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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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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清算(Administrative liquidation)

目录

什么是行政清算

  行政清算是指企业法人因各种原因被依法撤销而进行的清算。如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停业撤销,生产伪劣假冒产品被查封等。

行政清算与破产清算

  区别

  1、发起主体不同

  行政清算是由有关金融监管机关主动进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70条、《证券法》第153条、《保险法》第86条、《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8条)

  破产清算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法院申请提起的。(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主持机构不同

  行政清算的主持机构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部门)。

  破产清算则是在司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3、适用法律不同

  行政清算主要适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立法的侧重点不同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企业破产法》都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立法原则,但前者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后者主要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5、工作手段不同

  行政清算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命令等行政性手段,破产清算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裁决、司法拍卖和司法强制执行手段实现。由于行政清算缺少破产清算中法院拥有的权力手段,往往难以迅速有效追缴财产、处置资产和有效的调查甄别有争议的债权债务。

  6、债权人受偿顺序不同

  行政清算侧重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破产清算程序中更加注重公平清偿。新《企业破产法》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权列为同一受偿顺序。

  7、机构债权清偿方式

  依据现行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行政清算采取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打折清偿的办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导致清算方案难以出台,清算工作久拖不决。(参见《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22条)

  破产清算则采取依法通过裁决强制性将剩余资产统一按比例清偿的办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8、债权人享有权利的方式和内容不同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机关,各债权人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在行政清算中则未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只能单独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等形式享有广泛的权利。(具体可参见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而在行政清算中,债权人并不享有上述权利。

  9、法律效果

  行政清算是行政行为,产生的是行政法上的效力,并不必然产生消灭相关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在目前行政清算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往往受到质疑。

  破产清算是司法行为,产生司法上的除权效力,破产清算依法终结后,相关民事权利随之灭失。

  共同点

  1、二者的主持机构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持下进行,都有保证退市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力和组织力量。

  2、二者都彻底终结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法人地位,避免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对债权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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