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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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价格(double-track pric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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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双轨制指的是对同值的标的物实行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一种是计划的垄断性定价,另一种是市场定价。在中国一般系指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这是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的特殊产物。
我国已经经历了两次价格双轨制向的单轨制的转变,第一次是生产资料,第二次是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牌价),第三次就是现在面临的资本市场的价格双轨制--非流通股的场外转让价格与流通股的市场价格的并轨,也即非流通股在统一的市场上实现全流通。
价格双轨制是指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一种特殊的价格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物资分配体制以行政区划为界,以行政指令为手段,通过层层申请、层层分配,并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限制地订货,价格完全由国家有关部门控制,结果是企业被管死,产品“多年一贯制”,物资和资金周转缓慢,各种浪费严重。从1985年开始,国家允许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企业自销部分产品,其价格由市场决定。这样就产生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按国家规定价格统一调拨,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的价格根据市场所决定的双轨制。
价格双轨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消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实现中国价格模式转换的一种很好的过渡形式。它开辟了在紧张经济环境里进行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道路,推动了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把市场机制逐步引入了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生产与交换中,促进了主要工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在经济过热,供求矛盾尖锐、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高低悬殊的时候,某些不法之徒,大搞权钱交易,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时而将平价的商品转为市场出售,时而又将市场的商品变为平价商品,通过这种“评转议”或“议转平”,从中渔利,大发其财,成为暴发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价格双轨制正在逐渐缩小,直至消失。
同一商品中国家统一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因同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运行机制而形成。主要涉及粮食价格及生产资料价格。粮食收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后,国家规定“倒三七”比例价格收购,属于国家定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农民和粮食部门协商制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价格双轨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即同一城市、同种工业生产资料同时存在计划内、计划外两种价格的状态,国家计划任务内的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牌价,超计划生产部分和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实行市场价格。这是经济体制转换时期新旧体制并存的反映。
指出双轨制价格的产生,并非主观决策的失误,而是改革过程中必须接受的现实,是无法回避的选择。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我国是一个资源约束型的国家,不仅总量短缺,而且结构短缺更为严重,全面放开价格是不可能的。同时,也不可能寄希望于实行某些政策,就能在短期内解决长期积累起来的总量和结构矛盾,创造出一个全面放开价格的条件。而在价格扭曲的条件下,市场配置资源不可能是最佳,甚至产生逆调节。正是这种放统两难的局面,决定了我们只能实行双轨制价格,寄希望于通过两种价格撞击反射,交叉推进,最后达到理顺价格关系。
第二,双轨价格产生还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选择有关。我国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继之实行利改税以及财政分灶吃饭,从而形成了既定的利益格局,这在客观上强化了价格机制的功能,扭曲的价格信号造成错误的资源导向。但是,要大面积的调整生产资料价格,又受到由于强化利益刺激所形成的既定利益关系的牵制,因而实行双轨制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
实行双轨制价格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价格剧烈变化引起的利益过大调整的震荡,减少改革的风险。一方面靠计划轨稳住大局,保证经济有序地稳定发展;另一方面,靠市场轨的调节作用,引导资源流向,刺激短线生产,缓解供求矛盾。实践证明,双轨制价格相对于旧体制来说,是代表着活力,代表着进步,在一定的时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谢谢指正,原文已修改,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