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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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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立法尋租

  立法尋租是指立法者、政府利益集團通過非正義的手段使此種不當利益由法律所固定,從而獲取超額利益的行為。立法尋租行為嚴重違反了立法民主與公平原則,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應為現實中急待解決的法律問題。[1]

立法尋租的構成要素[1]

  (一)立法尋租的主體

  立法尋租的主體不僅僅包括政府和外部集團,還包括立法人員本身。現實中政府利用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立法權來謀求自身的利益,使政府的不正當的利益披上合法的外衣的情形占絕大多數。各種外部利益集團不掌握公權力,但選擇對立法施加影響,將自身利益為法律所固化。依我國現狀,行業壟斷集團是利益集團立法尋租的主力軍,如石油電力、電信、郵政等部門,這些壟斷企業往往對政府的主管部門施加影響,通過政府部門來間接達到立法尋租的目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代表審議通過法律案時,亦有自身利益訴求的存在。因此,不排除立法者借其掌有立法權之便進行立法尋租的情形存在。例如:印度議會上下兩院議員就曾口頭通過給自己加薪50%的《議員工資、津貼和退休金(修正)法案》。再者,立法者的利益多數情況下不會普遍一致,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者通過在不同的法律審議中互投贊成票以及議會程式的保障來獲取立法上的利益,通過在立法機構中的此種操作來使自己的不當利益合法化,而此種利益往往對少數立法者有益而損害了大多數立法者的利益。

  (二)立法尋租的客體

  立法尋租的客體是立法尋租主體尋求的,在法律實施中實現的穩定的不當的超額利益。立法尋租相較於權力尋租、經濟尋租等尋租行為而言,更具有隱蔽性,是更高級、更“合法”的非生產性尋利。立法尋租者通常會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諸如金錢賄賂,濫用權力,權力交換等手段,來獲得今後的合法化了的不正當利益,這種利益具有相當的穩定性。

我國立法尋租的現狀及表現[2]

  在我國當前立法活動中,“立法尋租”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部門“打架”、爭權奪利;二是立法過程中強勢集團的身影越來越多,而弱勢群體和其他階層處於被排擠、邊緣化的狀態。

  對於第一種立法“部門化”的現象,很多人已經有所瞭解。部門之間互相爭權奪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最典型的莫過於《反壟斷法》的起草。

  從2004年開始,被看做市場經濟重要指標的《反壟斷法》加快了立法進程。然而,專家稱這部呼聲Et高的法律“今年出台希望不大”。原因在於,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都高調“問津”《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造成“群龍無首”,使這部法律的出台受阻(見2005年1月11日《北京晨報》)。《中國青年報》在談到這個問題時,乾脆用了“三個和尚沒水喝”的比喻。《反壟斷法》是中國八屆、九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確定的立法項目,10年前就由原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起草形成了法律草案。難就難在大家搶著擔,誰都想主導這個法案的起草。2004年6月,在盛傑民教授的報告《警惕跨國公司在華限制性競爭行為》推出之後,國家工商總局迅速出台《在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及對策》;接下來的10月,商務部又很快拿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送審稿)》,併成立反壟斷調查辦公室,開展市場秩序的調查;如今,國家發改委又在發佈的經濟研究報告中把推動《反壟斷法》出台當成今年的重點工作。

  很顯然,無利不起早,三部委這樣的動作積極,原因在於都想把利益的關鍵點掌握在自己手裡。這種部門行業問的立法圈利活動,絕對是一種“立法尋租”。立法腐敗活動,對公共生活安全危害極大,它干擾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比如《反壟斷法》這樣一部規範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遲遲不能出台,對於構築健康的國民經濟體系是個重大妨害,同時它也浪費了寶貴的立法資源。對於第二種“立法尋租”情形,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立法尋租”,因為我國立法過程的透明度很不夠,一般人很難詳細瞭解其中的明細,對其中是否摻雜了一些不好的因素也無從得知。不過有一個例子應該是可以拿出來佐證的。那就是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腦軟體保護條例》。這個條例把我國所有單位和個人,在未經授權的非商業使用軟體的行為,“一刀切”地規定為非法,要加以處罰。(《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這種超級保護超越了WID的標準,也超過了有關發達國家的軟體保護水平。E3J有理由相信這個條例的通過,其背後有不簡單的原因。儘管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確鑿的證據顯示微軟曾經對於新條例某些條文的修改產生過直接影響,但是,微軟參與其中的美國商業軟體聯盟在中國各地召開軟體法律保護巡迴“研討會”時經常出面的幾位“講師”,同時也是軟體條例修改過程的主要參與者,則是不爭的事實。

  至於在其他領域內,比如汽車工業、房地產行業等,地方在制定汽車引進、房屋動拆遷等地方性法規時,其背後是否有一股強力在左右著則是很明顯的。特別是在汽車工業領域,各個地方的保護主義是公開的,是用法律手段“合法地”對抗市場經濟自由貿易的原則。房地產行業中,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相互勾結,通過頒佈法規規章,“合法地”以低廉的價格剝奪農民的土地然後高價倒賣出去,一切都是那麼堂而皇之,強愈強、弱愈弱。而這種強勢群體通過法律手段“合法”掠奪弱勢群體的做法尤其應該引起我們的警惕。

參考文獻

  1. 1.0 1.1 朱玉.立法尋租的概念解析(J).法制與社會:旬刊.2009,20
  2. 劉益華.剖析“立法尋租”現象(J).太原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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