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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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或者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农地承包方自愿联合起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土地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专业的土地经营者统一支配土地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民分享土地股权收益的经营制度。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一种以价值形态的股份代替实物形态的土地进行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因而又是一种土地流转、配置制度的探索。农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依然拥有家庭联产承包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化,在农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了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1]
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全国各地被广泛应用并不断发展着,其具体形式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因地而异,然而它们在成长中呈现出了鲜明的共同特征。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
中央明确表示,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股份合作形式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框架下进行的,它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建立起的合理、灵活、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发展了农村二、三产业,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土地资源真正的优化配置。
2.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手中的土地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完全根据农民意愿作价入股到合作化组织中,这意味着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性要素,而且可以是一种财产性要素。土地股份制的推行,使农民的土地转变为农业产业资本,农民由此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农民入股合作组织,一方面保证了农民“离土不弃土”,解除了其务工的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另一方面,农民享有股红分配的权益,增加了其收益来源,让农民拥有了根本的福利保障。
3.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
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将集中起来的土地统一处置、规划、管理、经营等,有效地调解了农地供求平衡,推进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专业化生产及农业一体化服务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它还建立起包含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农村企业管理体系和经营系统,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实现了农民和企业双赢的目标。
4.农民合作组织运作规范化
从2005年3月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农地流转,到200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组织合法地位的确立,再到2008年9月山东枣庄成立全国第一家土地抵使用产权交易所,首批农民获得土地使用产权证,再到2009年3月浙江省全国首张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营业执照的诞生,以及全国首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都在使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化,使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入市场化经营渠道。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2]
在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中,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股份合作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农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及资产的股份化过程一般都依照如下思路:
1.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在价格已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为依据;在土地价格初步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和当地土地纯收益为依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在土地价格尚未明朗化的地方,以各类土地的农业纯收人为依据。其二是通过土地不作价的方式,即按土地的实物形态。通过对集体土地重新测量,由村民委员会或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价折股。
2.设置股权。农地股份合作制下,通过股权设置,形成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存的基本股权结构。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人股形成,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持有者为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其股份所得红利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对于个人股份的确认,比较典型的方案是由三种股权,即基本股、承包权股和贡献股。基本股以一定时问户口所在地为标准,固定若干年,期满后随人口增减而调整,所占的比例最低;承包权股,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来确定;贡献股,根据农民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来定。许多地方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新增人口实行配售股,一来解决了因人口变动而引起的频繁的股权调整,二来解决了新增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过程中,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不一,各自然村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土地价值进行股份化,或分设集体股和社员股,或只设社员股,按公平兼顾贡献原则分到社员个人,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
3.产权界定。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或者专业队投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社员享有的股权不能流转,只能分红。
4.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在承包经营后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的工资收入。按股分红指农户依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在集体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后参与股份分红或与集体一起分红,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按股分配通常又分为按股取息和按股分红两种,现金股按股取息,土地股或劳动积累股按股分红。
5.组织管理。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作为股份持有者不仅要行使收益权,还要行使监督权,因此,在组织机构上,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定期召开,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选举或罢免董事和监事,决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主要人事安排等。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领导决策和管理机构,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审查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任免经理等。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模式[2]
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环渤海等地带的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一、二产业极其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使得土地股份合作制得以顺利发展。
1.南海模式。它把市场经济引入到农村管理,在合作制中加入了股份制的要素,以股份制来稳定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通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农村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南海市在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进程中,以原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坚持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真正体现集体资产共同占有,采用以点带面的方式,稳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南海模式的主要做法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集体土地和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的资产条件选择不同的折价形式。土地折价形式包括以政府规定的征地价进行折价、以土地的经营效益进行折价以及按配股需要的数量折价三种。在固定资产折价过程中,对于账面能全面反映的以资产的净值折价,对于账面不能反映的以财产的现值折价;其次,根据每个农民不同的情况,采用因素配股法、两级配股法、综合因素配股法分别配置股权。最后,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股份形式。包括社区组织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南海市的农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打破了集体利益分配的平均主义,实现了农村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基地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形成了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体制。
2.温岭模式。它通过清产核资、界定股东、设置股权、股份量化、健全组织、股权管理和股份分红七个步骤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是对全村的集体土地或全部集体资产进行丈量登记,清查核实,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村清产核资小组进行民主评估,确定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或集体资产的现行价值;界定股东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对象为依据,界定股东资格;设置股权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公司设置的承包土地股以及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公司设置的集体股、个人股和机动股;股份量化是根据农户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面积,按照公司章程,量化折成股份,并核发股权证书予以确认;健全组织包括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工作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在股权管理中,股权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股份分红指农民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终盈余分红。温岭模式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种新方式,开辟了保障农户承包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新途径;通过民主管理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启动了土地有序流转,实现了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
3.上海模式。它又称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给集体(村小组或村集体),然后由集体再入股到乡(镇)或更高级的特定组织,由这个特定组织运作入股土地并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再将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入股的农民。具体做法是:首先,集体内部的农民将承包土地入股给其所属的村(组)集体;其次,村(组)集体将农民入股的土地连同未发包到户的机动地打包以后,以集体名义入股到更高级的经济组织;第三,特定的经济组织将集体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整理,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推向市场,形成一级农村地产市场;第四,土地经过r级地产市场到使用者手中,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者可以再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有偿流转;最后,土地的使用者按照合同规定将收益分配给特定组织,特定组织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将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入股的农民。上海的农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土地的有效流转,在最终土地使用者统一规划的引导下,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向规划住宅小区集中、工商业向非农产业区集中,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同时将土地收益投资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了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4.苏州模式。它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合理设置股权,制定章程,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的一种创新。
苏州模式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讲清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对于农民以纯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对于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一般要作价折股,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三是制定章程,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是健全组织结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农地股份制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区别[3]
农地股份制与现已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承包方式方面是相同的,两者均是农用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的经营模式。但是,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是产权清晰程度不同。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产权主体不清,而农地股份制则把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界定为社区农民个体的叠加,并将农民个体的所有权明确为股权。所有权主体和产权界区均实现了明晰化。
二是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家庭联产承包制是集中所有权下的按人均承包,土地经营规模小而分散;农地股份制是分散所有权下的集中承包,土地经营规模将扩大,相应地土地承包户将减少。
三是土地经营机制不同。农地股份制将通过竞争机制选择经营农产,家庭联产承包制按人或按人劳比例平均分配土地。
四是土地经营代价不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土地使用是无偿的,而农地股份制则是有偿的,承包经营户必须向土地股权人交纳地租,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业产业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相比,农地股份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这一制度改革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强化了土地承包权。在此基础上,农户对土地进行联合承包经营,这样既可以保持农民的家庭经营,又可以使农户自愿所组成的股份制合作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使农户能通过合作化大规模生产和经营而获得利润返还,大幅度增加收入。同时,它们还可以让更多的农民在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同时,稳定地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收益,既能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又可以解除农民离土、离乡的后顾之忧,把农民由一个被捆在土地上的人,变成了自由之身的股东。当然,考虑到我国农民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应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状况,还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制,稳定土地承包期。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以促进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适时推进农地股份制度的发展,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之路;而在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则要大力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种植大户集中,推动农地股份制的迅速发展,以适应农村生产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