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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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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命令(令)

  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命令(令)的特點

  命令(令)有兩個特點

  1.法定的權威性。據《憲法》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以及縣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首腦,才能發佈命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發佈命令。軍事機關經常使用的“命令”,是軍事文書,不屬於行政機關公文。

  一般來說,各級地方政府較少使用這種公文,國家最高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才比較經常使用命令(令)。

  雖然命令(令)本身不是法律、法規,但有些公佈重大行政措施或發佈行政法規的命令(令),對措施或法規生效的日期、施行範圍的規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2.執行的強制性。命令(令)是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對重要的行政工作進行決策性指揮的工具,帶有明顯的強制性。命令一旦發佈,不管下級機關是否同意,有什麼意見,有什麼困難,都必須無條件地、不折不扣地執行。令出必行,違反命令或抗拒執行命令,將受到處罰。

命令(令)的主要類型

  1.任免令。用於任免國家行政機關的首長。

  2.公佈令(發佈令)。用於公佈重要的行政法規、規章。

  3.行政令。主要用於公佈重大的強制性行政措施。

  4.嘉獎令。用於表彰有功人員和先進單位、集體。

命令(令)的結構和寫法

  命令(令)一般由標題、編號、正文、簽署和日期四個部分組成。

  1.標題。命令(令)的標題有兩種寫法:

  一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三個要項齊全。行政令、嘉獎令的標題都用這種寫法。

  二是發文機關(或機關首長)+文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等。這種寫法多適用於任免令和公佈令。

  2.編號。命令(令)的編號有兩種:

  一是標題三個要項齊全,編號用發文字型大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發行新版人民幣的命令”,其編號是“中發[1987]××號”。這是國務院1987年發文的順序號,如例文5編號。

  二是標題只有兩個要項,用於個人名義簽署的命令。編號用流水號,即從該領導人任職時開始編排,至任職期滿為止,下屆新領導人任職後又重新編號,如例文1、例文2。

  3.正文。命令(令)的種類不同,正文的寫法也有所不同。

  (1)任免令的正文一般包括任免的依據、被任免者的姓名及所任免的職務,是命令中結構最簡單的一種類型。

  (2)公佈令的正文包括兩個內容:一是所公佈的法規名稱及其依據;二是施行的日期。至於法規的全文,則多數作為公佈令的附件。

  (3)行政令的正文一般由發令原由、命令內容和執行的要求三部分組成。原由部分主要是說明發佈該命令(令)的原因、目的和依據。這部分寫完後,一般要用過渡語來銜接下文。例如:“為此,發佈命令如下”、“為此,現發佈如下命令”、“為……特命令”等。命令事項是正文的主體部分,一般都分條列項。要求內容陳述得當,條理清晰,語言簡潔,用詞準確,語氣肯定,絕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執行要求是正文的結尾部分,主要說明執行的辦法、措施等。

  (4)嘉獎令的正文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概括嘉獎對象的主要事跡及簡要評價,這也是發文的依據和目的。第二部分寫命令事項。這部分是嘉獎令的主體,寫明對有功人員嘉獎的辦法,要求用語準確,文字簡潔,敘述條理清楚。第三部分是結尾,提出希望和號召。

  4.命令(令)的簽署和日期。命令(令)有簽署領導機關名稱的,也有簽署領導人姓名的。凡簽署領導人姓名者,必須標明該領導人職務的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朱基”。署名寫在正文的右下方。

  發佈命令(令)的年、月、日,寫在簽署的下麵;也有的命令(令),在標題下註明發佈時間。

命令(令)的範本[1]

行政令

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1959年國務院發佈《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製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以來,全國推廣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我國國民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採用先進的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我國的計量單位。經1984年1月20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國家計量局《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現發佈命令如下:

  一、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附後)。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採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改革方案,另行公佈。

  三、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制定積極穩妥的實施計劃,保證順利完成。

  四、本命令責成國家計量局負責貫徹執行。

  本命令自公佈之日起生效。過去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抵觸的,以本命令為準。

  
國務院(章)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析評:

  這是一篇行政令。正文分為3個部分,第1段為命令原由,第2段~第5段為命令內容,第6段為執行要求。這篇行政令文字簡明準確,但第1段中《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的寫法,屬於國家計量局混淆文種,應刪去“報告”二字。《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沒有“請示報告”文種。

嘉獎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嘉獎令

  (1982年8月12日)
國發[1982]××號

  中國民航蘭州管理局第八飛行大隊楊繼海機組,1982年7月25日駕駛民航伊爾十八220號機執行西安至上海2505航班任務,在飛臨上海附近上空時,機上五名歹徒突然採用暴力手段劫持飛機。楊繼海機組懷著高度的愛國主義精神和保證旅客安全的責任感,臨危不懼,堅定沉著,配合有方,在地面正確指揮和機上旅客的協助下,與歹徒進行了機智勇敢的搏鬥,終於戰勝歹徒,飛機載著全部中外旅客在上海虹橋機場安全著陸。他們在當地人民政府和駐軍的配合下,粉碎了一起劫機的嚴重事件,譜寫了我國民航反劫機的一曲勝利凱歌。

  楊繼海機組的英雄事跡,體現了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的堅定立場,體現了他們為確保旅客安全,為維護祖國聲譽而英勇頑強、不怕犧牲的革命英雄主義高尚品德。他們為國家和人民爭了光。

  為了表彰這一英雄事跡,國務院決定授予楊繼海機組中國民航英雄機組的稱號。給機長楊繼海記特等功一次,授予反劫機英雄稱號;給副駕駛閻文華、機械員劉兆賢、報務員苗學仁、領航員黃振江、乘務分隊長許克敏各記特等功一次;給乘務員蓋生蘭、賈志梅各記大功一次;給楊繼海機組八位同志各晉升一級工資,並分別給予獎金獎勵。

  國務院號召民航全體空勤人員和廣大職工向英雄的楊繼海機組學習,兢兢業業,戒驕戒躁,提高警惕,做好工作,確保飛行安全,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服務,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析評:

  這是一篇嘉獎令。正文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第1段和第2段,第1段概括介紹被嘉獎對象的主要事跡,第2段主要寫對嘉獎事跡的評價,即例文中的兩個“體現”。第1段和第2段可看做是頒發嘉獎令的原因。第3段為嘉獎決定。第4段為國務院的號召和希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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