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经济危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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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Habermas)围绕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来展开他的经济危机理论:
(1)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否仍然存在着经济危机?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危机又有何区别?
(3)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是否仍然适应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
(4)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与其他危机类型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哈贝马斯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危机仍然存在着。原因在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那种自发的、盲目的经济方式。他说:“如果在先进资本主义中的经济危机仍然存在着,那么,这就表明政府在实现过程的干预行为与交换过程一样服从于自发起作用的经济规律,结果,它们服从于如在利润率下降趋势所表达的经济危机趋势。”“因为危机趋势仍然是由价值规律所决定的——即雇佣劳动与资本交换中的必然的不相称,所以,国家的活动不能弥补利润率的下降趋势,充其量只能缓和它,即通过政治手段使它达到顶点。因此,经济危机还将表现为社会危机,并导致政治斗争,使资本所有者和依靠工资为生的群众之间的阶级对立又变得明朗化”。
哈贝马斯在《合法化危机》的第四章(“经济危机原理”)中对上述观点作了较详细的论证。他指出,国家干预并不是晚期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而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就存在了的,只不过是在晚期资本主义干扰的范围扩大,强度加强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国家提供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外部环境,创造自由竞争的条件,但这时国家的职能是补充市场机制,而不是从属于市场机制;这种干预活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经济自身运行的规律,因而不能消除经济危机。而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不仅维护生产的一般条件,而且自身也成了价值规律的执行机构,政府的活动并未阻止价值规律的自发运转,反而从属于它。归根结底,政府的干预没有消除经济危机,相反还会加剧经济危机;阶级斗争则仍然是“资本运动的契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的根源乃在于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性质。在哈贝马斯看来,在晚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因国家干预而出现了新的所有制形式——私人垄断所有制和国家垄断所有制,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即它仍然是私有制。他还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仍然起着作用(因为竞争在一定范围内和某种程度上进行下去,凡是存在竞争的地方,价值规律就将发生作用)。但这种作用比较曲折和间接。
既然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经济危机,那么,这时的经济危机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危机形式又有何区别呢?或者说,它有何新特点呢?哈贝马斯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的范围、程度大大扩展和加强了。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不仅作为价值规律无意识、自发的执行机构在运转,而且作为联合的“垄断资本”的计划代理人在运转,现在经济活动已离不开政府的干预。这导致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出现新特点。
哈贝马斯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活动分为四类:
(1)为了建立和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它持续存在的先决条件,国家维持以保护财产和契约自由为核心的民法体系;保持市场体系免受自我破坏作用的威胁;它实现作为总体的经济的先决条件;促进国家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能力;通过对外扩张,维护民族尊严和对内敌人的镇压来再生产自身。
(2)资本的积累过程要求采用与新的商业组织、竞争和金融等新形式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如通过调整银行法和商业法和操纵税收系统)。在从事这些活动时,国家将自己局限于市场的补充作用,使自己适应于而不是影响市场的动态过程,因此,社会的组织原则和价级结构并未受影响。
(3)上述活动有别于国家的市场替代职能,后者并不是合法地独立出现,而是针对市场驱动力的弱点,使积累过程继续成为可能(而不让积累进程自我运转)。因此,这样的行为创造了新的经济事态,或者通过创造或改善投资机会,或者通过改变了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的组织原则都受到了影响。
(4)国家对于积累过程的功能失调后果作出补偿。因此,国家一方面负责处理私人企业的外溢结果(如生态破坏),或通过结构性政策措施保证陷入困境的产业部门的生存;另一方面,应工会和改良主义政党的要求,实施某些旨在于改善失去独立能力的工人的社会状况的调节和干预。
国家既从事前两种活动,更主要的是从事后两种活动。这时国家不仅要以更强有力的手段和在更大的程度上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持续存在的先决条件和补充市场机制,以满足市场控制的积累过程的需要,而且它要首先完成填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干预积累过程,弥补其所造成的政治上不可容忍的结果。这样的社会的组织原则受到了影响,生产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哈贝马斯列出三种主要变化:
第一,一种改变了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原则,即反思劳动(reflectivelabour)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发生作用,也就是说,科学技术成了一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这影响到社会的组织原则;
第二,一种准政治的工资结构,反映了阶级妥协,并使非政治性的阶级关系被搁置;
第三,对政治系统合法化的日益增长的要求刺激了各种以使用价值定向的要求,因而就必须有新的意识形态来为政治系统的合法化辩护。正是生产关系所产生的这些新变化,使晚期资本主义产生了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在哈贝马斯看来,晚期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与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危机采取了新的形式。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是生产过剩危机,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表现为危机——停滞——恢复——繁荣——危机的循环;而在晚期资本主义中,这种生产过剩的周期性危机不可能再出现。尽管这时的危机也是一种产出危机,但问题出在可消费价值的分配上,危机的形式则表现为:持续的通货膨胀,政府的财政赤字,连续不断的生产停滞以及公共贫穷与私人财富的日益增长的不平等。
二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发生了转移,即从经济系统转移到社会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而且与后两个系统的危机相比,经济危机已不再是主要的危机形式。
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基本上持否定的态度。他认为,马克思的危机理论主要是关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理论,已不适应于当代或晚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危机趋势的分析,也就是说,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已经过时了。这是他在《合法化危机》和其他著作中反复强调的一点。他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危机已不再主要在经济系统中出现,而是转移到政治和文化系统,主要的危机形式不是经济危机,而是合法化及动因危机,即使尚未转移的经济系统的危机,也不再是马克思所论述的那种危机形式,而是以新的形式出现。因此,哈贝马斯要用他自己的危机理论特别是合法化危机的理论来取代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实现危机理论的“现代化”。在这里,我们不必去全面论证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在当代的适应性问题,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足以说明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的强大生命力,那就是哈贝马斯为了批判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修正主义观点,论证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危机仍未消失时,不时地偷运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价值规律及阶级关系等方面的观点来说明问题。
哈贝马斯的危机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相距甚远或背道而驰的。这一理论的方法论及理论根据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而是马克斯·韦伯的社会政治理论。他明确承认他的危机理论以韦伯的观点作为主要依据,在《合法化危机》一书的第三章中还专门讨论了他的危机理论与韦伯的社会政治理论的关系。哈贝马斯的许多概念和观点直接取之于韦伯的著作,他关于“合法化”、“合理性”的概念,关于合法化问题在当代社会的中心地位,合法化的论证方式等观点都是从韦伯那里承袭下来的。日益离开马克思主义而借助于韦伯的理论乃是哈贝马斯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的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特点。
哈贝马斯的危机理论的非马克思主义性质还表现在于:他主要是从改良主义的立场来看待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趋势的。尽管他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危机趋势作了全面的揭露和分析,但是他的分析批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推翻或改变资本主义制度,而是从维护整个制度的目的出发,分析危机的病根,寻找解救良方,揭露矛盾和危机,是为了寻求摆脱这些矛盾和危机的对策,提出改良主义的建议。因此,正如有些前苏联学者所指出的,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把自由主义的人道主义的批判理论的主要成分与资产阶级社会的稳定以及充分发展“合法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目标结合起来。显然,哈贝马斯的这种改良主义立场与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特别是马尔库塞的激进批判立场相比,大大地后退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