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则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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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他律是市场道德体系构成的中坚,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公德”。所谓规则,就是限制。规则的限制为人们的行为划界线,这条界线标志着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为准则,在界线内活动,可得到社会的鼓励、许可、赞赏、配合;超越界线活动,则受到社会的排斥,谴责和抛弃。
社会规则他律的构成[1]
社会规则他律是由数个庞大的社会系统构成:
- 一是市场规则培训考核系统。
即每一准市场主体在进人市场之前,除了资金场地等要求之外,还要象各行业上岗职业培训一样,进行市场规则的教育考核;各类企业的经营者应不定期参加规则培训考核,跟踪掌握新产生的规则条例,规则培训的内容包括WTO国际惯例、本国政府和地方制定的政策、制度、法律、条规、经贸交往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商业、金融、投资、外贸等知识。规则考核,意味着各类经济主体与市场达成社会契约;规则前导,人们则行为有度,赏罚有据。
- 二是社会信息征信系统。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然后,逐步扩大征收数据库的内容,由单纯的商业信用数据过渡到包括公、检、法机构的有关记录。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使陌生人的市场经济犹如熟人社会一样达到信息充分、对称,市场参与者通过信息的甄别筛选,准确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法。
- 三是社会信息监督批露系统。
该系统主要由社会新闻媒体、市场主管、市场主体、市场中介和社会公众舆论共同组成。其中由报刊、杂志、网络、电视与广播等媒体形成的社会舆论,以其敏感、执着、客观、公正、影响力巨大成为社会信息监督批露系统中重要的社会制约力量。世界上所有经济丑闻无不是新闻界首先批露出来。政府应该扩大我国新闻媒体对市场领域各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利和信息批露的自主权,提高社会监督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功能。信息批露系统的他律功能将市场违规失信者的行为大白于天下,从而限制他们的生存空间,弘扬社会正义。
- 四是社会管理制裁系统。
主要由政府的市场主管部门和各领域的行业协会组成。对不按规则行事,公然扰乱市场秩序、触犯他人利益的不法主体,视其后果严重程度,轻则罚以重金,重则取消经营资格、逐出市场,甚至交于法律严办。社会管理制裁系统以其利益剥压的威慑力将违规事件控制在最低限度。
- ↑ 易幸麟.规则他律:现代市场道德的基石[J].上海经济研究,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