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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提貨不著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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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目錄

什麼是偷竊、提貨不著險

  偷竊、提貨不著險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普通附加險之一。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偷”指貨物整件被偷走;“竊”指整件貨物中的一部分被竊取。偷竊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開掠奪。其保險責任包括在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之內,不投保“一切險”時可以附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偷竊、提貨不著險責任條款規定,對於偷竊行為所致的損失,必須在提貨後十天內申請檢驗;對於整件提貨不著,被保險人必須向責任方取得短缺證明,保險人才予以賠付。[1]

偷竊提貨不著險與交貨不到險的差異[2]

  保險起源於西方,我國發展相對滯後。我國保險業借鑒、引進了不少專業術語。由於中外文化背景的不同,有時會給翻譯工作帶來相當的困難。例如:“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英文含義是根據每一個危險單位,確定每次賠款的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的超額賠款再保險。而譯者將其譯為險位超賠。這種按“譯意法”譯成的專業術語,有時可能不如原文明確、易懂,但考慮到兩種語言的特點,也只能這樣,否則就不像是專業術語。同樣,“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翻譯為偷竊提貨不著(險)。就翻譯技巧而言,可以說做到天衣無縫,無可挑剔,否則就顯得羅嗦、累贅,不符合專業術語的要求,因為“Theft”,“Pilferage”和“Non-delivery”的本意分別是“整件貨物被偷”、“從整件包裝物中竊取一部分貨物”和“提不著貨”。偷竊提貨不著險和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y),乍看起來,似乎兩種保險都是承保提貨人因收不到貨物所造成的損失,但對它們之間深層涵義的區別,不少人比較陌生,諸如:

  1.險種不同

  偷竊提貨不著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遭到偷竊或者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後,整件貨物短交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該險是在基本險的基礎上投保的一種一般附加險

  交貨不到險是指貨物從裝上運輸工具開始,如果不能在預定抵達目的地的規定期限內交貨,不論任何原因,保險人全損負責賠償。該險屬於運輸貨物保險的特別附加險

  2.損失原因不同

  偷竊提貨不著險承保整件貨物短交的損失,其短交損失可能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他第三者責任方在運輸過程中的疏忽所致,但按照運輸契約等規定,可以享受豁免的部分。

  交貨不到險承保的貨物損失往往不是運輸上的原因,而是由於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例如巴以武裝衝突間的禁運、或者在中途港被另一國強迫卸貨等,但對運輸險和戰爭險項下的損失不予負責。

  3.投保要求不同

  交貨不到險的投保人必須出示進口貨物所需的所有許可證件,以免因無證不准進口而交貨不到;但偷竊提貨不著險的投保人則不需要出具上述證件,因為該險通常與政治風險無關。

  4.釐定費率考慮的因素不同

  在偷竊提貨不著險中,保險公司一般根據承運人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運輸航線等因素釐定費率;而在交貨不到險中,保險人考慮的主要因素是運輸貨物的目的地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形勢及其有關情況等。

  5.普及程度不同

  根據運輸契約的條款規定,對承運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要求比較寬鬆。由於承運人的疏忽導致的損失往往可以獲得豁免賠償的權利,這就增加了被保險人賠償的機會,因此,偷竊提貨不著險的投保人較為廣泛;相比而言,投保交貨不到險的人較少。

參考文獻

  1. 劉金章,王曉煒.現代保險辭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張栓林.析偷竊提貨不著險與交貨不到險的差異.《上海保險》 200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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