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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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有两个特点:
1.法定的权威性。据《宪法》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首脑,才能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军事机关经常使用的“命令”,是军事文书,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
一般来说,各级地方政府较少使用这种公文,国家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才比较经常使用命令(令)。
虽然命令(令)本身不是法律、法规,但有些公布重大行政措施或发布行政法规的命令(令),对措施或法规生效的日期、施行范围的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2.执行的强制性。命令(令)是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对重要的行政工作进行决策性指挥的工具,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命令一旦发布,不管下级机关是否同意,有什么意见,有什么困难,都必须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令出必行,违反命令或抗拒执行命令,将受到处罚。
1.任免令。用于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
2.公布令(发布令)。用于公布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
3.行政令。主要用于公布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4.嘉奖令。用于表彰有功人员和先进单位、集体。
命令(令)一般由标题、编号、正文、签署和日期四个部分组成。
1.标题。命令(令)的标题有两种写法:
一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三个要项齐全。行政令、嘉奖令的标题都用这种写法。
二是发文机关(或机关首长)+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这种写法多适用于任免令和公布令。
2.编号。命令(令)的编号有两种:
一是标题三个要项齐全,编号用发文字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其编号是“中发[1987]××号”。这是国务院1987年发文的顺序号,如例文5编号。
二是标题只有两个要项,用于个人名义签署的命令。编号用流水号,即从该领导人任职时开始编排,至任职期满为止,下届新领导人任职后又重新编号,如例文1、例文2。
3.正文。命令(令)的种类不同,正文的写法也有所不同。
(1)任免令的正文一般包括任免的依据、被任免者的姓名及所任免的职务,是命令中结构最简单的一种类型。
(2)公布令的正文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所公布的法规名称及其依据;二是施行的日期。至于法规的全文,则多数作为公布令的附件。
(3)行政令的正文一般由发令原由、命令内容和执行的要求三部分组成。原由部分主要是说明发布该命令(令)的原因、目的和依据。这部分写完后,一般要用过渡语来衔接下文。例如:“为此,发布命令如下”、“为此,现发布如下命令”、“为……特命令”等。命令事项是正文的主体部分,一般都分条列项。要求内容陈述得当,条理清晰,语言简洁,用词准确,语气肯定,绝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执行要求是正文的结尾部分,主要说明执行的办法、措施等。
(4)嘉奖令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括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及简要评价,这也是发文的依据和目的。第二部分写命令事项。这部分是嘉奖令的主体,写明对有功人员嘉奖的办法,要求用语准确,文字简洁,叙述条理清楚。第三部分是结尾,提出希望和号召。
4.命令(令)的签署和日期。命令(令)有签署领导机关名称的,也有签署领导人姓名的。凡签署领导人姓名者,必须标明该领导人职务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朱基”。署名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发布命令(令)的年、月、日,写在签署的下面;也有的命令(令),在标题下注明发布时间。
命令(令)的范本[1]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国务院(章)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
析评:
这是一篇行政令。正文分为3个部分,第1段为命令原由,第2段~第5段为命令内容,第6段为执行要求。这篇行政令文字简明准确,但第1段中《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写法,属于国家计量局混淆文种,应删去“报告”二字。《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请示报告”文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嘉奖令 (1982年8月12日) 国发[1982]××号 中国民航兰州管理局第八飞行大队杨继海机组,1982年7月25日驾驶民航伊尔十八220号机执行西安至上海2505航班任务,在飞临上海附近上空时,机上五名歹徒突然采用暴力手段劫持飞机。杨继海机组怀着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保证旅客安全的责任感,临危不惧,坚定沉着,配合有方,在地面正确指挥和机上旅客的协助下,与歹徒进行了机智勇敢的搏斗,终于战胜歹徒,飞机载着全部中外旅客在上海虹桥机场安全着陆。他们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驻军的配合下,粉碎了一起劫机的严重事件,谱写了我国民航反劫机的一曲胜利凯歌。 杨继海机组的英雄事迹,体现了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坚定立场,体现了他们为确保旅客安全,为维护祖国声誉而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革命英雄主义高尚品德。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争了光。 为了表彰这一英雄事迹,国务院决定授予杨继海机组中国民航英雄机组的称号。给机长杨继海记特等功一次,授予反劫机英雄称号;给副驾驶阎文华、机械员刘兆贤、报务员苗学仁、领航员黄振江、乘务分队长许克敏各记特等功一次;给乘务员盖生兰、贾志梅各记大功一次;给杨继海机组八位同志各晋升一级工资,并分别给予奖金奖励。 国务院号召民航全体空勤人员和广大职工向英雄的杨继海机组学习,兢兢业业,戒骄戒躁,提高警惕,做好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服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
析评:
这是一篇嘉奖令。正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段和第2段,第1段概括介绍被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第2段主要写对嘉奖事迹的评价,即例文中的两个“体现”。第1段和第2段可看做是颁发嘉奖令的原因。第3段为嘉奖决定。第4段为国务院的号召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