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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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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隐藏]

什么是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结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执行措施。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合议以物抵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时,执行法院可以适用以物抵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通常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以物抵债发生情形

  以物抵债的发生情形,是指以物抵债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或者以物抵债产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以物抵债发生的前提是债权到期,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以物抵债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发生,二是根据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根据以物抵债发生的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外当事人协商的以物抵债和诉讼执行阶段的以物抵债。在诉讼执行阶段的以物抵债,根据是否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又可以分为自愿协商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性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为条件,为执行和解性以物抵债,第302条规定无需债务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以物抵债,属于执行措施性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1.民事诉讼中是否能够直接判决以物抵债

  大多数观点认为,以物抵债主要为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以物抵债一般发生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当符合条件时,法院采用裁定的形式确定以物抵债,终结执行程序,完成执行过程。与之对应的问题是,法院、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在审理阶段采用判决书的形式直接确定以物抵债,与之相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如何解决。由于以物抵债变更了金钱债权的内容,法院应当慎用判决确定以物抵债。司法实务中应当解决以下问题:第一,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流质契约的禁止;第二,应当经过当事人庭审中的同意;第三,应当对抵债物的价值作出鉴定,明确各方的利益;第四,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在执行阶段以物抵债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实践中以物抵债大多发生在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一般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有必要探讨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3.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以物抵债毕竟变更了金钱给付的内容,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都有所影响。对债权人来讲,如果抵债物价值高于或者相当于债权数额,并且抵债物产权可以顺利变更,债权人权利可以得到实现。但是如果抵债物实际价值低于约定或评估价格,或者抵债物产权难以变更,债权实际并非真正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债务人来讲,当抵债物价值高于债权金额时,其偿还债务超出债务本身部分需要予以保护。

  4.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除了债权人、债务人之外,以物抵债过程中还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即对抵债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如财产的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用益物权人等。现行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大多都要求以物抵债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在实务执行中由于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以案例为例,辛某和王某约定以房产抵债,而该房屋属于辛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未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导致辛某妻子对房屋的共有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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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以物抵债"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221.8.235.* 在 2020年8月30日 02:14 发表

这是代物清偿还是以物抵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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