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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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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stock repurchase)

目录

股票回购的定义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股票回购的动机

  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

  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据统计,1985——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恰在此时,美国的HBO&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股票回购的方式

  关于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种划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2、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本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

  3、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4、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荷兰式拍卖回购

  前者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卖出报价。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5、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

  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有时也被称为讹诈赎金或“绿色邮包”,当公司从单个股东或一组股东手中购回其持有的相当数量的公司普通股时才会发生,这样的股票回购经常是溢价成交,而且回购并不适用于其他股东。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可以作为反兼并的一种手段,它可以促使收购者把股票出售给目标公司并赚取一定的利润,放弃进一步收购的计划。

股票回购的会计处理[1]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一定数额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股票注销,但在太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藏股份”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份,但不参与每般收益的计算和收益分配。库藏股票日后可移作他用,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1.对于公司回购并加以注销的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实际上是减少股东权益。但由于股票回购价格往往大于股票的面值,当该股票按溢价发行时,会计上在减少股本时,应同时减少资本公积中的股票溢价。若股票回购价格高于发行时的价格,则差额部分应同时减少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把它看成是出让股份股东应得的一部分权益。

  例如,某公司为达到减资的目的,将已发行在外的面值为每股1元,当时的发行价格为6元的普通股100万股收回.回购价格为每股8元。则收回会计分录为:

  借:股本 1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000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2.对于公司回购但未注销的股票(库藏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已经发行、又因各种原因回到公司手中,但尚未注销的本公司股票,在西方会计中称为“库藏股票”。公司取得库藏股票,实际上也是减少股东权益,但由于尚未注销,在会计处理上并不直接减少“股本”,而是通过增设 库藏股票 帐户单独反映。该帐户为“股本”帐户的调整帐户,库藏股本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库藏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面值法两种。

  (1)面值法。在面值法下,取得库藏股票时按面值借记“库藏股票”帐户,原发行时的溢价一并冲镑,即借记“资本公积”帐户。若股票回购价格高于发行时的价格,则差额部分应同时减少留存收益即未分配利润,也把它看成是出让股份股东应得的一部分权益。

  资料如上例,股票回购后未注销形成库藏股票,则收回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藏股票 1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0

  由于库藏股票可以再发行,也可以注销。当库藏股票再发行时,仍应按其面值贷记“库藏股票”帐户,如果再发行价格高于面值,则差额可以贷记“资本公积”帐户,与新发行股票的处理相同。例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将已收回的库藏股票按溢价即每股7元价格再发行,则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00

    贷:库藏股票 1000000

      资本公积6O00000

  如果公司决定减资,在办妥减资手续后,应将已收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注销,其会计分录为:

  借:股本 1000000

    贷:库藏股票1000000

  (2)成本法。在成本法下,取得库藏股票时按成本借记“库藏股票”帐户 仍以上例说明,收回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藏股票80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O0

  当库藏股票再次发行时,若发行价格高于原取得成本 其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帐户;若发行价格低于原取得成本,其差额部分冲销该类股票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再不足时,则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视同公司对股东所分配的额外股利

  库藏股票如果不拟再发行,应将其注销,注销时,除原取得成本应予以冲销外,原发行溢价也应一并冲销。当库藏股票的成本高于原发行价格,其差额可冲销因该类股票交易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不足时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反之,当库藏股票的取得成本低于原发行价格.则差额可贷记“资本公积 帐户。

参考文献

  1. 熊哲玲,余新建.股票回购:方式与会计处理.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1年3月.第22卷 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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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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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ebbd8779dccbdba14e2876a74d41b0e0 (Talk | 贡献) 在 2023年9月20日 22:52 发表

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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