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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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總額(Total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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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總額是一個反映項目投資總體規模的價值指標,它等於原始總投資與建設期資本化利息之和。
其他相近概念:
1、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2、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中除註冊資本之外,還包括借入資金。
註冊資本是為設立法人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投資各方交付或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這與現在很多項目公司最低自有資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
投資總額的概念出現的歷史原因在於對外開放之初,所謂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在有效期限記憶體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具有四方面意義,第一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第二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第三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的額度,第四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劃分。
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應保持一定的比例,兩者的比例如下: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