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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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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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充足性是指銀行的資本應保持既能經受還帳損失的風險,又能正常運營,達到盈利的水平,這是衡量一家銀行業務經營情況是否穩健的一個重要標誌。
資本充足性包含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銀行資本能夠抵禦其涉險資產的風險,即當這些涉險資產的風險變為現實時,銀行資本足以彌補由此產生的損失;
其二,對於銀行資本的要求應當適度,如果過高會影響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展及其資產的擴張。《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總的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即限制在核心資本的100%以內。
資本充足性的衡量[1]
目前,對資本充足性的衡量主要根據管理會計原則,廣泛地使用比率形式,這也是《巴塞爾協議》重點推薦的方式。這些比率形式主瑤分為兩大類:一類稱作負債比率或傳動比率(The Gear Ratio),包括資本存款比率和資本對負債總量比率;另一類稱作資本比率或風險資產比率(Risk Assets Ratio),包括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和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
負債比率一般定義為資本和銀行負債總量的比率。銀行負債總量為總的存款或表現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債權或產權要求。通過對負債比率的控制,銀行的監管者可以有效地控制銀行在既定的資本金來源的情況下擴展其經營的能力。這一比率的最大優點是簡明,對於銀行來說,它允許最大的操作靈活性,因為它不對銀行的資產組合結構強加限制;對於監管者來說,它不要求對個別銀行經營的有關風險做.出任何事先判斷。然而,這一比率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這個比率難以把那些不具完全信用風險的表外賬戶的活動放到資本充足性上來體現,因此銀行只需通過金融創新把業務移到表外賬戶上,就能夠輕易地繞過資本管制;其次,它無法體現資產組合的風險,同時又不對銀行的資產組合結構加以限制,誘使銀行選擇高風險高收益的資產。這些弊端導致許多國家紛紛尋求建立在加權風險資產上的更加完善的資本充足管制手段。
這種情況下,風險資產比率就作為一種更為有效的監管手段應運而生。風險資產比率一般定義為資本和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其公式如下:
式中PAR為風險資產比率,C為銀行資本,W為風險加權資產,Wi為第i類資產的風險權重,Xi為第i類風險資產。
在風險資產比率RAR中,監管者對不同類型的資產規定不同的風險權重,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因此剋服了傳統比率將表外業務和資產風險因素排除在外的缺陷,有助於鼓勵銀行持有低風險資產。然而,風險資產比率也存在一些弊端:
(1)資產風險權重的確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隨意性,它們是監管者在既定業務範圍內對損失的可能性的估價。雖然這種估價是基於歷史經驗的,在建立個別權數時,它還是不可避免地包含相當程度的主觀判斷。
(2)這種方法通常假定資產組合中風險與資產數量之間存線上性關係,但是一些實證研究表明,這種關係往往是非線性的。
(3)這種方法未考慮資產組合中風險的分散效應,當選擇較佳的資產組合時,非系統風險可以被有效地分散掉,這也導致計算的風險資產和真實的風險資產之間存在偏離。
儘管風險資產比率存在上述缺陷,但由於其引進了對風險的測量,所以仍然作為評估資本充足程度的主要尺度被巴塞爾委員會所選用。當然,單純地依賴於資本充足性比率制度,將無法全面地評估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健性。作為一種複合性的比率制度,由美國推出的CAMEL制度為商業銀行監管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手段。一些金融機構也對現有的資本充足性比率制度進行了改進。例如大通和銀行家信托提出了監督銀行資本配置效率的風險調整績效測度指標(RAPM)。
- 1. 保護性功能
指銀行發生虧損後,其資本金可以對銀行的存款人提供保護,減少存款人的損失,起到緩衝墊的作用
- 2 . 經營性功能
指銀行主要用其自有資本金來購置房屋、設施,形成固定資產,用來註冊資本、組織運營。這是銀行經營的前提和基礎
- 3. 管理性功能
指金融管理當局通過規定法定最低資本比率,來進行風險約束和控制銀行資產的隨意擴張。維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
- ↑ 賀瀟潁.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研究.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2006