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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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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

目錄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簡介

  •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是歐盟氣候政策的中心組成部分。它以限額交易為基礎,提供了一種以最低經濟成本實現減排的方式,它是世界上首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
  •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了11000個主要能源消費和排放行業的企業(例如,電力鋼鐵和水泥)。該系統包括了歐盟排放的一半二氧化碳;
  • 2008年12月,歐盟領導人同意修訂該體系,這與到2020年使歐盟的溫室氣體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20%的目標相符。這在排放交易體系配額框架下,相當於到2020年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21%的溫室氣體排放。它還將為企業提供更穩定的碳價格,減少波動性和提高確定性;
  • 歐盟已重申,如果能夠達成一項國際協議且其它發達國家作出相當的承諾,歐盟願意將其減排目標提高到30%。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主要內容

  • 排放上限由歐盟的配額而來,每一個配額相當於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稀缺的配額與預期的排放相比構成了配額的價格。排放者面臨購買配額抵消排放或者投資技術減少排放的兩種選擇。配額的價格越高,尋找更有效的減排手段的鼓勵機制就越有力;
  • 參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要求監控和彙報排放情況。每年年末企業被要求付出與實際的排放量相當的配額。每年的排放數據必須經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核准;
  • 該系統被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2007年),第二階段(2008-2012年),第三階段(2013-2020年),第四階段(2021-2028年)。第二階段與《京都議定書》的第一階段承諾期相一致;
  • 大多數的交易是在金融交易所完成的。85%的交易在倫敦的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ECX)完成。其他的主要交易在巴黎藍次(BlueNext)碳交易市場、德國萊比錫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EEX)和挪威奧斯陸的Nordpol交易所進行。英國的碳交易主要由英國金融服務監管機構進行監管;
  • 各方於2008年12月就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修訂本達成協議,將自2013年起施行。這再次證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歐盟氣候政策的中心組成部分,要求在限額內進行減排以實現歐盟總體減排目標。這次審查旨在通過提供長期確定性和更穩定的碳價格改進排放交易體系,具體措施包括設立更為嚴格的排放限額;增加拍賣;減少項目貸款機會;
  • 歐盟範圍內的集中排放限額將促使歐盟建立比目前各成員國單獨設立的國家分配計劃體系更具挑戰性、確定性和一致性的減排途徑。排放限額將在2005年排放的基礎上每年減少1.74%,到2020年實現比2005年核實排放減少21%。這一線性繫數將從2020年起繼續沿用,並將在2025年前進行重新評估。這些減少幅度與歐盟到2050年實現減排60-80%的長期目標相一致;
  • 拍賣量將顯著增加。這將確保碳成本更好的納入企業決策,並因成本傳遞給消費者而減少暴利。總體上,到2020年,將有至少60%的配額被拍賣,而第二階段約為3%;
  • 2008至2020年期間,國際項目貸款額將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基準上限定為所要求減排量的50%。這將促進實現歐盟境內減排和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碳金融的平衡。此外,限制項目貸款額將有助於維持更穩定的碳價格,進一步推動低碳技術投資;
  • 如果達成國際協議,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將被重新評估,提高目標水平以與我們的國際承諾相一致,並確保採取的措施與國際措施相一致。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基本特征[1]

  《京都議定書》要求,從2008 年到2012 年,歐盟二氧化碳等6 種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 年的排放量低8%。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減排承諾, 獲取運用總量交易機制減排溫室氣體的經驗,歐盟制定了排放交易體系,並於2005 年初試運行,2008 年初開始正式運行。

  (一)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屬於總量交易(cap-trade)

  總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放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放量,實現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具體做法是,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歐盟委員會頒佈的規則,為本國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確定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產業和企業,並向這些企業分配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權——歐洲排放單位(EUA)。

  如果企業能夠使其實際排放量小於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量, 那麼它就可以將剩餘的排放權放到排放市場上出售,獲取利潤;反之, 它就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權, 否則, 將會受到重罰。

  歐盟委員會規定, 在試運行階段, 企業每超額排放1 噸二氧化碳,將被處罰40 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 罰款額提高至每噸100 歐元, 並且還要從次年的企業排放許可權中將該超額排放量扣除。由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創造出一種激勵機制,它激發私人部門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實現減排。歐盟試圖通過這種市場化機制,確保以最經濟的方式履行《京都議定書》,把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在社會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採用分權化治理模式

  分權化治理模式指該體系所覆蓋的成員國在排放交易體系中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決策權,這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與其他總量交易體系的最大區別。其他總量交易體系,如美國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體系都是集中決策的治理模式。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27個主權國家,它們在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體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採用分權化治理模式,歐盟可以在總體上實現減排計劃的同時,兼顧各成員國差異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

  歐盟交易體系分權化治理思想體現在排放總量的設置、分配、排放權交易的登記等各個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確定方面,歐盟並不預先確定排放總量,而是由各成員國先決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後彙總形成歐盟排放總量。

  只是各成員國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標準,並需要通過歐盟委員會審批,尤其是所設置的正式運行階段的排放量要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在各國內部排放權的分配上,雖然各成員國所遵守的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各國可以根據本國具體情況,自主決定排放權在國內產業間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權的交易、實施流程的監督和實際排放量的確認等都是每個成員國的職責。因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標準和程式的27個獨立交易體系的聯合體。

  分權化管理模式突顯協調機制的重要性。歐盟委員會發佈的關於排放交易的諸多指令(如Directive2003/87/EC) 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它確定了各成員國實施排放交易體系所遵循的共同標準和程式。各國所制定的排放量、排放權的分配方案需經歐盟委員會根據相關指令審核許可後才能生效。此外,歐盟委員會還建立了龐大的排放權中央登記系統,排放權的分配及其在成員國之間的轉移、排放量的確認都必須在中央登記系統登記。

  總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雖然由歐盟委員會控制,但是各成員國在設定排放總量、分配排放權、監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這種在集中和分散之間進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為排放交易體系的典範。

  (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具有開放式特點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開放性主要體現在它與《京都議定書》和其他排放交易體系的銜接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允許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可以在一定限度內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但是,它們只能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或聯合執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獲得的減排信用,即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或減排單位(EmissionReduction Units,ERUs)。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實施的第一階段,CER和ERU 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 在第二階段,CER 和ERU 的使用比例不超過歐盟排放總量的6%,如果超過6%,歐盟委員會將自動審查該成員國的計劃。

  此外,通過雙邊協議,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可以與其他國家的排放交易體系實現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總量交易體系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已於2008 年1 月1 日實現成功對接。

  (四)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方式是循序漸進

  為獲取經驗,保證實施過程的可控性,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是逐步推進的。第一階段是試驗階段, 時間是從2005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此階段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實現溫室氣體的大幅減排,而是獲得運行總量交易的經驗,為後續階段正式履行《京都議定書》奠定基礎。在選擇所交易的溫室氣體上,第一階段僅涉及對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權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議定書》提出的六種溫室氣體。在選擇所覆蓋的產業方面,歐盟要求第一階段只包括能源產業、內燃機功率在20MW 以上的企業、石油冶煉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玻璃行業、陶瓷以及造紙業等,並設置了被納入體系的企業的門檻;這樣,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大約覆蓋1150O 家企業,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歐盟的50%。而其他溫室氣體和產業將在第二階段後逐漸加入。

  第二階段是從2008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時間跨度與《京都議定書》首次承諾時間保持一致。

  歐盟藉助所設計的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履行對《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第三階段是從2013 年至2020 年。在此階段內,排放總量每年以1.74% 的速度下降,以確保2020 年溫室氣體排放要比1990 年至少低20%。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的成效[2]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在試驗階段雖然並非完美無缺,但是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考慮到該體系需協調27個主權國家的行動,而且從最初構建到實施只有3 年時間,可以說其實施效果超過其他總量交易機制。

  (一)反映排放許可權稀缺性的價格機制初步形成

  價格信號準確反映市場排放權供需狀況是排放交易體系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前提條件。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在2005 年1 月實施時,有7 家經紀人和20 家大的能源供應商和大的銀行加入該排放權市場,隨著其他相關機構陸續加入,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厚度越來越高。研究發現,在最初階段的不確定性逐漸消除後,排放權的價格與造紙和鋼鐵產業的產量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係。這一方面說明價格信號已能準確反映碳排放許可權的供給與需求狀況,即產量越大,排放權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權的價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說明,排放權價格已經影響到企業的生產決策,企業如果不採取減排措施或降低產量,則需要承擔更多的減排成本。

  (二)為進一步運用總量交易機制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發現並彌補設計缺陷、積累運行總量交易機制的經驗。針對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歐盟對其進行了改進,使其更加完善。這些缺陷及其改進措施主要在三個方面。

  一是排放權發放超過實際排放量問題。例如,在2005 年,所發放的排放權超過實際排放量4%,沒有一個產業的排放權處於短缺狀態,鋼鐵、造紙、陶瓷和廚具部門的排放權發放量甚至超過實際排放量的20%。排放權總量過多,導致排放權價格下降,環境約束軟化,企業失去採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積極性。針對這個問題,歐盟在排放體系實施的第二階段,下調了年排放權總量。調整後的年排放權平均比2005 年低6%。

  二是排放權免費分配問題。第一階段排放權是免費發放給企業的,並且電力行業發放過多,結果電力行業並沒有用排放權抵免實際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權放到市場上出售,獲取暴利。在第二階段,政府提高了許可權拍賣的比例,並降低了電力部門的發放上限,迫使電力企業採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三是微觀數據的缺失問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試運行時,工廠層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數據是不存在的,排放權只能根據估計發放給企業,由此排放權發放過多、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等諸多問題。但歐盟利用三年試驗期,不斷地收集、修正企業層次上的碳排放的數據,現已建立龐大的能支持歐盟決策的關於企業碳排放的資料庫。

  (三)促進了歐盟碳金融產業的發展

  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產業是朝陽產業,藉助於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歐盟已培育出多層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並帶動了碳金融產業的發展。歐洲碳排放權交易最初是櫃臺交易,隨後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應運而生,如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電力交易所(Norpool)、未來電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櫃臺交易為主,2008 年,櫃臺交易占交易總量的三分之二。但是,交易所有力推動了排放權的期權交易歐洲交易所於2005 年6 月推出了與歐盟排放權掛鉤的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通,從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場的流動性,促進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發展。

  碳排放交易市場與金融產業交互作用,形成良性迴圈。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加強和市場的不斷成熟,吸引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竟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為歐洲金融服務行業中成長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這些金融機構私人投資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場容量不斷擴大,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市場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參與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樣化。

  這種相互促進作用既深化了歐盟碳交易市場,又提高了歐盟金融產業的競爭力

  (四)提升了歐盟在新一輪國際氣候談判中的話語權

  針對2009 年年底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國際氣候變化大會,歐盟於2009 年1 月29 日率先宣佈了立場。在其公佈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綜合協議》中, 歐盟做出承諾,到2020 年, 其污染排放與1990 年的水平相比降低20%,而不管是否達成國際協議。同時,歐盟給世界其他國家施加了壓力,提出“如果其它發達國家進行同等規模的減排並且經濟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在其責任和能力範圍內做出適當的貢獻,那麼歐盟願意繼續努力併在一個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國際協議的框架內簽訂減排30% 的目標”。歐盟之所以提出如此目標,很大程度在於排放交易體系初步實施的成功增強了其信心。正如歐盟認為:“全球碳市場可以並且應當由相聯繫的、可比較的國內排放交易系統建立。這將促進具有成本效率的污染減排。歐盟應當與其他國家一起,確保在2015年建立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範圍的市場,在2020 年建立更廣闊的市場。”

參考文獻

  1. 李布.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特征、績效與啟示[J].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4(3):1-5.
  2. 李布.借鑒歐盟碳排放交易經驗構建中國碳排放交易體系[J].中國發展觀察,2010,(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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