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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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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Economic lawsuits)

目录

什么是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其诉讼活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1]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1]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

  一、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法律共同奉行的原则,例如,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等。

  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原则。经济诉讼的特有原则有五个,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依据调解原则,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不得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里的辩论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辩论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

  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诉讼的制度[1]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与合议制相对应的是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二、回避制

  回避制,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除合议厅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局限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经济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经济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的关系,确定受理第——审经济案件纠纷的分下与权限。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经济诉讼的程序步骤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 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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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蒋和胜,赵志泉,徐桂兰.经济法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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