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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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融资(Ponz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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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融资,即债务人的现金流既不能覆盖本金,也不能覆盖利息,债务人只能靠出售资产或者再借新钱来履行支付承诺。
金融不稳定理论中的庞氏融资
金融不稳定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Hyman P.Minsky)提出。明斯基是现代金融理论最重要的开创者之一,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明斯基被公认为当代研究和解释金融危机最权威的经济学家。因为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明斯基就提出了"金融不稳定性假说"(Financial Instability Hypothesis),并先知先觉地预见了几乎整整一代人都无法理解的经济转型和金融危机。如今,金融不稳定理论已成为金融领域的经典理论,并被人们不断完善和讨论,成为政府加强金融监管和实行金融管制的理论依据。
明斯基的金融不稳定理论首先从金融体系内部入手,从债务人的类型结构进行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来探索金融危机的根源。明斯基认为,为投资而进行融资活动是经济运行中不稳定性的重要来源。明斯基根据收入-债务关系,将市场中的融资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1)对冲性融资(hedge finance),即债务人期望从融资合同中所获得的现金流能覆盖利息和本金,这是最安全的融资行为。
(2)投机性融资(speculative finance),即债务人预期从融资合同中获得的现金流只能覆盖利息,这是一种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头寸进行融资的行为。
(3)庞氏融资(ponzi finance),即债务人的现金流既不能覆盖本金,也不能覆盖利息,债务人只能靠出售资产或者再借新钱来履行支付承诺。
中国的民间借贷已成为庞氏融资
以往,人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旧中国的社会毒瘤,事实上,在任何经济社会里我们都不难找到高利贷这种经济鸦片的踪迹。最近,媒体不断报道一些民营企业家因逃避巨额债务而自杀的消息足以说明这一点。如果仅仅从定义上理解,高利贷包括了投机性融资和庞氏融资两种情况,但如果从大量的调查报告和研究报告所显示的融资成本数据上看,目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上的绝大多数融资行为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庞氏融资。
庞氏融资的危害[1]
1、加剧通货膨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古典经济学都认为,工资、地租和利息是构成商品价格三大基本要素。因此,在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当工资总额和地租总额不能明显下降时,资金成本上升的直接结果就是全社会商品价格的上升。
民间借贷和庞氏融资持续存在的必然结果是:要么大量的从事实体经济的中小企业在"食利效应"的作用下转而从事非实体经济;要么大量的中小企业在高资金成本的压力下陷入财务困境、经营难以为继,企业最终走向破产或关闭。
3、增加失业率
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的"漏损";另一部分是大量民间小额资金的"汇集"。民间资金的汇集事实上是一个"逆向传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处在最低端的人是资金的原始提供者,处在最顶端的则是贷款机构或个人,即高利贷者。其中,个人高利贷者也被俗称为"爪王"。在原始资金提供者和"爪王"之间还有很多层"食利者"。原始资金提供者为了避免"负利率"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把资金交给"食利者","食利者"起着汇集资金的作用,但他们也在层层加息--这就是为什么民间借贷的资金成本会高得惊人。一旦融资企业或个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借款,"爪王"和"食利者"就会逃之夭夭,此时,最悲惨的就是原始资金提供者,他们在瞬间沦为中国社会从未有过的破产者,结局往往比失业还要悲惨。
中国式庞氏融资产生的原因[1]
造成民间借贷泛滥,产生中国式庞氏融资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本文认为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长期的金融压抑;二是行政壁垒下的分业监管;三是信贷资源分配中的所有制歧视。
1、金融压抑的结果
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I·麦金农(Ronalde I.Mckinnnon)和爱德华·肖(Edwarl S.Shaw)分别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金融深化理论认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金融不能受到压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将阻止或妨碍经济的发展。麦金农和肖所说的金融压抑是指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管制过多、利率限制、信贷配额以及金融资产单调等现象。具体表现为利率管制、实行选择性的信贷政策以及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管制等。中国学者陆峰和姚洋的研究结果也证明:金融压抑的一个后果是造成金融资源的实际成本和名义成本之间出现差距,由此激励经济体和个人参与一些不合法但却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的活动,结果,加强法治未必有助于金融的发展。在中国,金融部门存在着“漏损效应”,即金融资源从享有特权的国有部门流向受到信贷歧视的私人部门的过程。
长期的金融压抑不仅将大量金融资源集中在国有金融部门,而且,从制度上排斥了国有金融部门以外的金融活动,这就使国有金融部门以外与金融活动有关的制度几乎成为空白。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缺失是近年来民间借贷由萌芽到泛滥的重要原因。
2、微观审慎监管理念下金融分业监管失效的结果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分业监管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的理念,把防范单一金融机构风险和防止金融风险蔓延作为监管重点和监管目标。分业监管模式最早是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在美国,分业监管制度从金融机构的成立、经营管理、公司治理、投资原则以及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都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基本上可以保证金融机构没有问题,这在上个世纪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被证明是有效的。值得说明的是,尽管上个世纪美国采用了分业监管模式,但是美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精神始终鼓励创新,所以,美国的金融创新没有因为分业监管而受到制约。然而,在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下,分业监管不仅严重制约了金融创新,而且还在金融行业内形成了以追求“部门政绩”和保护部门利益为目的的、难以逾越的行政壁垒,这样的行政壁垒极易演化为监管寻租。事实上,保护部门利益本身就是一种集体寻租,更不用说国有金融部门普遍存在的“漏损效应”了。
发生在美国的金融危机是美国金融业过度创新并伴随着“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结果。但是金融危机也促使美国政府痛下决心,全面实行金融监管改革——从过去的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宏观审慎监管。中国的分业监管也使中国产生了大量的“影子银行”,不幸的是,中国的“影子银行”繁殖能力太强,它们因为没有丝毫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动力,只能从事最低级的金融活动——高利贷,或者叫中国式庞氏融资。
金融现实说明,行政壁垒不仅极大消蚀了分业监管的效力,造成监管失效和形成监管真空,而且还会加大政策疲劳,使得很多与金融监管配套的调控政策难以持续。
3、所有制歧视的结果
国有金融部门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选择性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资产总量的扩大,这种现象几乎没有改变——这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并不多见。由于存在准备金约束和风险约束,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中普遍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信贷歧视,对此,国内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北京大学陆正飞等人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歧视现象在银根紧缩的背景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而金融监管部门在银根紧缩期间出台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和信贷纪律则进一步加重和鼓励了信贷歧视。
庞氏融资的建议[1]
1、金融监管改革迫在眉睫
2010年7月,在奥巴马政府的极力推动下,美国国会最终批准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的通过对全世界的金融监管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当时,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也提出了建议和观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要求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已经渐渐弱化。今天,当我们重新回顾和审视时就会发现,当时的很多观点和建议大多基于对美国金融监管实践的“路径依赖”,而非立足于中国的金融现实。中国和美国在监管理念、监管体制、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很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意味着,造成金融危机的风险因素也会有很大差异,而眼前正在发生的中国式庞氏融资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大量的民间借贷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它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也已引起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无法解决资金供给,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要想消除民间借贷和庞氏融资是不可能的。短期来看,尽快完善相关制度,以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来弥补监管真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不仅必要而且有效,可以达到控制风险,防止风险蔓延的效果。但从长远看,如果不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提高金融监管效力,庞氏融资还会大量产生并长期存在。因为只要大量的“影子银行”继续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它们就会利用分业监管的行政壁垒,绕开监管从事风险业务。愈演愈烈的庞氏融资告诉我们,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宏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唯一选择
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召开的G20峰会正式审定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所增加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等一系列具备鲜明宏观审慎特征的新规定,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包括中国在内的与会国家承诺将执行这个协议,并实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行(3.470,0.02,0.58%)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改革思路,并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规定了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6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表示,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为核心的国际金融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其典型内容是G20所支持和认可的巴塞尔协议Ⅲ。
所谓的宏观审慎监管就是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相关性的分析,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一种监管理模式。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的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在中间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防范金融体系的整体失败,而微观审慎监管则重在防止单一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在最终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意在避免或降低因金融不稳定而引致的宏观经济成本,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采用宏观审慎监管是那些经历过金融危机国家在总结失败教训并经过深刻反思后的选择。因为庞氏融资的大量存在,中国的金融现实令人担忧,要避免“影子银行”酿成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唯一选择。
3、监管体制改革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条件
尽管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共同选择,但对如何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却缺乏统一认识,各方观点莫衷一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关键是建立协调机制:
- 监管当局的协调,重点是功能监管体制的建立及监管规则的统一。
- 监管当局、货币当局、财政当局与发改委当局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