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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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计划管理(Management of Credit P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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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贷计划管理,指的是中央银行通过信贷计划的分层次编制和管理,以此控制社会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一种管理方法。
信贷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解放以来一直存在着国家对银行的信贷计划管理,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适应各时期管理体制的不同特点,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曾经实行过的有统收统支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以及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中央银行统一编制和管理;第二层次是人民银行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编制和管理;第三层次是专业银行信贷计划,由各专业银行编制和管理。
1953年,随着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的实施,薛城人民银行按照“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编制全区信贷收支计划,将存款金额上缴总行,贷款额度由总行审批。薛城正式建立起综合信贷计划制度。
1956年,薛城人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区信贷计划实行了年度最高余额和年末余额控制的办法,扩大了地方信贷计划权限。1958年,根据存款分成的办法,薛城银行系统将部分存款上缴总行,部分留作地方信贷基金。1959年,又按照“存款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全额信贷”管理办法,将区内中央财政、中央企业存款上划总行,其余地方性存款均在辖区内自行调节,扩大了地方性贷款能力。
1963年2月,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实行了高度统一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将信贷计划编制与审批实行主管部门与银行部门“双线管理”,从而迅速消除了全区信贷计划中“信贷不实”的现象。
1979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实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到1980年,薛城区才转入到这种管理体制中去。 1981年,按照总行信贷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全区信贷计划又实行了差额包干管理。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其中,信贷管理体制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一直到1990年底,薛城区信贷管理仍实行这种办法。
1979年实行了“统收统支”或称“统存统贷”的高度集权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1979年至1984年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体制。
1985~1993年,伴随着中央银行体制建立,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演变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1994年改为“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1998年进一步改为“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
1、信贷计划与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2、金融市场发展,金融工具多样化和金融机构自主权的增强致使信贷计划和限额管理的政策效力趋于丧失。
3、信贷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的操作难度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