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产权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旅游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靠在开发旅游产品以满足游客需求的过程中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1)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应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我国旅游景区类型丰富,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是自然风光类,这类景区以当地独特、优美的自然环境、自然生态为主。如:桂林、九寨沟、漓江、张家界以及各种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等。二是人文景观类。如:故宫、长城、龙门石窟、丽江古城等世界文化遗产和恒山、云台山、青城山、峨嵋山等风景区等。这类景区具有独特的风光、景物以及古迹,属于自然风景和历史的融合,同时也包括有独特的人文习俗、古老传统的文化传承。三是园林艺术类。园林艺术是各种美景和历史艺术结合而生成的人造景观。如:故宫、北海、颐和园、避暑山庄、华清池和苏州园林及各种私家花园。四是休闲娱乐类。如迪斯尼乐园、苏州乐园、太湖旅游度假区、各种影视基地等。五是红色旅游类。红色旅游是把红色人文景观和绿色自然景观结合起来,把革命传统教育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如井冈山、遵义会议旧址等。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是旅游产品的主体成分,是旅游产业链中的中心环节,是旅游消费的吸引中心,是旅游产业面的辐射中心。对旅游景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首先,由于旅游景区的天然特质或人为打造,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与普通商标相比,商业、文化价值更高,升值空间也更大,因此,景区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都应用商标法进行保护,避免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旅游景区内各种旅游项目作为一类服务项目,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商标。其次,景区为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增加景区吸引力,往往安排专人进行活动项目的创新和推广,其中不乏有各种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表演形式和游戏活动。这些景区内自己创作并开展的表演形式和游戏活动,符合著作权法中的“音乐、杂技艺术、舞蹈、曲艺”范畴,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复制和抄袭,保护景区的创新积极性;再次,旅游景区的各种宣传资料、宣传布景,景区内部的各种建筑式样、各种特殊设施造型等属于思想表达的体现形式,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旅行线路
旅行线路是指为了使旅游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观赏效果,由旅游经营者所设计的具有一定特色的合理走向,而其中主要是如何合理高效地利用交通线串联若干旅游点或旅游城市(镇)。科学合理的旅行线路往往让游客心旷神怡,充满向往。旅行线路的设计者在创意与设计这些旅游线路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旅游资源、旅游者的喜好、支付能力、消费走向等因素,旅行线路的开发需要实地调研、考察、设计方案并选择以及试运行,成型的旅游线路又需要配套大力宣传等。总之,开发设计旅行线路往往需要旅游企业倾注一定精力,打造好这一旅游线路,增加其旅游魅力,更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样,一条旅行线路经过旅行社的设计、优化、整合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素的组合,而拥有了知识产权。
旅行线路开发中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旅行线路名称和旅行线路设计、包装中的设计文案、宣传文字及模型、宣传光碟、录像、图片等部分。旅行线路名称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用商标法保护;旅行线路宣传光碟、录像、图片等往往反映设计者独特的价值考量和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形式中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两种作品形式;旅行线路宣传文字、旅行线路宣传资料中的地图、模型等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形式中“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旅游商品
关于旅游商品,很多学者有不同界定。钟志平提出,“旅游商品是特指因旅游而产生购买的,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含有旅游信息或旅游地文化内涵的劳动产品,不包括商业性或投资性的购买对象”。罗明义提出,“旅游购物品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购买的,对旅游者具有实用性、纪念性、礼品性的各种物质形态的商品,也称为旅游商品”。笔者认为,两者相结合更为科学。即旅游商品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购买的,对旅游者具有实用性、纪念陛、礼品性的含有旅游信息或旅游地文化内涵的劳动产品。旅游商品作为旅游企业精心打造的产品往往凝聚了当地的特色旅游信息和特色旅游文化,而正是这种特色旅游信息和特色旅游文化构成了旅游商品的核心价值。对旅游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必要。
首先,许多旅游商品是设计者经过独立的构思、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借助一定的材料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从而产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性活动。如编织工艺品、漆器工艺品、雕塑工艺品、陶瓷工艺品、蜡染制品等。这类旅游商品属于著作权范畴,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旅游工艺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特殊的生产技术和配方等往往能够大大提高旅游工艺品的质量、美观等,完全符合专利中对发明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这一要求,应该受到专利保护。最后,旅游商品作为一种商品,只要是经过旅游企业自己开发生产的,就可以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依法受到商标法保护。
- 刘丽娟,邱蕊.旅游知识产权的内涵及意义(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