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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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縮短工作日[1]
縮短工作日是指勞動者在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日時間長度的工作制度。一般情況下主要適用於從事有毒有害,條件艱苦或過度緊張的工作,以及從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
縮短工作日的適用範圍[2]
哪些特殊情況下可以縮短工作日?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所謂縮短工作日,是指在特殊條件下實行的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日長度的工作日。在我國,目前允許實行縮短工作日的情形主要有:
(1)夜班,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從事夜班工作的時間比白班減少一小時。夜班通常指當日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
(2)特定崗位,從事礦山井下作業、高山作業、嚴重有毒有害作業、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的職工,每個工作日的時間要少於八小時。如煤礦井下實行四班每班六小時工作制,化工行業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根據生產的特點和條件,分別實行“三工一體”制或六至七小時工作制。
(3)哺乳期女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對於從事長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的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工,給以工間休息。
(5)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應實行少於標準工作日制度。
2.縮短工時後,能否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根據勞動部1995年3月25日《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