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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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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药事服务费[1]

  “药事服务”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Hepler和Strand提出的,并于1988年在新德里世界药学大会上确立。药事服务制度则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在西方国家推行。国外对于药事服务费的定义是: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专业费用,包括调剂技术、药剂管理指导、药品储运、合理用药指导等。目前,亚洲的一些国家甚至非洲的南非等国家都已经开始收取药事服务费。

  在我国,药事服务费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卫生部给出的药事服务费的概念是:对医师和药师的处方、处方审核、药品调剂、管理等工作给予的报酬,是为合理弥补医院药事服务成本、维持医院药房正常运转而设立的收费项目。需要注意的是,药事服务费不同于处方费。处方费是医师开具处方收取的费用。虽然国内没有处方费,但医院收取的诊疗费已经体现了医师的服务价值。因此卫生部给出的这个概念中的药事服务费更多的是体现药学技术人员的劳动技术价值。

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法[1]

  (一)收费项目

  从国外经验来看,药事服务费收取项目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性服务,包括药物咨询、处方审核、用药交待等。另一类则是经营性项目,包括人员工资、药师培训等。人员配置经营管理、耗材消耗等这些都是与药事服务紧密相关的因素,是药事服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本条件和保障。以前这部分靠药品加成收入来支付,药品加成取消后,则需要从药事服务费中来补偿。技术性服务以前开展的比较少,医院重视也不够,然而将其纳入在药事服务费中后,可以极大的增进药师的服务热情,使得药师通过不断的学习深造来提高其药学技术服务水品,使得药学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最大的体现。

  (二)收费方式

  1.门诊药房:根据国外较为成熟的经验看来,收费方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按人次收费,门诊患者就诊一次,收取一次的药事服务费。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就是采取这样的方式。(2)按处方数收费,中国台湾就是采取的按处方数量收取药事服务费。(3)按药品数量收费,这是日本采取的方式。根据处方中不同的药品收取每一种药品的费用。剂型不同,收费会有所差别,一般注射剂的收费高于口服药。(4)按药品金额收费,南非采取的就是按药品金额的百分百比或规定的差额来收取。考虑到国内实际情况,尽量避免与药品数量、金额挂钩等因素,笔者认为门诊药事服务费可采取按人次收费和按处方数收费。收费水平则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就诊医师以及为其服务的药师的技术水平、职称级别等因素。

  2.住院药房:住院患者药事服务费需列入每天住院费用中,采取按住院天数、药品种类等方式,于患者出院时一起结算。药事服务费如何收取、收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品种、处方数、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医疗机构等级、医师和药师的职称水平等。国内医院大都对药事成本概念不明确,对其成本的核算范围和口径也不尽相同,因此,想要科学合理测算出药事成本,确定药事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尚有一定难度。

药事服务与药事服务费的关系[2]

  (一)药事服务费是弥补药事服务成本的合理途径

  药事服务成本补偿模式,可以分为3种主要的补偿机制:一是通过药品进销差价进行补偿;二是通过在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进行补偿;三是通过药品差价和单独设立收费项目相结合进行补偿。在我国,通常采用第一种模式,即通过约15%的药品进销差价补偿药事服务成本。这种补偿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弊端之一,忽视医院药师劳动价值。长期以来,医院药师的价值被掩盖在药品加成收益中,药师的角色被定位于药品销售环节,成为“发药机器”,药剂师的劳务价值得不到社会认可,患者接受治疗过程中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如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合并用药禁忌等不能够得到药师的指导。

  弊端之二,加剧不合理用药现象。患者在接受药物治疗时得到的指导主要来源于临床医师,而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医师通常仅从药物疗效出发制定治疗方案,易于忽视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毒副作用和个体差异;另一方面,药师审核医师的处方又没有足够的权利,从而导致我国不合理用药极为泛滥,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抗生素滥用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问题等。

  弊端之三,加重患者疾病负担水平。由于近年来财政补助严重不足,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严重偏离医疗服务成本,“以药养医”这种政策客观上助长医院逐利倾向,导致目前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严重依赖药品收入,大处方、多用药、用贵药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有研究表明,治疗药物不良反应的医疗费用并不低于药物本身的成本。“以药养医”加重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

  鉴于以药养医补偿政策带来的弊端,在这次新医改方案中,政府提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药事服务费的设立,是对药师专业劳务价值的一种认可,能够发挥药师指导用药、提供药学服务的功能,抑制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患者疾病负担水平。药事服务费将成为弥补药事服务成本的合理途径。

  (二)药事服务费是促进药事服务水平提升的必然手段

  药事服务费的收取需要建立在提供药事服务基础之上,医院只有在提供合格的“药事服务”后才能够收取药事服务费,服务价值体现在服务人员的经验水平上,体现在服务质量上。新医改增设药事服务费的公共政策选择一方面让人们认识到了医院药学管理、II缶床药学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医院药学人员提高药事服务水平的积极性。具体而言,药事服务费的设立将必然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公立医院药事服务水平的提升:

  首先,药事服务费的设立将促进我国药师功能的转换。药事服务费的设立,可以将原本被低估的药师潜力挖掘出来,它将促使药师摆脱以往传统的“配发药品”的概念,随着信息技术和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药品的配发完全可以交由自动化的设备去完成,药师的工作重心将更多地转移到参与临床和对治疗药物的监测、顾问和咨询服务等药事服务工作上来。药师是实施药学服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身为药学服务实施者的药师必须首先树立信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只有自身素养提高了,才能得到患者的认可,最终达到为病人提供全方位的药学服务,充分发挥药师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药事服务费的设立将促进药学服务的发展。2O世纪7O年代,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care,PC)这一概念就已经被提出。药学服务可以说是时代进步的产物,将促使药师从单纯的以体力为主的工作转向以提供咨询、顾问为主的脑力劳动。当今疾病治疗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手段就是使用药物,随着医学向专科化、精细化发展,药学专业人员能够凭借专业技术优势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专业化的服务,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临床药师通过查房、会诊积极参与用药方案的制订,不仅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而且在药物治疗的前期以及非药物治疗后期,也应对公众进行相应内容的药学服务,真正实现改善与提高病人生活质量的目标。

  再次,药事服务费的设立将促进临床药学的发展。药学服务概念的提出将促使药剂师从“发药窗口”走近患者床前,通过与临床各科室的合作参与到临床会诊中,从会诊中学习临床诊治方法,同时也提供用药参考意见。在台湾义大医院,临床药师的查房工作是临床药学最核心的工作,查房团队中,医生占主导地位,由药师、专科护理师、营养师、呼吸治疗师、护士组成,临床药师分管治疗药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药物错误、健康教育等工作。我国政府正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发展临床药学,尝试推广临床药师制:2002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医院药学部门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2005年,卫生部在全国设立了5O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2007年1月,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中国药历书写原则与推荐格式(2007版)》,国内已有部分医院在建立药历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2007年,卫生部正式启动医院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42家试点临床药师制的医院。药师参与I临床合理用药,与医师、护士一起优化临床治疗方案,已成为医院药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我国药事服务费的改革对策[3]

  1.加快我国药事服务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美国很早以前就设立《医疗保险现代化法案》加强药事服务费制度的法律规范性,而澳大利亚、南非等国也都有相应的立法支持药事服务费制度。我国亦急需建立药事服务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事业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体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进而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界定药事服务范围与标准

  要加快完善药事服务费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药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衡量药事服务的标准及其绩效评估等。其中药师劳动价值的衡量是最难以标准化的,关于这点,也有不少文献对其进行阐述。而笔者建议,对药事服务的界定和衡量标准需要由政府招纳有才贤士统一制定,建立专家库,从而扩大药事服务范围,完善药事服务费制度,然后试点施行并加以修改完善,再进入正式普遍实行。

  3.药事服务费必须由政府公共财政支付

  改变“以药养医”现状的最终出路,并不是通过医保等其他手段转移支付,而必须以政府公共财政来承担公共责任,以保证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行。取消药品加成之后给医院带来了巨大的财政缺口,院方必然很迫切的想要补偿这部分损失。一旦公共财政补偿不到位,院方必然会想尽办法从其他途径入手来弥补医院的财政亏损。在经济极度不济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医护人员的强烈不满甚至医院无法正常运行。所以,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是改善医疗现状的必要方式,建立健全国家公共财政补偿制度是补偿医院的关键步骤。

  4.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药事服务费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医师、政府以及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要让公众了解药事服务费的真正内涵,尽量减轻医患彼此的信任危机。此外,政府应努力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动员全社会人民群众一起监管药事服务费的正确施行,希望能够真正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 1.0 1.1 肖华.药事服务费分析(A).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4,2
  2. 王顺利.药事服务与药事服务费的关系研究(A).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10
  3. 刘成凤,薛佳殷等.我国药事服务费制度的探析(A).卫生软科学.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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