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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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又叫招标,是指以竞价进行的买卖和交易方式,拍卖用于国债发行就是以竞价方式出售国债。
国债拍卖的特点[1]
1.事先承诺和信息不对称
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当存在买方垄断(单一出售者),卖方是寡头垄断(少数潜在购买者)时.市场结果无法解出。拍卖理论通过将出售者看作是能事先制订规则(拍卖方式、拍卖规则)的老练厂商.使得出售者具有先发优势,特别是能够通过采用特定程序,来引导投标人按照出售者希望的方式投标。事先确定规则的能力并不意味着出售者通过交易取得所有的收益.出售者的议价能力受限于拍卖市场的第二个特点,即事实上出售者并不知道购买者对拍卖标的的真实估值.出卖方通过买方之间的竞争获取收益的能力受到限制,因为出售者不知道最高估价,不可能经常把价格推升到最高的估价。从出售者来讲。问题的关键是哪一种拍卖方式是最优的.这是拍卖理论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
2.国债拍卖市场的特殊性
预交易市场、二级市场影响拍卖市场,国债拍卖是可分割物品的拍卖。存在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在一些国家的国债市场中。存在一个远期交易市场(称作预交易市场when—issuemarket).债券拍卖宣布日即开始预交易.在债券发行日进行清算,通过预交易市场可以提前进入市场对某一只国债做空或做多,预交易市场上投标者的头寸和策略直接影响招标时投标者的投标策略,从而影响招标的结果。国债拍卖之后还存在一个相应的出售市场(二级市场),这会增加一个重要的信息联系,影响投标行为和招标形成的价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投标反映了投标者私人信息.并将直接影响二级市场,这就产生了对二级市场参与者参与拍卖投标的激励机制。国债拍卖是按照中标金额进行分割出售,而早期拍卖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单一物品拍卖或多物品拍卖。每一个投标人最多获得一个单位的拍卖物品。国债拍卖市场存在着非竞争性和竞争性两类不同的投标者。非竞争投标者一般都是单个的投资人,他们通过密闭投标只报出认购数量;竞争性投标者为被指定的主承销商和大金融机构,通过密闭投标递交价格——数量对,允许多标位投标,每一个竞争性投标者实际上提交了一个需求曲线。非竞争性投标者保证认购他们投标的数量,他们认购的数量首先从国债发行的总量中拿出来,余下的部分按照投标的结果分配给竞争性投标者。非竞争性投标的价格是按照竞争性投标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的。
国债拍卖的基本方式[2]
国债拍卖经常使用三种拍卖形式:多价格拍卖(Discriminatory Auctions DA's)、单一价格拍卖(Uni—form—Price Auctions UPA's)、混合价格拍卖(Hvbdd Auctions HA's)。
在多种价格拍卖中,中标者按照各自投标价格供给,从出价最高的投标人开始满足需求,直到所有的供应量用完为止。
在单一价格拍卖中,投标者按照相同的价格支付,这个价格被称作终止价格(stop—outprice),终止价格就是中标者中最低的投标价格,即总需求量等于或高于总供给量的最高价格,每一个投标人提交一个需求表,总需求表就是将这些需求表简单相加后,再加上竞争性需求总量。
混合价格拍卖中,全场加权平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投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按票面利率中标;投标利率高于票面利率,低于规定数量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投标利率高于票面为了在给定的成本下最大化发行的收益,我国财政部也多次变换了国债的发行方式。1991年,财政部第一次组织了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有70家证券中介机构参加了承购包销团;1995年国债恢复了招标方式发行,在拍卖方式方面,采用过单一价格拍卖、多价格拍卖以及混合价格拍卖(西班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