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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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保管其仓储物,并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保的仓储物原样(包括仓储物在仓储期间自然增加的孳息)交还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这种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承担归还原物的责任。
2.混藏式仓储合同。混藏式仓储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货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不同存货人的同种类、品质的仓储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货物返还给存货人,而不需要按原物归还的仓储方式。这种仓储方式常用于储存粮食、油品、矿石或保鲜期较短的货物。混藏式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仓储物数量、质量承担责任,没有合理耗损的权利,当保管人向存货人所交还的仓储物与合同描述的不符时,需补偿存货人的损失。混藏式仓储合同具有保持仓储物价值的功能。☆消费式仓储合同。存货人在存放仓储物的同时,将仓储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时,保管人只需将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替代物归还给存货人。存放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由保管人拥有,可以对仓储物行使所有权。消费式仓储的经营人一般具有消费仓储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库仓储。其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以外,主要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仓储物被购回之间的差价收益。
3.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出租给存货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仓储管理,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仓储经营方式。仓库租赁合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中出现的经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不过这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对方所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种类物是指物品在被储存保管前,不属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储存保管以后,该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因此,被储存保管的物品应该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仓储物
品名 | 品种规格 | 性质 | 数量 | 质量 | 包装 | 件数 | 标记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 元。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存货人 存货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保管人 保管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