织,这些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几乎没有什么外部股东的参与,由于没有外部投资者,因此对公众的信息披露质量几乎没有什么要求。以小投资者为特征的经济要求高标准的公众信息披露,而这反过来又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使之对小股东有益。相对来说,更多依靠集中化资本供给的经济则对公众信息披露没有什么要求,而这恰恰阻碍了公开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进一步阻碍了小投资者的参与。发展中国家要使金融事业繁荣发达起来,使金融系统有序运转起来,会计基础设施的建设一定要从各方面加强。要建立起合理科学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搞好会计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让会计工作在金融事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金融基础设施的另一个要素是监管制度。现代金融监管旨在提高金融市场信息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欺诈和渎职的侵害,保持系统稳定。这里关键是构筑高效的监管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基础设施的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监管应独立于政治行为。可通过立法为监管人员制定明确的、可实现的、统一的责任和目标框架,保证监管人员享有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便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
第二,要给予主动保护存款、保险资金和税收资金的监管者以激励。这经常意味着允许监管者当银行还有净价值时关闭银行。美国在这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设立FDIC IA,授权监管人可以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或资本额要求、提出恢复计划或关闭形式,对那些资本不充足的银行采取迅速矫正行动。
第三,监管者本身应是负责的。监管者应在充分考虑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而审慎其行为。
第四,监管者不仅要关注银行的风险形势,而且要关注风险管理的过程。监管者应确保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候为此设立资本金。
第五,金融监管应尽可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市场。市场价格可被用来加强监管。例如,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的研究显示,银行发行的附属债券的收益能够提供一些关于银行经营状况的有价值的信息。事实上,有证据表明,监管当局可以通过观察银行发行附属债券的利率或其发行能力,加强对高风险银行的监控或者采取强制性行动,或者两者兼顾。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基础较为薄弱,但要求银行发行此类债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此外,市场约束实际上也许会促进稳定。研究表明,那些存款保险覆盖范围过于广泛的国家更有可能遭受银行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