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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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一、国内商业保理的发展现状
(一)商业保理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仍然不容乐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但由于信贷偏好、审批流程等因素,尚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此问题。以商业保理、典当、融资租赁、担保等为代表的类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具有灵活、创新、专业等特点,可担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任。
相对于银行保理,商业保理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性,能够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业务品种,满足融资要求;可专注于某个行业或区域,在深入了解行业和区域特点的基础上,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有助于盘活中小企业流动资产,有效缓解周转资金问题。商业保理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阶段最佳的融资和风险转移渠道之一。
(二)商业保理市场巨大,行业发展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赊销成为主流交易方式,2012年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 这为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市场基础。商业保理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2009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2011年11月,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工具促进销售发展。
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再次指出“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
2012 年6月,商务部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和推进行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试点成熟后,商业保理将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和发展。
2013 年3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3年8月,“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行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商业保理行业得到社会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和业务规模在快速增长
由于行业政策渐趋明朗,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和业务规模均大幅增长。
至2012 年底,全国共有商业保理公司71家,较2011 年新增35 家、97%;至2013年8月20日,共有商业保理公司137家,较年初新增66家、93%。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国保理业务量约100 亿元人民币,业务余额约50 亿元人民币,业务收入约5 亿元人民币。但2012年银行保理2.83万亿,占据绝对市场份额,商业保理与之相较差距巨大,但潜力无限,发展空间巨大。
二、国内商业保理行业需要解决的问题[1]
1.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
中国加入WTO 以后, 以及2006年7月1日后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国内进出口贸易量呈急剧放量态势,而大多数企业对外贸易仍采用传统的贸易方式,与国际市场上流行的新型贸易方式极不相称,保理作为国际上通行的新型贸易方式,在国内处于“短板”。2000年以前,国内金融市场长期处于资金短缺状态,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强,再加上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拖欠账款、“三角债” 现象十分严重,这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办保理业务的积极性。商业保理行业的产生有效弥补了这一环节。但目前,商业保理行业监管缺失是该行业发展的桎梏。首先,国家没有明确专门的监管主体;其次,国家缺乏具有针对I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统一规范和管理商业保理;再次,商业保理公司的欠缺,致使整个行业仍处在自然发展状态中。监管的缺失制约了商业保理行业的快速稳健发展,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所以,商业保理公司的行业定位和协调监管是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2.出台支持商业保理公司的经济政策。
商业保理机构业务实现的社会效益是扶植中小型企业、增加中小型企业的商业风险抵抗能力、扩大中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储备、开发中小型企业的增长潜力、改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环境。作为中小型企业的助推器,商业保理机构虽然具备诸多的专业能力,但在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上也力不从心,高昂的融资成本成了切实解决中小型企业流动资金缺口的瓶颈。近年来,国家出台的诸项政策,已经为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操作扫清了障碍。但是,切实体现在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植上却依然不够。保理业务从社会层面看,最大的体现是在对中小型企业以信用销售为基础的融资扶植,其核心就是融资成本低廉的流动资金。商业保理机构得不到明确的经济政策支持,阻碍了这一核心能力的发挥,也关闭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条有效通道。
3.实现合法有序的商账追收。
保理业务作为商贸领域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不单纯服务于企业的上游市场,同一个企业的下游供应商也是保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商业保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个陛化服务。参考外国成熟的行业经验,商业保理公司对于企业资售隋况的审核,往往不是根据其披露文件的数据,而是根据企业在商业信用销售领域以往或即期记录,其结果就是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债务方通常又是另一单保理业务的债权人。所以,保理商就对企业的销售渠道上游具备了控制能力,其表现在,当对应收账款进行追收时,A单业务的应收账款由B单业务对偿。这样的结果既保证了商账追收的合法性,又保障了保理商手中的应收账款回收的可控性。
尽管商账追收对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作用非常大,但是鉴于我国曾经发生过大量的国内追账业务不规范操作,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曾在1994年和2000年两次发文,全面取缔讨债公司,致使我国的征信行业一直缺少商账追收这个重要分支。多年来,在我国的征信市场上缺乏有效的商账追收服务,商账追收行业至今还是缺位的。
商业保理业务有明确的商账追收功能,其有序合法性非常明显。我国对商账追收有明确限制,商业保理机构即使是合法有序地进行商账追收也困难重重。解决商业保理的法律定位不仅关系到保理业务的开展也关系到我国建设全面征信体系的整体进度。
4.加大商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且发展受诸多环境因素的制约,整体进度缓陵。目前,最直接的制约就是企业对信用评估的真实资源非常看重,而相对可以参考的银行业内部的企业资信情况又受到监管控制,难于面向社会公开。商业保理业务的基础是企业的履约能力,考核企业的履约能力的基础又是建立在企业之间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所以,商业保理业务是目前推动商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最佳途径。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国内商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作为该体系建设的最有力方式之一,社会需求决定商业保理应当尽快在我国全面推行。明确的社会价值,准确的社会定位将是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
5.扩大保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及学科设置。
目前,在我国注册的商业保理机构分布极不平衡,制约着保理行业的发展,而且,现有商业保理机构的人才非常缺乏,多数商业保理机构都是非专业人员尝试开展业务。目前,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高校仅l2家,而且均为全日制课程,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对保理人才的需求。今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天津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开办信用管理专业的课程,丰富了行业内部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获取知识,但受限于没有业内人士的指导,所谓的专业培训并未走上正轨。为顺应急需的商业领域信用平台建设,我国的大学应设置与保理行业相对接的专业学科,大力举办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水平,促进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速度,必须从基础做起全面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为我国的第三方征信体系储备优秀的专业人才。
- ↑ 曹广军.关于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思考(A).中国发展观察.2010,12: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