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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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是指公务员在担任本职工作外,还兼任其他职务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公务员兼职违背了一人一职的原则,因此,《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禁止公务员兼职,是多数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的共同规定(如德国《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职工作: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兼职会与公务员的义务发生矛盾;兼职从事的工作是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处理或将会处理的事务;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职会严重限制将来对公务员的任用;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这些规定一般并不禁止公务员从事学术性、公益性的兼职,但严格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担任兼职。[1]
公务员兼职的条件[2]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职位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判断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该职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职责和任务是否明确。二是该职位的工作与其他职位工作是否有交叉、重复。三是该职位的工作量是否适当。如果一个职位的工作量超过一个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负荷,说明该职位的工作任务太重。反之,说明该职位工作不饱满。所以,合理的职位安排,将使在某一职位上的公务员,要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任务,应是满负荷的。
因此,对于公务员,原则上是要求一人一职。一人一职,保证公务员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一人多职就会出现多重职务关系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当然,原则上要求一人一职,并不完全排除公务员兼职的情况。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允许公务员兼职。
在机关外兼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本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兼职;二是在本机关外的非国家机关兼职。在非国家机关中兼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一些学校、科研单位兼职;二是在一些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对在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情形,我国《公务员法》是明确予以禁止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活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兼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得到有关机关批准。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务员的主管稚门和任免机关。实践中,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任免机关批准。第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对兼职报酬可以作广义的理解。
公务员兼职的具体规定[1]
我国《公务员法》肯定了公务员的有些兼职是客观需要的,如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担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如总理担任全国防汛抗早总指挥部的负责人);有些兼职是自身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如财政局的副局长兼任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员;组织部副部长兼任人事厅(局)长等]。在逐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个别公务员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的情况还会存在。但是,对于公务员在机关外的兼职,《公务员法》的规定也是十分慎重的,即一般不允许兼职,对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应该经有关机关批准,以加强对公务员兼职的监督,而且要求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从而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这里需要指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部兼职未做限制。主要考虑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目前机关中高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现象大量存在,从实践效果来看,这是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解决干部待遇问题,激励干部努力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各方面都应给予认可。二是制定《公务员法》确立了分类管理的思路,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设计,将出现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兼任领导职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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