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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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结算是指出口商根据国外进口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保证书,按照其条款规定将出口单据送交国内银行,由银行办理审单议付,并向国外银行收取外汇后向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结算的过程 [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有受理信用证的核算、审单议付的核算和出口收汇与结汇的核算三个核算过程。
1.受理信用证
受理信用证的业务核算包括信用证的审核、通知与记录,信用证的修改转让、退证核销和信用证项下的业务核算。
银行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应严格审查其开证行资信与来证金额是否相称,信用证有无歧视内容,规定的条款是否符合本国对外政策,收汇是否安全等。在保障出口与收汇的前提下,对信用证中的不利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对来证经过审证并核对印鉴,认可受理后,当即编列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办理信用证通知手续,将正本信用证及时通知出口商备货出运。然后根据信用证留底联缮打“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记录卡”进行表外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收到国外开证银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要求修改金额,或信用证受益人因故申请将信用证的金额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其他口岸时,应办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和转让手续,其增减的金额通过“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核算。增加信用证金额时记收入栏;减少金额或转出信用证时用红字记人收入栏以冲销原证金额。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开证后要求撤销尚未逾期的信用证,必须经过受益人同意,才能办理退证手续,只有当信用证逾期而又未办理手续的,方可自动注销。退证和注销也用红字记“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收入栏,以冲销原证金额。如国外开证行预先汇入信用证项下全部或部分押金,授权国内议付行在议付单据时予以抵扣,应在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凭证上做好记录,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进行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存入保证金 外币
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将信用证保证款项由“存入保证金”科目转出办理结汇。如有未用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要求办理退汇。
2.审单议付的核算
出口商接到出IU方银行通知已来信用证后,经核对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误后,即备货出运,并将信用证及有关单据在其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出口方银行议付(即交单议付)。出口方银行(议付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全套单据和汇票后,经审核与信用证“单证相符”,审单后,在信用证上批注议付日期、编列顺序号,并缮打“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随同全套单据寄往国外银行收取货款及有关费用。若出VI商要求融通资金,议付行可承做出El押汇。
“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是银行出口收汇索偿的证书,是出口收汇和结汇的主要核算凭证。在缮打时,要求内容完整、索汇指示明确,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议付行议付寄单后,即表现为对国外银行拥有收款的权益(或有资产),同时对出口公司也承担了付款的责任(或有负债),应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代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同时,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外币
出口议付的收汇款,如一份信用证规定部分为即期和部分为远期收款的应分别核算。对远期信用证的索汇联,应根据邮程长短提前寄给偿付行或付款行索汇,以便能按时收汇。如信用证规定部分货款以托收方式结算或出El超装部分以托收方式索偿时,均需在出口议付寄单通知书上分别注明信用证议付金额及托收金额,并缮制通知书两份或另行缮制出口托收委托书,以便按照信用证议付金额及托收金额分别核算。
3.出口结汇的核算
出口收汇是指议付行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取外汇。收汇时双方办理转账手续,议付行借记(或通过总行借记)开证行账户。出LI结汇是指议付行在议付单据或代为收妥出口托收货款后,银行按规定的汇买价买人收到的外汇,以相应的人民币结付出口商。结汇时,议付行通过“外汇买卖”科目,以人民币贷给出口商。通常,议付行是在向开证行收妥外汇后,同时办理出口收汇与出口结汇转账手续。
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方式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我行在境外联行或代理行所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收汇,主要有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远期信用证到期结汇三种形式;另一类是通过境外联行或代理行在我总行开立的国内外汇或外汇人民币账户收汇,主要有我行验单主动借记、单到国外授权借记和远期信用证到期结汇三种形式。收妥结汇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议付手续费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同时核销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El款项 外币
贷:应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出口信用证结算流程 [2]
(一)审核信用证
出口方收到进口方申请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必须核对印鉴和密押,以鉴别来证的表面真实性。同时,银行与出口商双方应分工合作,既要共同认真审核信用证内容,又要对审核重点各有所侧重。银行应侧重于议讨、收汇方面,如对开证行、偿讨行或保兑行的资信、态度和作风的审查以及对付款办法、使用货币、汇率、利率等条款的审核;出口商外贸跟单员应侧重于交货、履约方面,如对货运单据、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运期等条款进行审查,并特别要与有关的合同函电进行核对,以确保货物如期出运与安全收汇。审核信用证时,除参照“第四章第三节”有关内容审核外,还必须对信用证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来证背景
来证背景主要是对来证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进行了解,审核是否加具保兑或由偿付银行确认偿付等内容:如开证行是资信欠佳的银行,则应要求由另一银行加以保兑;如其资力与来证金额不相适应,应要求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 Clause);如无保证付款的文旬或索汇方式和索偿路线欠妥应不予接受。
2.信用证的类型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如信用证上未注明可撤销,则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我国出口要求国外来证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要注明“Irrevocable”字样。
3.有效期、议付地点和交单期限
信用证上必须规定有效期,否则必须要求开证行予以明确:信用证上的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问隔(一般是j5天),以便在货物装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制单、交单工作。如未具体规定运输单据签发日期若干天内交单,根据UCP600第43条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Bank will not accept documents presented to them later than 21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当然,也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如来证规定在国外到期,应当提出修改为在国内到期,否则,须提前交单,留出单据寄达议付地的邮程时间,但仍有单据不能及时寄到的风险。
4.装运条款(1)日期。信用证的装运期一般应有“Latest(最迟)、Not later than(不迟于)、Until(截至……),Before(在……之前)”等字样以便发货人有一定的时间装运,如“shipment date A-pril 30th,2006”,这种具体日期的句子应要求修改,因为装船签单日期下可能正好与此吻合。
(2)分批装运和转船。
①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和可否转船的,应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船。
②若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期支付及/或装运,而其中有一期的数量未按期出运的,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不能再发运,要等待买方同意并通过开证行发出修改书后才能发运。
③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根据不同贸易术语加以审核。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指定某个等级的船或限装15年以上的船龄的船或限装公会班轮(Conference Line Vessel),一般不应接受,应要求修改。
5.保险
目前,我国进出口货物一般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凭FOB、CFR条件成交时,应于货物出运时由卖方出具保险声明(Declaration of Insurance)通知买方保险。
如来证规定要求提供投保声明的回执办理结汇时,应理解为国外保险公司对我保险通知的确认书,它需要在保险通知书发出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从国外寄回,把它作为结汇单证之一,将影响及时结汇,对我方很不利,此种条款不宜接受,应修改为船舶公司的保险通知书副本。
6.币值和金额
首先,要核对来证币值与合同是否一致;
其次,要核对来证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如有佣金或折扣,还应核对是按减除佣金或折扣后的净值开证,还是按不扣佣金或折扣的毛值开证。另外,有的国家开出的信用证,订明部分金额以信用证付款,余额以无证托收付款。这种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的信用证,,其信用证金额仅是部分的金额,如是全部货款的70%,其余的30%就属于托收业务,但这种信用证应订明:30%货款付讫后,银行方可放单(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only after payment of the balance30%)。
7.来证所需的各种单据
对来证所需的各种单据应审核有关文字,查看有无特殊要求,我方能否办理。
8.货物的描述
来证的品名、货号、规格、包装和合同号码必须与合同一致,应逐条逐字审核。如有错误,都应提出修改。
9.银行费用
银行费用一般包括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议付费、修改费、邮费等。这些费用大约占货款总值的0.25%—0.3%。该费用一般认为由开证申请人支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受益人负担,可以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为由受益人负担。
10.特殊条款
对信用证的特别条款或补充内容,要多加注意,以免发生差错,如信用证的提单条款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只要求全套,而不规定份数,但在该信用证的特别条款规定“Two signed original B/L must be forwarded to us in the first mailand the third signed original copy to be forwarded in the second mail”,如不注意就可能按一般惯例只提供两份正本。
(二)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在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后,在审核信用证时,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要求。修改信用证,既应持慎重态度,又应对一些问题权衡轻Z船纺织服装外贸跟单重、灵活掌握e信用证的修改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信用证修改书必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方为有效。
(2)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尽量避免多次改证。如果修改通知书涉及两处以上的条款,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即不能只接受部分修改内容。
(3)只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都同意,修改才有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修改,则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条款为准。
(4)受益人必须在收到通知银行的“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办理装运事宜,绝不可仅凭买方通知“证已改妥”或其他类似的通知就发货装船。
(5)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担。国内银行按修改次数计算修改费用,不按信用证金额的大小计算。
(三)投保、报关、出运、制单
在货物托运以后,受益人应按信用证的各项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使单据从格式到内容合乎规范,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地制作各种单据。因为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只凭单据付款,而不问货物如何,所以即使实际所交货物同信用证及合同的要求一致,但如果单据所列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银行仍可拒付;反之,若货物与信用证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只要单据所列与信用证一致,银行仍将付款。至于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争议,纯属买卖双方事务,银行不予介入。因此,出口公司外贸跟单员必须完整、准确地制作各种单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以确保安全迅速收汇。
在实际业务中,外贸跟单员制单一般是按以下的程序来操作的:
核:首先应将货物的原始资料,如出仓单或装箱单等与信用证或合同核对,查清证、货是否相符。
算:单据有很多数据需要计算,如发票金额、佣金、保险金额、海关发票、运费及FOB价、货物的尺码、毛重、净重等,都必须在制单前算好。
配:根据信用证要求把本批出口货物所需的各种单据的空白格式按需要的份数(包括送交银行结汇所需的份数、留底及其他所需要的份数)逐一配妥备用。
制:制单可以先从发票着手,因为发票是一切单据的中心,发票制妥后,再参照其内容缮制其他单据。
审:单据制好后,制单人员应自审,如有差错应立即更正,再将单据交有关人员进一步审核。
出口单证一般以发票、装箱单为基础单据。发票制妥后就可缮制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单据。
(四)审单
在跟单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必须严格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各项单据,看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这就是银行对单据必须执行的“严格符合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lice)”,即所谓的“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的内容亦要相互一致。
各种单据的内容千变万化,但审单有其基本原则,单据的基本项目分述如下。
1.汇票
(1)大、小写金额及货币名称必须一致。
(2)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3)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4)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出票人印章或签字。
2.商业发票
(1)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抬头人”一般应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签署人必须是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的签发单位必须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3)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或类似字样的,可允许增减10%。
(5)包装、重量和尺码。在发票中应列明商品的包装、毛重、净重及尺码,这些数据是运输环节订舱配船的依据,必须准确无误。
3.海运提单
(1)必须是清洁已装船提单(Cleanon Board B/L),以表明货物已经装船。
(2)航运路线、装货港、卸货港、提单日期、抬头(或收货人)或被通知人等均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3)提单上必须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字样,并符合信用证规定。
(4)送交银行的提单应有船舶公司签字,凡须背书者,背书不能遗漏。
(5)交到银行的日期应在提单日期后的21天以内或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
(6)交到银行的提单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单(Full set of Original B/L),交来的张数应与提单上注明的张数一致(一般为三份),并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如信用证要求提供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B/L),也应照交。
(7)在运输单据中关于货物的描述与商业发票的要求不同,根据UCP600的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即主要的商品名称,如茶叶、棉花,不需要详列具体规格。
4.保险单据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名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如未规定,通常以出口商名义投保,然后再做成空白背书。
(2)保险金额(Insured Value)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通常为发票金额的110%。
(3)保险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上的装船日期。
(4)保险单应载明赔偿时的支取地点,支取代理行和支付的货币(一般为保险币种)。如信用证未规定,则货物运抵之目的地为支取地点。
(5)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否则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和暂保单(Cover Note)不得代替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但保险单可以代替保险证明书。其他单据如产地证、检验证书、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等一般应与信用证有关条款核对,然后再与发票核对其共有项目是否一致。
(五)交单结汇
1.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过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的不同汇付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的要求有三条:第一是备齐单据,所谓“备齐”有两个含义,其一是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都备齐,其二是每种单据的份数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第二是内容正确,即单据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致;第三是提交及时,既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也不能超过运输单据签发13期后21天。
2.结汇
结汇是指出口商将所收取的外汇按照银行牌价卖给国家外汇银行。目前,我国银行所采用的出口结汇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出口押汇。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经议付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品,在按票据金额扣除利息后,将余额垫付给受益人的议付方式。但银行买人光票(一般只买入支票及银行汇票)与买人跟单汇票(包括无汇票的全套单据)的业务处理却不一样。买人光票时,银行扣除利息并付款后,即使收款天数超过预定的计息天数,也不再要求收款人补利息。但在买入跟单票据时,却可向收益人追补超过预定贴现天数的利息。
出口单据叙做押汇,议付银行仍保留汇票或发票金额的追索权,如开证银行拒付,议付银行将会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款。议付银行与出口商之间在叙做押汇时一般都由出口商提供“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之类的书面文件。对垫付款项的追索往往作了有利于银行的规定。
①计息天数。从理论上讲,即期单据的计息天数是邮程加开证行处理单据的工作日。目前中国的银行是根据各个地区的平均收汇大数制订各地区的计息天数的。凡远期单据,如属出票后一定时期付款或运输单据签发日后一定时期付款的,其计息天数就按议付日至到期日计算;如属见票后一定时期付款的,则按一定时期的天数加上即期计息的天数(即邮程加开证行处理单据的工作日)计息。
②利率。目前对美元、英镑、日元等货币均参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计息。港元则以中国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计息。其他货币均采用设定的固定利率。
③收息货币。考虑到国内出口商的具体情况,目前中国银行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息一般以人民币计收,一般不直接以外币扣息而是将外汇全数付给受益人,再向其收取人民币押汇息。
以上为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此外,中国银行也办理无证托收的押汇业务,但只限于进口商资信良好、进口商外汇情况较好的业务,而且扣息天数要比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多一些。
(2)定期结汇。这是银行收单后,过一定天数向受益人付款的方式。由于规定的天数就是押汇的计息天数,对受益人来说融资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对于资金宽裕的受益人来说,可免除计息和扣息的问题。
(3)收妥结汇。收妥结汇是当出口地银行在收到货款贷记其账户的通知时向受益人付款的方式。目前中国银行对可用电报索汇的信用证业务都以这个方法向受益人付款。此外,对单证不符的单据及大部分的托收业务,中国银行均作收妥结汇。
3.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1)表提又称表盖提出,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则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通常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如担保日后遭到开证行拒付,则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为受益人议付货款,因此,这种做法也称“凭保议付”。表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情况并不严重,或虽然是实质性不符,但事先已经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确认可以接受。
(2)电提又称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寄出。电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用电提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若获同意,则可以立即寄单收汇;若不获同意,则受益人可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处理。
(3)跟单托收。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或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的意见,信用证就会彻底失效。出口企业只能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
无论是采用表提、电提,还是跟单托收方式,信用证受益人都失去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做的付款保证,从而使出口收汇从银行信用变成商业信用。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外汇管理局为出口企业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H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单”,并将“出ISl退税专用联”等凭证退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六)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企业财务账册做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应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出H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销售发票、购货发票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收缴款书等单据,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如属于委托代理出口,委托方在申办退税时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代理出口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须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注明“收汇已核销”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