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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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科技统计指标[1]
科技统计指标是用来说明科技活动某种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科技统计指标体系是由全面反映科技活动所有总体特征的存在数量联系的系列统计指标组成的系统。
科技统计指标的特点[1]
1)科技统计指标具有可以用数据量来表现的特点;
2)科技统计指标说明的是科技活动的总体现象而非个体现象,具有综合性特点;
3)科技统计指标是在具体时间和具体空间条件下,具体的科技活动中具体事物的属性与量的表现的数量反映,即具有可测度的特点。
科技统计指标的分类[1]
(1)总量指标
用来说明科技活动总体现象规模的统计指标,同类总体指标之和,决定所有科技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因此对此类指标的命名必须标准、定义必须严谨、界定必须清晰、测量与计算必须规范,单位必须统一。
(2)相对指标
以科技统计总量指标及相关的经济、社会统计的总量指标为基础进行符合数理统计理论的计算而形成的组合型指标。
目的在于正确分析科技活动的结构特征、强度特征、变化趋势及科技活动现象与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现象之间的联系。
(3)平均指标
按某个总量的平均标志来评价总体单位一般水平的统计指标。
主要的科技统计指标[2]
1.科技活动基本情况。
(1)科技活动。指在所有科学技术领域内,即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全部的、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所谓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是指在一个机构的范围之内,并列入这一机构的工作计划,由这一机构的人员有计划地进口行的科技活动。目前,我们统计的科技活动,是指调查范围内有组一织有系统开展的科技活动。它包括三类活动:研究与发展活动;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科技服务活动。
(2)研究与发展。指为了增进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开创新的用途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它具备四种基本因素:创造性的因素;新颖性或创新的因素;科学方法的运用;新知识的产生。它包括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
(3)基础研究。指不直接考虑用途,以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为目的或对已有规律、发现、学说作系统性地补充而进行的理论研究或实验。其成果以科学论文、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
(4)应用研究。指利用基础研究所发现的知识,确定特定的目标,为了明确基础研究成果的实用化的可能性,探索新方法(原理性)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以及对已经实用化的技术探索新的应用方法(原理性)而进行的研究。应用研究实际上并不直接产生新的(或改进)产品或工艺,其成果有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型和专利等。
(5)实验发展,指利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知识,为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对已生产和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进而从事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可达到设计定型的新产品或新工艺、实验报告等。
(6)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指为解决R&D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运用所存在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它不具有创新成分。此类活动包括为达到生产顺利进行以及为形成生产规模和应用领域而进行的适应性试验、小批量试生产等。活动成果最终形式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使用的带有技术、工艺参数规范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等。下述几种活动均属于R&D成果应用的科技活动:
①农业领域里新品种的区域试验;工业领域里为形成新产品的生产规模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
②仿制国内外技术先进的新产品而进行的设计与试制工作。
③为满足本部门的技术需求而对引进国内外新方法所进行的分析研究、消化吸收工作。
④为解决试验发展阶段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能投入生产而进行的定型设计与试制工作。区分研究与发展、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和工业生产活动三者之间的界限大致划分如下:
其一,新产品的研制。研制实质性的新产品,即完全新的产品,或对现有产品的性能进行重大改进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属于研究与发展活动。对引进(或购买)现成的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诀窍、图纸和样机等)进行复制或直接应用而形成新产品的过程不属于研究与发展活动,而是研究与发展成果的应用活动。
其二,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制。对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制或对现有工艺、生产过程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属于研究与发展活动。采用国内已有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而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只是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作适应性的试验,不属于研究与发展,而是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其三,中间试验。新产品、新工艺、新生产过程直接用于生产前,往往要进行中间试验,以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对其是否属于研究与发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进行中间试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从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或为此目的进行试验以获得经验和收集数据,则是研究与发展;如果是为了形成生产规模和生产顺利进行,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所进行的试验,就不属于研究与发展,而是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其四,小批量试生产。小批量试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对产品凶或生产过程在技术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而是为了使生产能顺利地进行,因而为小批量试生产所进行的各项技术准备活动应属于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其五,质量控制与检验测试。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用材料、设备、产品的常规检验、测试,不属于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原型检验测试和非商业性的试验工厂(中试车间)中的检验测试,属于研究与发展。
其六,市场研究。既不是研究与发展,也不是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7)科技服务。指同研究与发展活动、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有关的和有助于科技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活动。目前我们所统计的科技服务是指调查范围内,除为研究与发展活动直接服务(完全或主要是为某项研究与发展活动而开展的辅助性活动)以外的科技服务。如情报、文献、咨询等。
2.科技活动人员情况。
(1)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中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调查单位中从事科技活动人员为直接从事科技活动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累计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10%以上的人员。
(2)科学家和工程师。指具有大学本科以及以上学历的和不具备上述学历但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3)研究与发展人员。指报告期内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的人员。调查单位直接从事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以及院、所等从事科技行政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为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服务,累计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10%以上的人员。人员数为全时人员数加非全时人员数之和。
(4)全时工作人员。指在本年度工作中,从事该课题活动的一工作量(累计从事课题工作时间与全年工作总时间之比)在90%以上(含90%)的人员。
(5)非全时工作人员。指在本年度工作中,从事该课题活动的工作量累计占全年工作时间在10%—90%之间的人员。工作量不到10%的不计入。
(6)非全时人员折合全时人数。指全时工作人员数加所有非全时工作人员按工作量折算全时人数的总和(加总后四舍五入取整数)。例如,有2个全时人员(他们的工作量分别为全年工作时间的90%和100%)和3个非全时人员(他们的工作量分别为20%、30%、70%)贝t折合全时人员为:2+0.2+0.3+0.7=3.2人年。
3.科技活动经费情况。
(1)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科技活动经费(含科研基建经费)。包括政府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其他经费。
(2)政府资金。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入的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专项费、科学技术基金、各种专项费、其他拨款。
(3)自筹资金。指调查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提取的科技活动经费,不包括银行贷款。
(4)银行贷款。指调查单位从银行获得的科技活动的各类贷款。不论贷款的偿还形式、期限、数额如何,均按当年获得的实际贷款额填报,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
(5)上级拨款。指报告年内本单位从上级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等)获得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各种经费总额。如科技项目攻关费,“863”项目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等。
(6)其他。指调查单位除上述以外筹集到的科技活动经费额,如外单位委托科研经费、捐赠、国际援助等。
(7)科技活动经费使用总额。包括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解释分别见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8)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用于科技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及转拨外单位支出。
(9)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调查单位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的科技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科技活动经费额。
(10)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用于研究与发展课题(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还包括间接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一切支出(院、所管理费、维持院、所正常运转的必需费用和与研究发展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11)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内本单位用于新产品开发的经费内部支出。
(12)劳务费。指凋查单位当年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的支付给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补助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离退休人员费用、助学金等。
(13)业务费。指调查单位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消耗性支出。如原材料费、水电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各种业务费。
(14)原材料费。指企业当年用于科技活动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材料等。
(15)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指调查单位使用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和用于科研基建投资的实际支出额,即固定资产实际支出和科研基建投资实际完成额之和。固定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主要物资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和标本以及其他设备与家具、房屋、建筑物等。
(16)科研仪器设备费。指基本建设投资实际完成额中用于购置科研仪器的支出和使用非基建投资购置的科研仪器支出。
(17)对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支出。指单位委托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或与其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面向其支付的科技活动经费。
(18)其他。指调查单位除上述各项以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额。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为了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所必要的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能源、交通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以及各种摊派性的支出等)。
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2]
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2]
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是:
1.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情况:反映被调查单位为开展科技活动投入的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
2.科技活动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反映被调查单位为开展科技活动筹集和使用的经费数量、结构情况。
3.科技活动机构情况:反映被调查单位机构内科技活动的入力和财力投入等基本情况。
4.研究与实验发展情况:反映被调查单位开展研究与发展活动的基本情况。
5.科技成果情况:反映被调查单位科学技术活动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3]
第一,科学性原则。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应依据科学理论构造框架,科技统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科学学和经济学。例如研究与发展(R&D)统计的基本概念,最早是由科学学的奠基人、英国科学家J·D贝尔纳在《科学的社会功能)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一个国家只有把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才能使科学协调发展,为此他首先倡导国家应开展科学调查。技术创新统计的理论基础是技术创新理论,这个理论起始于熊彼特的创新经济学。
第二,实用性原则。科技活动的范围是广泛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不可能将所有的科技活动都纳入其中。科技统计的实践告诉我们,科技统计只有紧紧围绕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战略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对关系国家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纳入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内容,才不致于面面俱到,而失之宏观。
第三,发展性原则。科技统计随着统计实践而创造、发展,科技统计的许多标准就是根据世界各国的统计实践标准而规范化后确立的。《弗拉斯卡蒂手册》从1962年制订后,截至1993年前后共修订了4次,整个修订工作是根据OECD各国的统计实践的经验,对统计指标的口径作了补充和修改,使其统计指标及其体系不断健全,日臻完善。
第四,可比性原则。当代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在这种背景下,科技统计的基本统计指标就需统一,应与国际的统计指标相一致。所以科技统计的基本指标的国际标准化,已成为各国构造科技统计指标及指标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