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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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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综合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

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承保场所固定的特点,以此为依据可将公众责任保险分为五种类别:

  1、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 ( 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 ) 、商店责任保险办公楼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2、电梯责任保险

  电梯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3、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4、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5、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 ( 动物或静物 ) 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等。

  6、其他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具体特点如下:

  1、保险标的无形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适用范围较广

  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3、表现形式丰富

  表现形式丰富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工厂、商店、办公室、旅馆、公共娱乐场的、住宅、建筑安装公司 、运输部门等各种不同对象。

  2、保险标的

  公众责任保险以固定场所和规定区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3、责任范围

  1)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大项:

  •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 被人因发生损害事故应支付的诉讼等法律费用,以及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

  2)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三方面:

  • 不能承保的风险。主要指责任保险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风险;
  • 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这类风险虽然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所有或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不属公众责任保险负责,但可投保普通财产保险等等;
  • 经过附加承保的风险,这类除外责任,通过加批加费可以承保。如经过 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火灾爆炸责任保险、精神损害责任等。

  3)保险责任期限以年度为限,一般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

  4、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赔偿限额

  制定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方法有三种:

  • 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也无累计限额,只控制每次事故主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项损失之和的最高限额,它对整个保险期内的赔偿总额无影响。
  • 规定每次事故的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即既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和产 损失各自的赔偿限额,又确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 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现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 采用第一种方法,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

  2)免赔额

  免赔额是保险的免责限度。公众责任保险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无色赔额的规定,但对他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5、保险费率

  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无固定费率表,而是根据每笔业务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从而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保险期限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如果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增减时,费率也适当增减。

公众责任保险的常用附加条款

  1.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2.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3.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4.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5.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6.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7.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8.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9.恐怖活动条款;

  10.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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