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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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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企业腐败)

商业贿赂(business Bribery)

目录

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是向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人或单位提供各种好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些单位或个人的帮助,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给付或收受现金有价债券实物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非财产性利益形式。[1]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罪行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 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 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的危害性[2]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商业贿赂盛行的市场中,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采用行贿办法,有些企业则在愤怒和无奈之余,不情愿地选择屈从,从而使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没有公平交易,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

  二是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商业贿赂不同程度地诱发了社会的仇富心理、仇官心理,对社会信用体系和公平正义的破坏是无法估量的。

  三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巨大的浪费。从查处的案件看,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额一般是工程造价的3%-5%,医药购销领域一般是销售额的10%-30%,信用社揽储环节一般是存款额的1%-3%。而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

  四是为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的质量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生存空间。

  五是腐蚀公务人员,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

  六是严重损害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声誉。一系列商业贿赂案件的曝光,使得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和冲击。商业贿赂很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的环境瓶颈。以“朗讯风波"为例,朗讯是美国科技产业公司,2005年4月6日,该公司宣布解雇其中国公司的4名主管人员,包括总裁首席运营官、市场部门主管、财务主管,理由是发现他们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 孙慧娟, 刘明霞. 防范关系营销变质成商业贿赂的问题研究[J]. 鸡西大学学报, 2014(02):83-84+91.
  2. 王振川.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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