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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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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家庭财产团体保险合同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1]

  (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范围

  凡是具有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城乡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外国驻华使节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可为其自有财产或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可保财产包括: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畜家禽;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经被保险人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亦可成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承保财产。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不保财产包括: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花草、树木、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违章建筑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

  1.基本责任

  基本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因暴风和暴雨使房屋重要结构倒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防止灾害和因施救、保护保险财产所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等。

  2.特约盗窃责任

  特约盗窃责任是经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特别约定的基本责任之外的附加责任。凡是置放在保险地址室内或者院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2]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

  (1)战争风险、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者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堆放在露天及帐篷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棚,由于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6)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附加保险[1]

  为了满足城乡居民的各种需要,我国各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内还开办了多种附加保险。在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团体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前提下,经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特别约定,可以在原保险单上采用附贴或批单形式加保以下附加保险:

  (一)附加盗窃保险

  盗窃保险保险责任表现为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修材料以及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如撬砸门窗、翻墙掘壁)的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附加自行车全车失窃保险

  自行车全车失窃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自行车作为保险标的的附加险种,其保险责任表现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自行车存放于保险地点室内、院内、楼道内或非保险财产所在地范围内的全车失窃,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附加家用电器专项保险

  家用电器专项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收音机、空调机、音响设备等作为保险标的的附加专项保险,其保险责任是上述家用电器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在保险地址室内存放、使用时被盗窃或被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四)附加船民水上责任特约保险

  船民水上责任特约保险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船上居民投保的船上家庭财产(不包括船舶及其属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附加保险。其保险责任除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外,对于保险财产因船舶在规定区域内航行或停泊过程中,搁浅、触礁、碰撞、倾覆、沉没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1]

  由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财产——家庭财产的价值无法按统一标准认定,需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填写,因此,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的,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各自的保险金额。目前,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是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家具、家用电器、衣服行李、其他财产、代保管财产等项目分别确定各类保险金额,再计算一个总保险金额。单位统一投保团体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则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赔款计算[1]

  由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估价确定的,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采取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予以赔偿,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计算赔偿金额时,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之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按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如果折算后的现时价值高于或低于原购置价值的,在相应的单项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不超过相应单项的保险金额。对于投保房屋的赔偿,以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标准部分损失的,按受损程度计算,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不得超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损余物资,一般应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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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贾林青.保险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8
  2. 2.0 2.1 施天涛. 商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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