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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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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闻法规[1]

  新闻法规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统治者制 定并强制实行,体现统治者利益,调整与规范新闻工作中不同关系的各种规章、政策、法律 等等的总称。

我国新闻法规的欠缺与弥补[2]

新闻法规缺欠的原因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的法制状况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许多法规、条例还极不完善,新闻法是一片空白。新闻法规的缺失有以下原因:

  1.历史文化的原因

  法律是和国家相伴而生的。按照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传统,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专制政体下,社会成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寄希望于“清官”保护自己利益。一旦希望破灭,便揭竿而起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的统治。从历史传统上来看,中国人在受到国家权力侵害无法忍受时,往往有反抗国家权力的意识,却鲜见通过法来制约国家权力防患于未然的观念。这种历史传统对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建国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这段时期内,我国政治体制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集权。在这样的思想和政治背景下,权力制约的理论理所当然遭到了排斥和批判。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陈旧的观念和僵死的教条被打破了,制约政府权力的必要性逐步得到承认,但是各种怀疑和反对权力制约的思想观念和影响远未清除。因此,权力制理论及其实践在我国的发展总的来说是艰难而缓慢的。

  2.经济体制原因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运行方式是通过下达行政命令和计划管理经济,把一切经济活动纳入行政体制,而行政体制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在这种体制下会产生官尊民卑的特权思想,而不可能孕育出民主、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人若没有民主、平等、权利观念自然难以产生。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统天下,建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新的经济关系经济模式,出现了多元化的主体和多元化利益的冲突矛盾。因此,要使经济市场有序、安全、公正和高效地运行,就需要建立一套市场运行规则,把市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市场主体独立、平等、自由地参加经济活动,获得合法利益。

  3.意识形态原因

  当今世界存在两大主流意识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我国长期存在排斥西方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错误倾向。这种错误倾向延缓并阻碍了我国的前进步伐,历史上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我们必须重估西方文明的价值,虚心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制经验。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了灿烂的法制文明,其中所蕴涵的民主、自由、法制精神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急需的思想营养。只有从法学方法上彻底抛弃排外思想,我国的法制建设才有希望尽快缩小和西方国家的差距,并最终超越它们,从而真正体

新闻法规缺欠的弥补

  1.制定新闻法

  中国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着中国社会前进的步伐,制定新闻法的紧迫性与13俱增,迫在眉睫。新闻法至少应规定以下部分。总则。应当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向,规定新闻机构的任务和隶属关系等。

  新闻机构。应规定新闻机构的主体,设立新闻机构的条件、新闻机构的职责与权利和责任与义务、负责人的资格及任免等。

  新闻工作者。应规定新闻工作者权利、义务,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资格、方法及解聘等做出相关规定。

  管理与监督。应规定新闻机构由谁管,管什么,怎样管。对新闻机构的监督,应规定都谁是监督主体,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做出相关规定。

  新闻与社会。应规定新闻机构及其工人员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关系等。

  资金投入。应规定新闻机构的经济来源,如何使用等相关规定。

  对外交流与合作。应规定交流什么,怎样交流,哪些能交流,哪些不能交流及交流审批制度等。

  法律责任。应规定违反什么条款,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

  附则。应规定相关说明条款及实施日期。

  2.出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1987年4月21 13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法规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实施13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实施13期相同”的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施行至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致使条例的实施没有相关的、较具体的规范。因此,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当务之急,也是弥补新闻法规缺欠的重要措施。

  3.依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

  政策的制定出于多门,有政府制定的国家政策和党制定的党的政策;有中央机关制定的中央政策和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政策;有党和国家制定的总政策,也有某一方面的具体政策;有公开的政策,也有非公开的政策。政策在表现形式上,通常采用诸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命令、声明、会议纪要、党报社论、领导人讲话或报告、一般性的口号等形式。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很广泛,几乎无所不含。在方式上政策是应对的手段,它不仅要处理既有的问题,而且要对正在形成或将要出现有问题做出反应,因此它偏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以适应社会情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在立法过程中,无论是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应当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总体精神。国家和执政党的一些基本的国策或行动纲领,应在立法中体现政策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仅要通晓法律条文,而且要熟悉国家和执政党在各个时期所制定的政策。在出现法律漏洞,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按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代行法律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钟瑛.论中国古代新闻法规的形成及其特点[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2. 李红光.我国新闻法规的缺欠与弥补[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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