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OST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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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FIOST條款[1]
FIOST是英文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TRIMMED的縮寫,意指出租人不負責裝卸、積載及平艙。目前對FIOST條款性質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FIOST條款是“費用”條款,它僅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對裝卸及附屬作業中所產生的費用進行劃分,並不涉及裝卸及附屬作業的實際履行和責任承擔;另一種觀點則認為,FIOST是綜合性條款,它不僅對費用進行了劃分,也約定了責任。
第一種觀點主要依據FIOST的中文譯名。被普遍接受的FIOST條款的中文譯名為:“出租人不負扣裝卸費用、積載及平艙費用”。《英漢海事閉典》將其譯為:“船方不負責裝卸、堆裝、平艙費” ?《租船硬海運術語詞典》對FIOST沒有明確定義.但將FIOS及FIOT兩個相關術語合併,把FIOST.~解為船方不負擔裝卸、堆裝及平艙費,其含義是指:一種運費率術語,指該費率不包括裝卸費用並明確船舶所有人不負責堆裝及平艙費用,所有這些費用由租船人、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 根據FlOST的中文名稱,它僅指費用,不包括任何責任。
FIOST條款的起源[1]
持不同觀點的學者認為.HOST條款源於租船台同關於裝卸費用及風險的具體規定.為方便起見,才將其簡化為FIOST。在考慮具體含義時,必須將其還原到具體合同中,根據合同的規定確定其真實含義。目前普遍使用的航次租船台同格式均將FlOST 表述為“出租人不負責裝卸、積載、平艙和由此產生的風險和責任”。例如:1976年 金康格式”(GENCON I976)第5條裝卸費用第2款出租人不負責裝卸、積載和平艙規定:“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將貨物裝上船、積載、平艙及卸貨.出租人對此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由於FlOST的內容包含了對費用和責任的規定.但其標題卸是“裝卸費用”,容易引起誤解1 994年“金索合同”(GENCON 1994)第5條裝卸貨第1款費用及風險規定:“承租人負責裝船、積載、平艙、理貨、綁扎、同定及卸貨,出租人對此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該格式將標盟從“裝卸費用”改為 裝卸貨”,彌補了1976年“金康格式”的不足.並擴大出出租人不負責的範圍(即擴大了FIOST的範圍)“金康格式”剝FIOST的規定最為明確和具體,相比“金康格式”,1993年“美式威爾士煤炭租船格式”即Amwelsh 93(AmericanizedWelsh Coal Charter j第1I條裝卸費用條款規定:“承租人或者收貨人或者裴卸公司在船長的監督下負責裝貨、傾倒、平艙及卸貨,船方對此不承擔風險和費用”,與此類似的“木材運輸租船格式”(NANYOZAI,1967)也規定:“承租人負責裝貨、積載及卸貨,船方對此不承擔風險和費用”。因此,FIOST條款應為費用和責任相結合的綜合性條款。
英國判倒對FIOST性質有個逐漸認識的過程l912年,在Ballantyne v Paton案中,法院判定該條款見針對費用,裝卸作業的風險與責任仍在船舶所有人;但自1965年後,法院改變了 述觀點.1965年在Gov.eminent of Ceylon v,Chandris案及1986年在PanaghiaTinnou案中,法官認為FIOST條款規定了裝卸費用、風險和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 根據法院目前的觀點也可認定FIOST條款為綜合性條款。
FIOST條款的效力[1]
1.對承租人的效力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FIOST屬於費用和責任的綜合性條款,它將裝卸、積載和平艙作業的費用、責任和風險全部轉移給承租人。一旦選用該條款,作為台同當事人的承租人就必須按照約定嚴格履行義務,承擔裝卸、積載和平艙作業的費用、責任和風險,如果承識人違反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困此,FIOST條款對承租人具有約束效力。
2. 對提單持有人及收貨人(非承租人的情況)的效力
F1OST為航次租船合同條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條款本不會影響到租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提單持有人投收貨人(以下簡稱“貨方”)。但在航次租船情況下.因所簽發的提單往往是簡式襁約提單,該提單通過並人條款將航次租船合同的內容並人到提單中,使租船合同成為提單條款的一部分 從而使租船台同條款能夠影響到貨方 例如最為普遍的“康金提單”(CONGENBILL)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將租船合同中所有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等全部並人該提單中 ”當FIOST條款被並人到提單中,它是甭對貨方具有約束力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在裝卸過程中.fh於承租人的過失發生了貨損,如果貨方只能向承運人(出租人)索賠,則FIOST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如貨方只能向承租人索賠,則FIOST條款對其具有約束力。認為FIOST條款對貨方不縣有效力的國家有美國、法國和南非等。這些國家認為FIOST條款一旦被並人提單,就應受提單法的約束。由於提單的法律或圍際公約均強制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提單中任何違反本公約的規定減輕承運人責任的約定無效: 而FIOST條款將承運人(出租)裝載、卸載和積載貨物的義務轉移給了承租人,減輕了承運人的責任,違反強製法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所以,FIOST條款對貨方不具有約束力。我國法院對此沒有明確的判決,但從理論界主流觀點來看,也認同此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