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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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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国有资产的评估)

目录

什么是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国有资产评估遵循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原则和组织管理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或人员遵循经济规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据有关资料,坚持一定原则,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评估目的和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对资产的价格进行判断和估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真实性是指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可靠的。科学性是指评估时采用适当的方法,运用正确的参数,有理有据地进行科学分析。可行性是指评估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信得过的、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实行有偿服务。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是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三是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

开展国有资产评估时遵循的工作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后,即可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②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③应在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中商定的时期内完成有关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的报送范围,应明确保密限制,不允许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原则上控制在委托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④在资产评估中,对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情况,也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⑤接受任务的经办人,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明情况,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⑥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委托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⑦各类资产评估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资产评估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一—估工作的各类专业评估人员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资产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委托者另选评估机构评估。原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负担。由于时间延误所造成的委托者经济损失,委托者有权依照仲裁和法律程序要求赔偿。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理,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评估程序如下:

  (一)申请立项

  凡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如资产拍卖转让,企业蔫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评估(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的时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二)资产清算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三)评定估算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仿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四)验证确认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用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到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对确认书有异议的,可以中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占有单位收到确认翠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1.占用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①通报批评
  ②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③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宣布资产评估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①警告。
  ②停业整顿
  ③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6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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