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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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立案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该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就有义务受理。[1]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2]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的期限[3]
《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和对复议申请的处理的规定。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是否在奉机关管辖权范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期限。
1.受理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原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要求对它子以矫正,从而提起上级机关裁决的一种行为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书或者接受口头申请后,要及时地指定有关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并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这里所说的5日是指审查的最长期限,也就是说最多不能超过5日就必须进行审查,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申请都要经过5日。对于绝大多数的行政复议申请而言,需要的时间要短得多,不少情况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当场就可以审查完毕。
关于时间的计算,决定是否受理相对人复议申请的期限为收到复议申请岳的5日内。自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次日起计算(节、假日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对相对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审查,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审查的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法定申请的要件。这些要件具体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这是审查复议申请最重要的内容,只有列入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第7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的具体范围;同时第8条还规定了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是否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所导致的。《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如没有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延长的理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向申请人了解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有时复议申请人因不了解这一规定,可能隐藏法院已审理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时应当告知这一规定,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4)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则无所谓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存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对于这类情况复议机关不能受理,
(5)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2.对复议申请的处理
经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恰当的处理,在社会实践中包括两种情况,即予以受理和不予受理两种情况。
(1)予以受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一旦受理后,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负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的义务。为了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调查取证,询问有关证人等。当然复议机关也有及时、公正处理案件的义务。复议机关作为行政纠纷的处理者,依法对案件独立行使审理权利,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案件的处理。复议机关也必须忠于职守,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得随意放弃或者改变裁判职责,否则应承担违背职责的行政责任和违反法律的法律责任。
第二,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当然取得行政复议法律地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提出复议请求而取得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作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
第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效力不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后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认定有待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其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其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复议机关一旦受理复议申请,申请人原本享有的起诉权因申请人选择行政复议而丧失。
(2)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指复议机廷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处理。《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处理。由此可见,不予受理的裁决期限是5日,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算。
对于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或者不属于复议范围,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这里一是强调书面告知,二是强调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书面告知是给申请人一个书面凭据,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一个处理结果。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反映,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对于不经复议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充分保障复议申请人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法律要求。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这种处理,适用于申请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里所说的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为便于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消灭,不得再行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法律制度保护的,则复议机关一旦拒绝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本因复议申请而受到抑制的起诉权即行恢复,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效果[4]
1.复议审查程序的开始效果。受理意味着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程序正式开始,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期限开始计算,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中断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否则将违反法定程序。
2.行政诉讼提起的限制效果。《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效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后的程序[4]
1.文书的发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自行政主体作出起就具有公定力以及其他各种法规范上的效力,只有在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才能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复议的受理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的开始,所以并不妨碍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