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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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知識(Common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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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識這個概念最初是由美國邏輯學家劉易斯(C.I.Lewis)於1969年在討論“協約”時提出的。他認為,某種東西要成為多方的“協約”,必須成為締約各方的共同知識,也就是說,締約各方不但都要知道協約的內容,而且要知道各方都知道協約的內容,等等。後來又被諸多學者(奧曼(R.Aumann),1976;McCarthy,1979;Lehman,1984;Halpem & Moses,1990;Fagin,1995)研究。今天公共知識已經成為邏輯學、博弈論、人工智慧等學科中頻繁使用的一個概念。
共同知識是指的是“所有參與人知道,所有參與人知道所有參與人知道,所有參與人知道所有參與人知道所有參與入知道……”的知識。共同知識是博弈論中一個非常強的假定。在現實的許多博弈中,即使參與人“共同”享有某種知識,每個參與人也許並不知道其他參與人知道這些知識,或者並不知道其他人知道自己擁有這些知識。共同知識是與信息有關的一個重要概念。
在博弈中,“每個參與人是理性的”是公共知識,這是每個參與人進行推理的前提,也是博弈邏輯的基本假定。在具體的博弈中,參與人知道對方是理性的,同時知道對方知道自己知道對方是理性的,等等。參與人知道自己是理性的,他知道自己知道自己是理性的……同時參與人知道對方知道自己知道自己是理性的……對博弈來說,“參與人是理性的”是基本的公共知識要求。對於像囚徒困境這樣的博弈,雙方不同策略下的支付也是公共知識;曹操和諸葛亮在華容道上的博弈雙方的策略下的支付也是公共知識。雙方的支付是“公共知識”時的博弈稱為完全信息博弈。有些博弈,各種策略下的支付不能成為公共知識。比如在商戰中相互競爭的對方不知道對方在各種產量下的利潤,此時,策略下的支付不是公共知識。雙方的支付不是“公共知識”時的博弈為不完全信息博弈。
公共知識在我們日常對話、交流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人們的誤解也往往是由於對某些公共知識的誤解而造成的。公共知識概念也可以用來解釋某些社會現象。那麼什麼是公共知識?假定一個人群只有兩個人A、B構成,A、B均知道一個事實P,P是A、B的知識,但此時P還不是他們的公共知識。當A、B雙方均知道對方知道P,並且他們各自都知道對方知道自己知道p……這是一個無窮的過程。此時我們說,P成了A、B之間的公共知識。這個人群是由兩個人組成,如果由多人組成,這不僅指任意兩個人這樣一個雙方“知道”的過程,而且指其中一個人知道其他人知道其他人知道……事實P。因此,公共知識涉及到一群體的對某個“事實”知道的結構。一般地,在n人組成的群體Q中,如果群體中的每個人知道p,並且群體中的每一個人知道每個人知道p,……則稱p是群體Q的公共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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