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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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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通知损失)

出险通知(Loss Notice)

目录

什么是出险通知

  出险通知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积极施救的同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迅速、及时地向保险人报告。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1]

  通知损失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受损货物若属于第三方责任,而第三方拒绝赔付或拖延不理赔时,转向保险人索赔,并将有关文件交给保险公司[2]

出险通知是履行义务[3]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所有的保险条款中都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保监发[2000]16号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8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曾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出险通知对保险公司是有重要意义的,能使保险公司及时开展调查,迅速查明损失的原因和程度,不致因拖延时间而丧失证据,从而影响保险责任的确认。保险公司知道保险事故后,可以及时协助被保险人采取适当救助措施,减少损失。在责任保险中,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地了解和参与被保险人与受害方的谈判。对于巨额损失,保险公司尽早地知道保险事故,可使保险公司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准备赔偿金,便于顺利履行赔偿义务。及时的出险通知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有益处。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有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承担逾期通知的责任。不论是“48小时内通知”、“10日内通知”、“及时通知”或者“立即通知”,都应当从确实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如果保险公司以出险通知迟延进行抗辩,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的时间进行举证。因不可抗力造成出险通知迟延,不能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出险通知义务

逾期出险通知的法律后果[3]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的出险通知不是“及时的”、“立即的”,或者超过了“48小时”、“10日”等期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什么责任呢?我国的保险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曾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所给付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曾适用的(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逾期通知规定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保险法》及一些保险条款虽然没有规定逾期通知出险的法律责任,但逾期通知毕竟是一种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在保险实务中,从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因为逾期通知而使保险公司增加的相关费用;一种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出险通知只是保险索赔中的一个程序和手续,逾期通知出险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认,如果保险公司仅因逾期通知出险就拒绝赔偿,则违反《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保险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失公平。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仅仅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出险而拒绝赔偿,如果损失金额巨大,保险公司也很可能因此而拒绝赔偿。

出险通知的要点[3]

  (1)通知方式。可以以方便快捷的方式进行通知,例如电话、传真等方式,如果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口头形式进行了通知,保险公司接待口头通知的行为可视为对书面通知要求的放弃。

  (2)有事就要通知。通知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要有顾虑,有事故或有损失发生就可以通知,不必考虑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构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应自行判断保险责任,那是保险公司的事。

  (3)搞清楚再通知。有时通知人并不清楚保险事故的过程,出险通知需告诉保险公司事故的时间、地点、大致经过,通知人一定要基本搞清楚,不清楚的不要做推测或者肯定性的通知,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拒赔。

  (4)通知人。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其代理人也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参考文献

  1. 陆介雄.实用民商法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2. 杨凤梅,周岳梅.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8
  3. 3.0 3.1 3.2 李平安.保险事故赔偿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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