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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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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作为独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类型,产生于20世纪。我国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开办于1951年,但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上运输的货物。现在所适用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是从1984年11月才子试行。近年来,又扩大发展了两个附加险种,即国内航空运输鲜、活货物和动物腐烂、死亡责任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行李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1]

  我国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国内航线上用飞机运输的货物。凡是向民航部门(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将其需要空运的货物投保该保险合同,但是,鲜、活物品和动物不能投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投保国内航空运输鲜、活货物和动物腐烂、死亡保险合同这一附加保险。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是用于承保在国际航线上用飞机运输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参与国际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其需要空运的货物投保该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1]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于保险期限内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或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

  (2)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3)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

  (4)凡属液体、半流体或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险货物腐烂的损失。

  (5)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

  (6)在装货、卸货时或在地面运输过程中,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此外,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进行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是,以保险金额为限。

  2.国内航空运输鲜、活货物和动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在该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附加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除了承担上述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的鲜、活货物和动物的损失以外,还应对于保险动物的死亡,保险植物的干枯,保险水果、蔬菜、水产品的腐烂,保险禽蛋的破碎等损失以及抢救、保护鲜、活货物和动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两个险别,其保险责任范围不一样。

  1.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第一,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第二,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保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外,还负责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1]

  1.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抵达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是,如果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后的15天为限。

  如果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他的故障而被迫降落,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致使保险货物需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经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仍继续负责。如果保险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乘运人发出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

  2.国内航空运输鲜、活货物和动物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国内航空运输鲜、活货物和动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白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开始产生效力,至保险的鲜、活货物和动物到达目的地机场交给收货人止。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保险责任最长以保险的鲜、活货物和动物卸离飞机后8小时为限。

  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因适用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的规定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大体一致,采用“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即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则以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不同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规定的60天)。如在上述30天内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保险责任。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航空货物

  运输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则保险责任按下述标准终止:

  (1)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的,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2)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前述“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1]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

  (3)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项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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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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