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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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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法寻租

  立法寻租是指立法者、政府利益集团通过非正义的手段使此种不当利益由法律所固定,从而获取超额利益的行为。立法寻租行为严重违反了立法民主与公平原则,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应为现实中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1]

立法寻租的构成要素[1]

  (一)立法寻租的主体

  立法寻租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政府和外部集团,还包括立法人员本身。现实中政府利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来谋求自身的利益,使政府的不正当的利益披上合法的外衣的情形占绝大多数。各种外部利益集团不掌握公权力,但选择对立法施加影响,将自身利益为法律所固化。依我国现状,行业垄断集团是利益集团立法寻租的主力军,如石油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这些垄断企业往往对政府的主管部门施加影响,通过政府部门来间接达到立法寻租的目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代表审议通过法律案时,亦有自身利益诉求的存在。因此,不排除立法者借其掌有立法权之便进行立法寻租的情形存在。例如:印度议会上下两院议员就曾口头通过给自己加薪50%的《议员工资、津贴和退休金(修正)法案》。再者,立法者的利益多数情况下不会普遍一致,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者通过在不同的法律审议中互投赞成票以及议会程序的保障来获取立法上的利益,通过在立法机构中的此种操作来使自己的不当利益合法化,而此种利益往往对少数立法者有益而损害了大多数立法者的利益。

  (二)立法寻租的客体

  立法寻租的客体是立法寻租主体寻求的,在法律实施中实现的稳定的不当的超额利益。立法寻租相较于权力寻租、经济寻租等寻租行为而言,更具有隐蔽性,是更高级、更“合法”的非生产性寻利。立法寻租者通常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诸如金钱贿赂,滥用权力,权力交换等手段,来获得今后的合法化了的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我国立法寻租的现状及表现[2]

  在我国当前立法活动中,“立法寻租”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打架”、争权夺利;二是立法过程中强势集团的身影越来越多,而弱势群体和其他阶层处于被排挤、边缘化的状态。

  对于第一种立法“部门化”的现象,很多人已经有所了解。部门之间互相争权夺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最典型的莫过于《反垄断法》的起草。

  从2004年开始,被看做市场经济重要指标的《反垄断法》加快了立法进程。然而,专家称这部呼声Et高的法律“今年出台希望不大”。原因在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都高调“问津”《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造成“群龙无首”,使这部法律的出台受阻(见2005年1月11日《北京晨报》)。《中国青年报》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干脆用了“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比喻。《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10年前就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起草形成了法律草案。难就难在大家抢着担,谁都想主导这个法案的起草。2004年6月,在盛杰民教授的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推出之后,国家工商总局迅速出台《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接下来的10月,商务部又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成立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开展市场秩序的调查;如今,国家发改委又在发布的经济研究报告中把推动《反垄断法》出台当成今年的重点工作。

  很显然,无利不起早,三部委这样的动作积极,原因在于都想把利益的关键点掌握在自己手里。这种部门行业问的立法圈利活动,绝对是一种“立法寻租”。立法腐败活动,对公共生活安全危害极大,它干扰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比如《反垄断法》这样一部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迟迟不能出台,对于构筑健康的国民经济体系是个重大妨害,同时它也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对于第二种“立法寻租”情形,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立法寻租”,因为我国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很不够,一般人很难详细了解其中的明细,对其中是否掺杂了一些不好的因素也无从得知。不过有一个例子应该是可以拿出来佐证的。那就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把我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授权的非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一刀切”地规定为非法,要加以处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这种超级保护超越了WID的标准,也超过了有关发达国家的软件保护水平。E3J有理由相信这个条例的通过,其背后有不简单的原因。尽管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微软曾经对于新条例某些条文的修改产生过直接影响,但是,微软参与其中的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在中国各地召开软件法律保护巡回“研讨会”时经常出面的几位“讲师”,同时也是软件条例修改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则是不争的事实。

  至于在其他领域内,比如汽车工业、房地产行业等,地方在制定汽车引进、房屋动拆迁等地方性法规时,其背后是否有一股强力在左右着则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在汽车工业领域,各个地方的保护主义是公开的,是用法律手段“合法地”对抗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原则。房地产行业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通过颁布法规规章,“合法地”以低廉的价格剥夺农民的土地然后高价倒卖出去,一切都是那么堂而皇之,强愈强、弱愈弱。而这种强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合法”掠夺弱势群体的做法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参考文献

  1. 1.0 1.1 朱玉.立法寻租的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20
  2. 刘益华.剖析“立法寻租”现象(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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