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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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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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一般而言,索取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活动时,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资本使用者。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利润归这个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各主体对利润的分割问题。资本所有者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
剩余索取权是一项索取剩余(总收益减去合约报酬)的权力,也就是对资本剩余的索取。简单地说是对利润的索取,即经营者分享利润。在实践中,将剩余索取权分配给经营者的一种做法就是在市场经济国家盛行的让经营者持有股份或分配给经营者期权。这种激励方式的主要机理在于,让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虚拟股东,使经营者与其他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取向完全一致。
杨小凯、黄有光(1993)利用数学模型分析了自给自足索取权结构(A)以及劳动分工要求下的进行组织交易的三种剩余索取权结构,即由产品市场与管理服务市场组成的结构(D)、由产品市场与被雇佣在企业里提供管理服务的劳动市场组成的结构(FY)、由产品市场与在企业里被雇佣来生产产品的劳动市场组成的结构(FX)对交易成本与生产效率的影响,解决了管理者的管理服务直接定价的问题。证明了科斯与张五常的企业理论,与格罗斯曼与哈特(Grossman and Hart 1986)的所有权结构理论的剩余索取权重要性理论相一致。得出结论:非对称剩余索取权结构FX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通过排除由直接定价和交易所带来的最低交易效率来提升劳动分工的作用,达到均衡与帕累托最优。
斯日尼瓦森与凡萨尔科(R.Srinivasan And S.J.Phansalkar 2003)利用组织经济学理论研究了协作企业(Co—Operatives)的剩余索取权设计问题。认为限制索取权退出与转让以及限制清算权的不完全产权并不是协作企业固有的属性,在分割剩余索取权成本很高与对协作企业成员不完全约束的地方,不完全产权具有价值;多元索取基础使得不完全产权更加必要,避免了高额的谈判费用:剩余索取权的让渡可能在具有单一剩余索取权的封闭型协作企业中产生,尤其是大的协作企业个人之间的所有权的让渡并不影响其它的协作成员。
尤金·法玛与迈克尔·詹森(Eugene F.Fama and Michael C.Jensen 1983a)研究了代理问题与剩余索取权问题。他们分析了不同的组织形式所具有的剩余索取权的特征,作为控制不同组织所特有的代理问题的有效方法制度。检验了不同组织形式合约结构的其他有助于组织生存的特征。他们分析了大型非金融组织——股份公开发行公司(open corporation)的普通股的状态依存权、普通股索取权的优势(专用资产的购买、管理专业化、投资决策的市场规则)及代理问题;限制与无限制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特殊形式(专业合伙人、金融互助基金、非营利组织)。最后得出了关于各类组织在生产活动中能够生存下来的剩余索取权条件。尤金·法玛与迈克尔·詹森(1983b)还研究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认为小型、非复杂的组织可以通过将剩余索取权限制在一个或几个决策代理人身上,有效地解决因决策经营与决控制结合而引起的代理问题。其次,他们分析了决策经营、决策控制和剩余风险分担分离条件下有效率的各种条件。再次,他们还分析了各种经济组织的剩余索取权。得出结论:(1)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是受到限制最少的剩余索取权,在资本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最大化财富的市场价值原则的逻辑一目了然。(2)在一个两时期完全确定的世界中,在业主制企业中,业主作为唯一的剩余索取者,作出了与有同样机会集的股份公司相同的投资决策。(3)在一个确定性世界中,其剩余索取权一般集中在重要的决策者和能被重要的决策者接受的外部人手中的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将作出和有相同投资机会的股份公司相同的决策。而剩余索取权受到限制的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采用价值最大化决策原则。
本杰明·克莱因(bengamin Klein 1983)研究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情况下的合约成本与剩余索取权,得出结论:科斯提出的经济组织零交易成本的均衡形式是不确定的,科斯错误地将公司之间与公司内部的交易进行明确的划分,认为公司之间的交易代表了市场合约而公司内部交易代表计划。将所有的组织视为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中的显明与隐含合约组织代表着重要的进步。同样,认为界定组织的主要合约仅仅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也是一种误导。
柏瑞·贝森格和阿瑟·扎德库(Barry D·Baysinger and Asghar Zardkoohi 1986)研究了技术、剩余索取权者与企业控制的关系。该研究的立足点是分析公共事业组织的管制对董事会在企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影响。得出:对雇用的决策管理者的控制是企业治理机制组合的结果;董事会的构成在管制企业与非管制企业是有区别的;在管制企业中无论是内部还是其他大型、复杂的组织机构的高定价的决策管理者的比例小于非管制企业,即管制企业雇用了更高比例的成本较低的非商业性加入的董事成员,其任务是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玛格瑞特·布莱尔(Margaret M·Blair 1995)研究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非股东的公司选民,包括管理者、信用提供者、雇员、顾客、供应商、地方社区)作为股东的问题。认为股东并不是现代企业唯一的剩余索取权者,人力资本投资所产生的价值对企业来说是专用性的,因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股东一样承担剩余风险,应该作为剩余索取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以此来激励雇员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奥利佛·哈特和莫尔(Oliver Hart and Moore 1989)研究了产权与公司的本质,证明了把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集中对称配置给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产权契约具有最优性。哈特(1995)论述了剩余控制权与收入权经常捆绑在一起的理论根据:如果剩余收入权与剩余控制权是分离的,那么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套牢(hold up)问题;如在有些情况中,对资产收益流不可能做出全方面的度量(或证实),剩余收入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甚至行不通;剩余收入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无效率。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以团队生产理论诠释剩余索取权的必要性。当一个团队在一起工作时,一种产品是由团队内若干个成员协同生产出来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行为都将影响其他成员的生产努力,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产品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精确地进行观察和计量,于是就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其间会产生偷懒或搭便车问题,这时就应选择一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监督者的激励来自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但是,要达到每一成员的工作努力最大化,更应依赖于剩余索取权所规定的对等份额,因为,在委托权为一方占有的情况下,给定其他成员的努力水平,他的努力边际生产率与他人的努力正相关,即,一成员的工作努力随他的剩余份额的增加而增加,但这一增加努力工作的愿望会被他人的减少努力工作的愿望所终止。又由于现实中不存在一个使得每一成员的努力同时达到最大值的剩余份额比例,而且任何一方完全占有剩余索取权都不可能是最优的,所以,每一成员所持剩余份额应与他的努力在企业总收益中的重要性正相关。至于谁的重要性更大,从企业契约安排的古典形式起,企业家占有剩余收益并拥有监督权,而工人是代理人,他领取固定工资,并接受监督。原因在于,与生产性行动相比,经营决策对企业收益影响更直接,并且,对经营决策监督更困难、成本更高,因而,企业家(资本家)理应获得较多的剩余份额(张维迎,1996)。
在持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的学者看来,资本对劳动的优势来源于有关经营能力信息的不对称。但是,一旦那些有关经营能力的其他信息可资利用时,资本对劳动的这些优势将会减弱,例如,教育水平就是这样一种信号,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反映一个人的经营能力。的确,在有关能力的相关信息变得很完备时,资本就成为一种纯碎的生产要素并失去对劳动的雇佣优势,资本家也就不再具备委托人身份。
当诺斯把产权边界的范畴扩展为“一种排他性权力”时,“劳动力产权”概念业已宣告了其合法性,也就是说,劳动力产权可界定为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力。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承载者拥有天然的基本生存权,即,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生活资料。同时劳动者在使用自身劳动力时佣有经济权,即,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的排他性行为权。如果所有权是通过分配权的形式得以表现和实现,那么,劳动力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表现为剩余索取权。
克莱因(Klein,et al.1983)和道(Dow 1993)认为企业剩余是“准租金”,就是指那种不会影响现有的对需求者的供给而只是将来影响供给的要素的报酬。青木昌彦(Aoki1984,1988)认为企业剩余是:“准组织租金”抑或“组织租金”。尤金·法玛和迈克尔·詹森(Eugene F.Fama and Michael C.Jensen 1983a)认为企业剩余是企业的不确定的收人流与合同中规定给予代理人的固定报酬的差额,即企业的净现金流量,合约所规定的对净现金流量的所有者为剩余索取者。
郭继强(2004)认为企业剩余是组织剩余,是指企业的总收入(总收益)减去支付给外部所有者的报酬和内部要素所有者的保留收入后的余额。曾爱青、刘智勇(2005)认为企业剩余是企业总收入弥补完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剩余=企业总收入-企业内研究
开发与生产的费用=企业总收入-资产与服务的市场交易成本-要素使用的保值成本。
郑立群、夏庆、吴育华认为可用企业的经济增加值(EVA)构造企业剩余函数。
理想EVA=税后经营净利润-投资总额(债务资本比例×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比例×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的普通股成本)。
史正富(2002)认为企业净剩余是剩余价值中扣除了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耗费后,真正归于产业资本所有者的最终余额即
S=W-(C+V)-RD-MS-GA-IR,其中RD、MS、GA、IR分别为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与安排[1]
从四个角度来思考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和安排:
- 思考之一:谁创造剩余,谁获取剩余。
这是基础层面的制度安排,然后才是与控制权、风险、效率等的对应问题。首先,看谁创造剩余,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企业的剩余显然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结合共同创造的,企业剩余应该有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共同获得。或者说企业剩余是由企业专用性资源所创造的,是“集体产品”,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拥有。无论“资本”还是“劳动”,任何一方独占剩余,对另外一方都是不公平的。其次,企业的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就是能使“剩余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最大对应的机制,最优的安排一定是一个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制。拥有企业控制权的人最有信息优势,是最难监督的人,也是最重要的人,当然应该分享企业剩余。这里剩余索取应该有双重含义:一是剩余索取权为正的情况,这是利益获取的体现。二是剩余索取权为负的情况,此时则是风险承担的体现。
- 思考之二:索取量应该与要素贡献率对应。
根据谁创造剩余谁获取剩余的基本原则,参与创造剩余者都应该有剩余索取权,但是还有一个索取量的问题。索取量的确定应该与要素贡献率对应。根据生产函数,资本和劳动对剩余的贡献率,索取量是可以测算的:
Y = ALαKβ
Y是产出增加值,A是技术水平参数,L是人力资本投入,K是物质资本投入,α、β为参数。取多年的产出增加值、人力资本投入和物质资本投入,带入该函数,便可求得参数α、β的值。用△L、△Y分别表示L、Y的增加数,则可推出人力资本贡献率和固定资产贡献率的计算式:
g(L)与g(K)相比,谁对剩余的贡献率大,谁就应该获取更多的剩余。这是从历史的角度上来考虑的,这个规则还可以延伸到未来。就是索取剩余后,在下一轮再生产过程中所能创造的收益的比较。比如,A、B为两种要素所有者,无论谁索取剩余R,首先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在再生产的过程中投入R应该创造出比R更大的价值;其次,A、B投入R后分别能创造出R(A)、R(B),若R(A)>R(B),则A比B就应该获取更多的剩余。剩余索取份额与要素贡献率相对应也是剩余索取的效率准则。这里暗含的一个前提就是企业剩余是正数,当企业剩余出现负数的时候,我们上面也已经提到,这就是企业经营中的另外一个内生因素———风险。
- 思考之三:剩余索取权应该与风险相对应。
与风险对应的涵义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谁承担风险,谁获得收益,这是收益与风险对应的一个基本规则。二是谁化解风险,谁获得收益,这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三是谁受风险影响,谁获得收益,这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的。
每一种要素在价值实现的过程中都面临着风险,只是承担风险的能力和表现方式不同而已,这是由要素属性和发挥的作用而定的。普遍认为,物质资本表现出具有风险承担的偏好,而人力资本则是风险的规避者,物质资本承担风险成为其拥有者获取剩余的主要依据。实际上,所谓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处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并不仅仅是处在过程的最后结果中。我们从风险的产生角度来看,风险的主要来源有两类,一类是人的行为的不确定性,另一类是客观环境和条件的不确定性。对于第一类风险,来自人的行为的不确定性,每个经营者和劳动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最有效的风险规避和分散方式;而对于第二种风险,来自客观环境的和条件的不确定性,则首先需要经营者和劳动者来分散和化解,如不能化解则他们也是风险的承担者,只是在显示中这种风险比较分散、隐蔽、不易测量,表现不是很明显而已。从效率的角度看,经营者和劳动者有能力和潜能来战胜和化解风险。从公平的角度看,经营者和劳动者承担了风险。也就是说,人力资本所有者对风险的承受力是事前的、主动的,而货币资本所有者对风险的承受力是事后的、消极的。根据剩余索取权和风险对应的依据,无论从制造、承担、化解、受其影响角度,人力资本都应该参与企业剩余的索取者。考虑剩余索取与风险对应的原则,风险和收益的对应可以量化,E(A)/σ(A)>E(B)/σ(B),则说明A的单位风险所能创造的收益比B更大,A应该索取更多的剩余。
- 思考之四:谈判力——安排剩余索取权的现实影响因素。
在现实企业的剩余分配和索取中,还要看各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企业契约是一个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契约究竟怎样约定,自然要看双方讨价还价的谈判结果。谈判实力的大小与他们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以及企业的相对重要性有关,凭借专用性优势(包括专有性),资产所有者成为企业的现实所有者。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只是可能改变既定的利益状态,还构不成其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充分必要条件。企业合约产生于企业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博弈,每个成员的讨价还价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市场压力。二是时间偏好和风险态度。
要素市场的竞争压力直接影响企业成员的讨价还价能力,一种要素的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其所有者在企业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就越小,意味着该要素的所有者的专用性越小,越容易被替代。在现实中,劳动市场比资本市场的竞争更加完全,这导致了在谈判中劳动的谈判力与资本相比处于弱势。与资本相比,劳动更厌恶风险、更偏好现期收入,这削弱了劳动的讨价还价能力,使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而且,人力资本的私有性和分散性也导致了谈判力的下降。但是,雇员的人力资本的显示信号在初始阶段可能是弱的,不能表明一直没有优势,如果动态地看其信号显示会因为边干边学效应而由弱变强,不断提高他的谈判地位,逐步争得一部分企业所有权(杨瑞龙,1997)。另外,工人的一致行动也能获得谈判力。
现代产权理论把剩余控制权看作产权的本质。或者,干脆就将它当作所有权的定义。其理由如下,实际合同都是不完全的,那么,在未预料的,或未作描述的,或不能证实的事件与行为中,谁有权力来决定合同未涉及的资产使用或处置呢?显然,我们以自己的实践,早就回答了这个问题:所有者拥有这种权力,即以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和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对物或资产的使用作出决定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是合同条款遗漏或未加规定的。所以,相对于条款列明的或已作规定的特定控制权来说,它们就成了剩余控制权。由于只有所有者才有这种权力,所以它们直接就被用来定义所有权了。
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结合在一起,就可以让决策者承担决策的全部的财务后果,这样,他的自利动机就会驱使他尽可能地作出好的决策而避免坏的决策。这也就是说,是让最有动力作出好决策的人去作决策。所有权激励的奥秘就在这里。
比如,在所有者兼经营者的古典型企业中,因为有个剩余索取者,所以最大化该剩余索取者得到的价值就等同于最大化所有各方得到的价值,由于该剩余索取者同时拥有剩余控制权,耶么通过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自己的收益,他就会作出有效率的决策,并能对其他要求投入进行有效的监督。不考虑决策能力、财富约束等情况,这种模型表明,由此形成的剩余决策一般都是有效率的最佳决策。相反,如果作出决策的方只负担决策引致的部分成本或收益,那么无效率的决策就可能产生。
对于这两种权利结合使用的理由是:第一,控制权与收入权是高度互补的。因此,根据严格互补资产应该统一支配的原理,把它们配置给同一个人才是合理的。不然,如果一方拥有资产的控制权,而另一方拥有大部分收益权,那么,前者就不会有多大激励开发资产的新利用方法,因为增加的收益大部分归后者。同样,后者也缺乏这方面的激励,因为他必须就他对新办法的权利与前者谈判。换言之,两者分离就会导致套牢问题;第二,资产使用的短期收入与长期收入分别取决于生产经营决策与资产经营决策。如果资产的使用者只有生产决策权,并通过高能激励合同获取短期收入,那么,他们就可能会有短期行为,甚至滥用资产,相反,如果将他们的收入与长期决策权结合在一起,那他们至少就会在短期和长期行为之间平衡他们的活动;第三,有时,这两者根本就不能分离;第四,两者分离还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低效率,使具有较高个人利益但较低总价值的经理班子,在与个人收益较低,但却可为全体股东创造较高价值的经理班子的接管竞争中获胜。
承包、租赁与所有的区别,就在于在前两种情况下资产使用者拥有暂时(在合同期间)剩余控制权但却投有剩余索取权。由于承包、租赁合同是根据可观察可证实的维度(如时间长短、损坏程度),而不是(因为不可能)按实际使用成本(当期的和长期的)计算费用的,所以精心使用和维护资产不定能减少费用,粗心使用和不维护资产也不定会增加费用,因此,资产的长期或综合使用效果,以及资产本身的保值与增值效果,往往都是低效率的。相反,在资产所有者既有剩余控制权又有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既享受资产增加的价值,又承担资产增加的成本,所以会按使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和利用资产。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残缺不全或配置不当,被称作产权残缺。在已经和正在改革的中国经济和农业中,产权残缺是大量和严重存在着的,并且成了低效率和低效益的原因之。比如:企业收人的剩余索取者是国家而实际的剩余决策者是企业经理、工人和主管部门的官员,这些人中投有哪个拥有很大的对于企业价值的索取权;重大的投资的申报、立项、审批、拨贷款和实施,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负责,不仅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而且它们各自也是相分离的。就拿剩余控制权来说,它的分离,就会产生类似联合所有权(任何方的意见只有在其他各方都同意时才有效)的问题(任何有利于项目的努力的收益要与他人分享而成本则要自己单独承担,因此努力程度总会低于最佳水平);乡镇企业进行工业生产虽然创造了产值、利润,增加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工业的就地转移,但是、其中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所造成的由社会而不是它们自已负担的成本(如果能让它们自己负担,就不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了),可能远远超过他们带来的全部收益,这就是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配置不当的典型结果。
- ↑ 夏桂兰.剩余索取权归属问题的思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6月第23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