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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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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送红股)

红股(Bonus shares/bonus issue)

目录

什么是红股

  红股即股份公司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不包括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转股”。

  红股是免费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者可将红股视为股息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红股会摊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当然亦会摊薄股价

送红股的利弊

  在上市公司分红时,我国股民普遍都偏好送红股。其实对上市公司来说,在给股东分红时采取送红股的方式,与完全不分红、将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等方式并没有什么区别。这几种方式,都是把应分给股东的利润留在企业作为下一年度发展生产所用的资金。它一方面增强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实力,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它不像现金分红那样需要拿出较大额度的现金来应付派息工作,因为企业一般留存的现金都是不太多的。所以这几种形式对上市公司来说都是较为有利的。

  当上市公司不给股东分红或将利润滚存至下一年时,这部分利润就以资本公积金的形式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而给股东送红股时,这一部分利润就要作为追加的股本记录在股本金中,成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但在送红股时,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本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上市公司需到当地的工商管理机构进行重新注册登记,另外还需对外发布股本变动的公告。但不管在上述几种方式中采取哪一种来处理上一年度的利润,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并不发生任何变化,未来年度的经营实力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变化。

  而对于股东来说,采取送红股的形式分配利润将优于不分配利润。这几种方式虽都不会改变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增减股票的含金量,因为送红股在将股票拆细的同时也将股票每股的净资产额同比例降低了,但送红股却能直接提高股民的经济效益。其根据如下:

  1.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股票的红利的征税可根据同期储蓄利率实行扣减,即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税额就是每股红利减去同期储蓄利率后再征收20%的股票所得税,这样在每次分红时要征收的税额是:

  所得税=(每股红利-本年度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20%

  当上市公司在本年度不分配利润或将利润滚存至下一年时,下一年度的红利数额就势必增大,股民就减少了一次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2.在股票供不应求阶段,送红股增加了股东的股票数量,在市场炒作下有利于股价的上涨,从而有助于提高股民的价差收入

  3.送红股以后,股票的数量增加了,同时由于除权降低了股票的价格,就降低了购买这种股票的门槛,在局部可改变股票的供求关系,提高股票的价格。

  将送红股与派现金相比,两者都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只不过是方式不同而已。只要上市公司在某年度内经营盈利,它就是对股民的回报。但送红股与派发现金红利有所不同,如果将这两者与银行存款相比较,现金红利有点类似于存本取息,即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每年取息一次。而送红股却类似于计复利存款,银行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将储户应得利息转为本金,使利息再生利息,期满后一次付清。但送股这种回报方式又有其不确定性,因为将盈利转为股本而投入再生产是一种再投资行为,它同样面临着风险。若企业在未来年份中经营比较稳定、业务开拓较为顺利,且其净资产收益率能高于平均水平,则股东能得到预期的回报;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平均水平或送股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股东不但在未来年份里得不到预期回报,且还将上一年度应得得红利化为了固定资产沉淀。这样送红股就不如现金红利,因为股民取得现金后可选择投资其他利润率较高的股票或投资工具。

  上市公司的分红是采取派现金还是送红股方式,它取决于持多数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判断和预测,因为分红方案是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但我国上市公司中约有一半以上的股份为国家股,且其股权代表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由于切身利益的影响,经营管理人员基本上都赞同企业的发展与扩张,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中,送红股的现象就非常普遍。

领取的红股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账上。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到证券部打印对账单,查看红股是否到账。所有红股(不分性质)的到账时间是一致的。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账上。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可直接到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询红股是否到账。

红股的纳税规定

  红股纳税,即个人股东获得红股,应按股份面值(我国现行规定为每股面值统一为1元)的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红股纳税”)这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明确定的。对红股纳税问题,各界人士中存在着不同认识,笔者拟就红股纳税问题试作财务分析

  一、对红股纳税不同观点的分析

  红股纳税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是无可争辩的。而对红股纳税的合理性认识,以及今后应如何修订完善有关税法规定,存在不同意见,则是需要探讨的。

  对红股纳税的不同意见中,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目前以股票面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形中还让了“大利”给投资者,毕竟除权后上市流通的红股市值远超过面值;另一种认为,股份公司送红股只是对股东权益的稀释,投资者并没有真正得到什么,他们的财富也没有实实在在的增加。

  1、第一种观点认为以红股的市场价值远大于纳税计算基数,即计税所得额每股1元的红股,它的市价一般可以高达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所以应税所得额明显缩小,股利的个人所得税大大的少收了。如果把红股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考察对象,从其计税基数与实际市价水平的价值差异对比分析,是有其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与红股相关的“存量资产”——原合权股票的价值量(或市场价格)在受红股影响所发生的变化加以综合分析,这种思路就难以成立了。因为红股每股1元的基价(也即计税基数)变现升值,它主要是以原合权股票的“折价损失”为代价的。在股票除权后股价不发生填权贴权的“平价”行情时(现实中三种市场情况都存在),红股变现总收益刚好等于原含权股票除权后的市价损失额。

  假设某上市公司当年于股权登记日每10股送红股5股,面值5元,按20%比例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1元。当股票除权后上市交易,如果市价水平在除权前后未变化,在除权前的股价为每股15元,则经除权后的股价是10元。原股东拥有每1股合权股,连同股利分配所得的0.5股红股共1.5股,于除权后一起出卖可得15元,其中红股所得5元。这和原含权股股东于股权登记日的1股售价15元是等值的。由此可以看出,红股出售所得包括每股面值1元和增值4元共5元的收益,是原含权股每股由15元折价降为10元的“价值损失”转移而来。作为原含权股拥有者,它所得红股按面值每股一元计交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分配现金股利一元,两者税负水平相等。如上例将送红股变换为派现金,即“10股派现金5元”,两种股利分配方案,都是从可分配股利中“分掉”5元(每10股),个人股东所交纳个人所得税额和除权前后将股票变现的收益水平完全相同。

  这说明用送红股的股利分配方案时,以股票面值每股一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不存在“让大利给个人股东”的税收流失税基缩小等问题。

  2、第二种观点认为送红股只是对股东权益的稀释,投资者并没有得到什么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有道理,但不充分。从投资个体的现金收益(现金流入)来看,送红股没有增加股东个体的现金收入;从直观形式上看,送红股前后的股票投资金融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因为送红股后,只是在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总量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数字增减变化,将实行分配的利润即“未分配利润”(或利润积累的盈余公积金)减少,而相应地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从投资者拥有权益的实质内容上去分析,送红股的股利分配方法,一方面减少了“未分配利润”,另一方面等量地(红股的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另行交纳)增加“实收资本”的金额。这相当于股份公司将送红股的分配利润改以派现金股利形式,之后随即进行配股,两者结果是一样的。如本文的上例,若将每10股送5股(分配股利为5元)改为派现金5元,同时实施“10配2转3、配股价为2.5元”的分红配股方案。结果是:个人股东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元,增加股份数50%;股份公司的总股本数和“实收资本”每10股增加5股(5元),相应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5元;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发生数在收到配股款后增加3元,转增股本时又减少 3元,累计数余额不变。

  可见,送红股方案与先派现金股利并等量(金额)配转股的有关各方经济结果相同。认为送红股股东“没有得到什么”而不应交税,欠缺说服力。

  另外,根据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股本(实收资本)是由业主投入的资本金,如果业主结业清等,其回收属于投资返还,不作为投资收益,当然也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从终极的角度看,股份公司的盈余积累,如果结业清算分配退还给股东,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是需依法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通过送红股增加了股本,公司结业清算,属“股本返还”则无需交纳所得税。

  从以上所分析的角度讲,送红股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一种方式,它是需要依法以20%比例税率计交个人所得税的。现在的问题是,送红股作为一种投资利润的再投资,在送股将盈利变为股本再投资时交税,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功能要求和有利于国家目前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这是红股纳税合理性问题值得研究的一个方面。

  红股依法应该交税;从送股与派现的公平角度看,它也应该交税。这从税法规定和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肯定。但从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发育状况和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看,对红股征税更好的选择是暂免(或缓交)。

  对上市公司送红股将利润再投资的免税或缓交优惠,首先有其类似的税法依据——外资企业在我国用其利润再投资(再投资持续经营5年以上),可以享受原已交企业所得税的40—100%的退税优惠。作为流通A股的内资,他们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股利的再投资,如果也得20%的个人所得税暂免则并不过甚。外资内资一视同仁,是我们正在争取、并很有希望即将得到的WTO成员国应该做到的事情,即可以给外资的税收优惠,内资也理当可以享受。其次是有助于增加股市投资收益水平,更有效地吸引非国有经济包括个人资本进入、进驻股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有助于一债转股“政策的顺利推进和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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