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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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程序(Customs Declara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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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其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1]。
不同国家(单独关税区)海关各自都规定了货物进出境报关程序。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海关不断努力进行谈判,力求简化和协调海关的监管制度和报关程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在1999年,通过了世界海关组织主持修订的新《京都公约》,即《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参加公约的修订工作,2000年6月,签署了公约的修正议定书。
报关程序的构成[1]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海关接受申报并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
但是,有些货物,如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前应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海关事先备案,才能进口;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进口前应向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直属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凭直属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才可以受免税待遇等。这些必须在进口前办理的海关手续是海关监管前期阶段的内容。
对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货物放行也不是最后结关,海关放行后还应进行核销;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口地海关放行后也不是结关,海关应继续进行监管至监管期满。所有这些在海关监管现场放行以后,海关监管的内容是海关监管后期阶段的工作。因此,海关监管体系分为前期管理阶段、现场管理阶段、后期管理阶段。
1、前期管理阶段
前期管理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货物合同、许可等备案手续的过程。
需在前期管理阶段办理相应海关手续的货物种类有:
- 保税加工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申请、加工贸易记手册的申领等手续;
-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办理企业减免税备案记、货物减免税申请、《减免税证明》的申领等手续;
- 暂准进出口货物: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在货物进境前办理货物的备案、担保等海关手续。
其他进出口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在出口前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进出境现场管理阶段
进出境现场管理阶段的海关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在此海关监管阶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应向直属海关办理货物的电申报、向进出境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配合进出境地海关查验货物、缴纳税费(保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和暂时进出口货物除外)、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海关手续。
3、后续管理阶段
根据海关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上述货物的核销、销案、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等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