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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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箱單(Packing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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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箱單是發票的補充單據,它列明瞭信用證(或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的有關包裝事宜的細節,便於國外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供海關檢查和核對貨物,通常可以將其有關內容加列在商業發票上,但是在信用證有明確要求時,就必須嚴格按信用證約定製作。
- 裝箱單(Packing List):在中文“裝箱單”上方的空白處填寫出單人的中文名稱地址, “裝箱單”下方的英文可根據要求自行變換。
- 出單方(Issuer):出單人的名稱與地址。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此欄應與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一致。
- 受單方(To):受單方的名稱與地址。多數情況下填寫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並與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不填,或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關人)。
- 發票號(Invoice No.):填發票號碼。
- 日期(Date):“裝箱單”繕制日期。應與發票日期一致,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及提單日期。
- 運輸標誌(Marks and Numbers):又稱嘜頭,是出口貨物包裝上的裝運標記和號碼。要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與發票、提單一致。
- 包裝種類和件數、貨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填寫貨物及包裝的詳細資料,包括: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和包裝說明等內容。
- 自由處理區:自由處理區位於單據格式下方,用於表達格式中其他欄目不能或不便表達的內容。
因繕制的出口公司不同,它包括的內容也大不相同,但主要包括:包裝單名稱、編號、日期、嘜頭、貨名、規格、包裝單位、件數、每件的貨量。毛凈重以及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及簽章等。
(一)裝箱單名稱 (Packing list)
應按照信用證規定使用。通常用 “Packing List” “ Packing Specification” “Detailed PackingList ”。如果來證要求用中性包裝單(Neutral Packing List ),則包裝單名稱打“Packing List ”,但包裝單內不打賣方名稱,不能簽章。
常見的單據名稱有:
- PACKING LIST (NOTE) 裝箱單
- WEIGHT LIST (NOTE) 重量單
- MEASUREMENT LIST 尺碼單
-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裝箱單/重量單
-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裝箱單/重量單
-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裝箱單/重量單/尺碼單
-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 AND MEASUREMENT裝箱單/重量單/尺碼單
- WEIGHT AND MEASUREMENT LIST重量單/尺碼單
- WEIGHT AND MEASUREMENT NOTE重量單/尺碼單
-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LIST裝箱單/尺碼單
-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NOTE 裝箱單/尺碼單
(二)編號(No.)
編號與發票號碼一致。
(三)合同號或銷售確認書號(Contract No./ Sales Confirmation No.)
註此批貨的合同號或者銷售合同書號。
(四)嘜頭(Shipping Mark)
與發票一致,有的註實際嘜頭,有時也可以只註“as per invoice No. xxx”。嘜頭的具體寫法請參見發票制單第七點。
(五)箱號(Case No.)
又稱包裝件號碼。在單位包裝貨量或品種不固定的情況下,需註明每個包裝件內的包裝情況,因此包裝件應編號。 例如:Carton No. 1-5 …… Carton No.6-10…… 有的來證要求此處註明 “CASENO.1—UP”, UP是指總箱數。
(六)貨號 (Name of Commodity)
按照發票,與發票內容一致。
(七)貨描(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與發票一致。 貨名如有總稱,應先註總稱,然後逐項列明詳細貨名。與前5、6項欄對應逐一註明每一包裝件的貨名、規格、品種。
(八)數量(Quantity)
應註明此箱內每件貨物的包裝件數。 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 合同欄同時註明合計件數。
(九)毛重( Gr.Weight)
註明每個包裝件的毛重和此包裝件內不同規格、品種、花色貨物各自的總毛重(sub total),最後在合計欄處註總貨量。信用證或合同未要求,不註亦可。如為“Detailed Packing List”,則此處應逐項列明。
(十)凈重(Net Weight )
註明每個包裝件的凈重和此包裝件內不同規格、品種、花色貨物各自的總凈重(sub total),最後在合計欄處註總貨量。信用證或合同未要求,不註亦可。如為“Detailed Packing List”,則此處應逐項列明。 (十一)箱外尺寸(Measurement)
註明每個包裝件的尺寸。
(十二)合計(Total)
此欄對5、8、9、10欄合計。
(十三)出票人簽章(Signature)
應與發票相同,如信用證規定包裝單為“ ”或“ ”等,則在包裝單內不應出現買賣雙方的名稱,不能簽章。
第一,有的出口公司將兩種單據的名稱印在一起,當來證僅要求出具其中一種時,應將另外一種單據的名稱刪去。單據的名稱,必須與來證要求相符。如信用證規定為“Weight Memo”,則單據名稱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兩種單據的各項內容,應與發票和其他單據的內容一致。如裝箱單上的總件數和重量單上的總重量,應與發票、提單上的總件數或總數量相一致。
第三,包裝單所列的情況,應與貨物的包裝內容完全相符,例如,貨物用紙箱裝,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來證要求這兩種單據分別開列時,應按來證辦理,提供兩套單據。
第五,如來證要求在這兩種單據(或其中一種)上要求註明總尺碼時,應照辦,此單據上的尺碼,應與提單上註明的尺碼一致。
第六,如來證要求提供“中性包裝清單”(Neutral Packing List)時,應由第三方填制,不要註明受益人的名稱。這是由於進口商在轉讓單據時,不願將原始出口暴露給其買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單據。如來證要求用“空白紙張”(Plain Paper)填制這兩種單據時,在單據內一般不要表現出受益人及開證行名稱,也不要加蓋任何簽章。
裝箱單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單則列明每件貨物的凈重和毛重。這兩種單據可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於進口國海關檢查,核對貨物。在繕制裝箱單和重量單時,應嚴格按照國外來證的要求辦理。
出口企業不僅在出口報關時需要提供裝箱單、重量單,信用證往往也將之作為結匯單據。實際上,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Packing List,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List)都是商業發票的一種補充單據,是商品的不同包裝規格條件,不同花色和不同重量逐一分別詳細列表說明的一種單據。它是買方收貨時核對貨物的品種、花色、尺寸、規格和海關驗收的主要依據。
對於不同特性的貨物,進口商可能對某一或某幾方面(例如包裝方式、重量、體積、尺碼)比較關註,因此希望對方重點提供某一方面的單據。它包括不同名稱的各式單據,例如Packing List、Weight List、 Measurement List、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它們的製作方法與主要內容基本一致。裝箱單著重表示包裝情況,重量單著重說明重量情況,尺碼單則著重商品體積的描述。
它們均具有以下特點:
(1)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為了保持與發票一致,在號碼和日期兩欄與發票完全相同。
(2)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一般不顯示收貨人、價格、裝運情況,對貨物描述一般都使用統稱概述。
(3)裝箱單著重表現貨物的包裝情況,從最小包裝到最大包裝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一一列明。而對於重量和尺碼內容,一般只體現累計總額。重量單在裝箱單的基礎上,詳細表示貨物的毛重、凈重、皮重等。
(4)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的製作要以信用證、合同、備貨單、出貨單為憑據。
(5)如果信用證上要求在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上填寫一些特殊條款,應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