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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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给房地产经营企业用于房地产经营的一种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
房地产经营贷款的对象 [1]
房地产经营贷款的对象,指经有关机关批准专门从事土地出租、土地转让和房屋租赁、维修和装饰,房地产交易或为房地产交易和消费提供服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具备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
1.房地产经营公司。指以从事土地出租、有偿转让和房屋租赁为主,兼为住房消费过程中的交换、转让、维修等方面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2.房屋维修公司。指专门从事房屋的维修、保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3.房屋装饰公司。指专门从事房屋内外装修和门面改造、翻新,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房地产信托公司。指专门接受委托者的委托,代理经营产权属于委托者的房地产,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5.住房合作社。指城镇居民以自筹资金为主,在国家扶植和工作单位的帮助下,自愿结合、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非盈利性,集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
6.房地产交易所。是履行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的基层机构,其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除此之外,广义地讲,房地产经营贷款的对象,还应包括其他为房地产服务的一些经济实体。如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物资运输公司、商品房售后服务公司等。
房地产经营贷款的条件 [2]
符合贷款对象的单位,要取得房地产经营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结算户,所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通过贷款银行办理结算。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贷款银行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贷款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以经营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品。
6.借款单位经济效益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房地产经营贷款的种类 [2]
从贷款的管理形式上,房地产经营贷款可划分流动资金贷款、大修理贷款、专项贷款三种。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对房地产经营企业发放的经营性资金贷款,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占用量,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情况发放贷款。此项贷款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对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企业,可3年核定一次,一般不超过3年。大修理贷款,指银行向房地产经营企业发放的经租房大修理资金贷款。大修理贷款必须根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大修理计划进行贷放,此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贷款也称更新改造贷款,是银行向房地产经营企业发放的经租房更新改造贷款。此项贷款应依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更新改造计划进行贷款,实行专款专用。
房地产经营贷款的用途 [3]
房地产经营贷款的用途是:
(一)房屋出租
房屋出租这一用途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屋出租时所需占用的资金用贷款来解决。包括房屋的清理、检修以及出租房屋所需的管理活动等所占用的资金。
(二)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这一用途是指将贷款运用于出租房屋时的修缮或接受他人委托对其房屋进行修理保养所需要占用的资金上。
(三)房屋装饰
房屋装饰这一用途是指将贷款运用于直接对经租房或接受他人委托,对房屋进行装饰、翻新所需要占用的资金上。
(四)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这一用途是指企业将贷款运用于企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需要占用的资金以及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