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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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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一,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保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二,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特定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监管和报关要点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口之前的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一)减免税申请

  (从备案登记、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由海关在企业的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两个方面来学习)

  1、特定地区(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企业批准证书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②营业执照

  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①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出具民政部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出具)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

  (2)“一证一批”的原则

  (二)、进出境阶段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

  2、注意: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的填写,不要填写错误

  (三)、后续阶段:海关监管的解除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例如说,机器设备它的监管期是5年,还没满5年呢,要申请解除海关的监管,例如说为了在国内销售、或者转让给别的企业、或者是放弃这些设备,或者是将这些设备退运境外),我们就来看,不同的情况,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1)在海关监管器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想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1)性质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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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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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要抱抱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4月2日 16:19 发表

程序那里,特定企业下,为什么是向保税区提交单据呢?是指特定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一定是进入保税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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