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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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Working Day/Work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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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工時制度作了修改,規定為:“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因此,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普遍實行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時的工時制度。
工作日通常分為四種,即標準工作日,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延長工作日和無定時工作日。
1、標準工作日
標準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所實行的工作日。目前我國實行的標準工作日是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平均每周工作5天半。標準工作日是我國工時制度立法的基礎。
2、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
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是指在嚴重有害健康和勞動條件惡劣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條件下,少於標準工作日時數的工作日。
我國實行縮短工作日有如下幾種。
1)每個工作日時間少於8小時的。如從事礦山井下、高山、嚴重有害有毒、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等工作的職工。近年來,紡織業實行“四班三運轉”的工時辦法,化工業每天縮短為6或7小時,煤礦井下實行四班6小時工時制,建築、冶煉、地質勘探、森林採伐,裝卸搬運等均為繁重體力勞動,依本行業特點都實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
2)夜班工作時間減少1小時。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單位,當日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的時間。夜班工作改變了人們的正常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負荷,工作起來比較辛苦,為此規定從事夜班工作的時間比白班減少1小時,發給夜班津貼。還有些連續生產不容間斷的工作必須安排夜班,如鋼鐵冶煉、發電等夜班工作時間可與白班相同,但要給夜班勞動者增發夜班津貼。國家還規定對於未成年工、懷孕滿7個月和哺乳滿12個月嬰兒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
3)女職工哺乳時間減少1小時。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在工作時間內可以哺乳兩次。一般規定,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合計1小時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4)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也實行少於8小時工作日,為保障其健康成長。
3、延長工作日
延長工作日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時數的工作日。對於從事受自然和技術條件限制的季節性工作的職工,可適用於忙季工作時間得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而閑季工作時間可適當縮短。如地質、石油、製鹽、糖業等。
4、無定時工作日
無定時工作日是指每天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作日。如,某些領導人員及其助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森林巡查人員等職工,工作時間經常超過標準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報酬。實際上無定時工作日的職工是適用於標準工作時間來進行工作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超過標準工作時間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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